“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
摘要:中国农村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她们参与村民自治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未来。本文以武汉市黄陂区X村的农村妇女参与村治的观察为个案,描述了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了农村妇女参政的制约因素,进而对如何促进村民自治中妇女的有效参与进行了对策探讨。
关键词:村民自治;农村妇女;民主参与
农村妇女参与村治,既是妇女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妇女实现性别平等和自我发展的基本途径,更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时代要求。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参与仍处于弱势和边缘化的状态,妇女参政的形势还是不容乐观。因此,如何加强妇女的参政意识和提高妇女的参政地位成为一个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迫待解决的难题。
一、我国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现状——基于武汉市黄陂区X村的调查
(一)X村简况
X村位于武汉市黄陂区三里镇境内东北方,共有村民小组4个,农户348户,总人口1387人,村民代表数33个,选民人数1020个。其中外出务工人员300多人,包括妇女40人。2006年人均纯收入2722元。X村是个移民村,由于地理地势低和土质质量欠佳的原因,该村种植的农作物比较单一,只能种植水稻、棉花等农作物,部分承包渔塘的村民可以养鱼,收取承包渔塘给私人的承包费便是X村财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些客观原因造成该村集体经济薄弱,经济发展比较缓慢,人均收入相对较低。
(二)X村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现状
1、该村女性权力参与存在着比例小、人数少的问题
在X村总人口1387人中,有妇女628人,女党员才3人,村民代表数33人中只有一名妇女代表。其中外出务工人员300多人,外出务工妇女人数40多人。在村委会干部成员中,也只有专管计生工作的妇女主任一名妇女干部,而且在涉及到村里的大事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层面时,该妇女干部也只是形式参与,没有发言权,妇女参政在法律上确立的平等权利与现实的实现程度之间仍存在差距,村委会中安排一名妇女干部也只是为了迎合上级的指示要求,为村委会装点门面。
2、该村的妇女参政多处于被动状态
从X村的选举情况来看,该村妇女只是形式参与,参与投票率不能真正说明她们进行政治参与的程度。据对X村的问卷调查统计,对于“你是否关心村干部选举、村务、财务公开?“你想当人大代表吗?”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只有22.9%的妇女对村务、财务和政务表示“非常关心”和“比较关心”,而有45.7%的妇女对此漠不关心。想当人大代表的妇女极少,只有10.7%的妇女“有一闪而过的念头”,有53.1%的妇女“从来没有想过”,即使给机会,也有10.1%的妇女表示“我也不会当”。受访对象的回答说明:该村妇女对村庄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自信心很弱,即使有参与也多是被动参与。对为何进行政治参与,如何行使这一民主权利,该村女性还认识不清,意识模糊。部分人行使投票权也存在形式化、走过场或受人指使的情况。参加投票选举的农村妇女的答案是:“主要是为了完成任务”、“让别人代投,选谁都无所谓”或“我们房头中出个干部,我们也好沾光啊!”的分别占到17.8%、6.7%、30.5%,从这里可以看到X村女性的政治参与还多处于形式化和被动状态,而不是出于公民的责任感和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没有把政治参与当作一种目标自觉地追求,男性和女性在政治活动中的参与程度不同。
性别与政治参与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随机调查的100个村民中,男性村民占78人,女性村民占22人,其中,男性在政治活动中的参与率为83.3%,女性在政治活动中的参与率仅为13.6%;男性中较为主动地参与的人数比率为20.5%,而女性仅为4.5%;可见性别差异对村民的参政行为有重大影响,政治参与的主体是男性,女性几乎不参与政治事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女性政治地位的提高任重而道远。
二、村治中妇女参政不足的原因探析
(一)传统的性别文化是羁绊农村妇女参与行为的桎梏所在
社会性别理论强调,女人是形成的,而不是生成的,意指妇女的弱势地位并不是由其生物性别决定,而是社会文化和制度建构下的结果。中国传统文化对男性角色和女性角色的期待和要求是完全不同的,表现在现实社会中,是男性和女性在村级竞选中的不平等性。首先,在中国传统以男性为本位的政治文化中,妇女的本分是相夫教子,维护丈夫的权威,她们参与政治的愿望和要求,不仅得不到社会舆论的理解和鼓励,反而遭到家庭和社会两方面的指责和干扰。其次,当今社会权力系统仍以男性为中心,人们对参政妇女的角色期待表现出强烈的男性特征,而对其生活角色期待却是高度女性化的,与温柔体贴的贤妻良母及相夫教子的职责联系。所以,在村级治理中,一个成功的女性干部不仅要具备与男人一样的工作魄力,有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还得有温柔体贴的女性魅力,不能过分张扬自己、宣传自己。
(二)妇女受教育程度低
X村妇女的学历普遍较低,这导致她们对信息的来源少、渠道窄,对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缺乏必要的了解,参与社会、参与政治的能力相对低,因而很难意识到要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和渠道实现其利益要求;反过来讲,社会为她们提供的参与机会也少,参与面也小,参与社会所用的时间也相对少。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农村妇女受教育的年限和社会为她们提供的教育环境普遍低于男性。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现象在农村还甚为严重,许多家庭直到现在还认为女孩长大是别人家的人,不需要教育投资,一般女孩能接受完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很少,相反,男孩子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比例则高一些;其次,我国农业教育和农村职业教育长期处于弱势状态,政府在对农村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供给上严重不足,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三)生产力的落后,影响农村女性的参与热情
进行政治参与必须付出一定的参与成本,如时间、精力、财富等。农村生产力的落后,使人们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劳动耕作,农村女性则不仅要参加生产劳动、还要忙于家务,显然没有时间、没有精力进行政治参与。而当自家的主要劳动力——丈夫出外赚钱时,自己留守家中,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劳动,自然无暇也无力进行政治参与。另外生产力落后,公共利益相对较少,当村民自治的内容远离她们的经济利益,或者政治参与的收益低于她们从事劳动的收获时,政治对于她们而言,就变得空洞、苍白而无力,很少有人乐意地去投那“神圣”的一票,不进行政治参与也就成为现实。
三、改进村民自治中农村妇女有效参与的对策建言
要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水平就必须注重发挥农村妇女的优势,注重村民自治中的性别平等,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调动女性村民参与村务的积极性。笔者建议通过以下途径来促进妇女参政:
(一)加强政府的政策支持
王浦劬认为:“社会政治制度是政治心理的一个主要来源,决定和制约着政治心理的发展水平”。因此政府的适当介入和有效干预对于保护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政策倾斜和修改竞争规则,可以为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机会。如《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保障村级妇女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政治生活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即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民政部为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的规定,曾专门出台了《关于努力保证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另外,《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主要目标也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建立良好的政治制度环境,是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根本条件。政府在给予政策倾斜的同时,更要加强对以上这些政策规定的执行力度,让这些政策规定得到充分落实,让农村妇女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这些政策对她们带来的好处。
(二)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
妇女自身平等地位的获得除了政府的政策倾斜或修改竞争规则之外,妇女参与村庄民主选举、参与村庄发展的根本动力还在于妇女自身,在于妇女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妇女自身的知识、技能与教育水平的提高。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转变观念,确立主体意识。
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是提高政治参与水平的主观条件。农村妇女一方面要自尊、自信、自立,树立正确的参政观、权力观、地位观,提高参政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农村妇女要克服心理障碍,提高心理素质。农村妇女要克服自卑、畏难、依附的心理弱点,培养自信、开放的心理,用健康的心理状态去参与村委会选举,让她们相信“妇女也能顶起半边天”的思想。
2、注重学习,提高知识素质。
文化知识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必要条件。妇女要想在政治舞台上大显身手,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因此,农村妇女首先要汲取理论思想,重视政治价值观的学习,有意识有目的地接受政治知识,培养民主观念;其次要掌握必不可少的科学知识;最后,妇女应当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主动争取和接受各级各类文化科技教育,提高科技文化水平。
3、加强锻炼,提高能力素质。
参政是一门艺术,只有逐步掌握这门艺术,才能有所作为。妇女干部必须勤于实践,勇于探索,提高驾驭全局的组织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应变能力,捕捉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妇女干部必须将业余时间更多地投入到政治参与中。普通农村妇女能力素质的提高还有待于在政治参与实践中培养政治技能,积极参加各种选举活动,观察政治决策过程等,使妇女增强政治参与意识,形成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
(三)强化妇联的职能优势
认真履行民主管理中的妇女代表职能,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切实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到“三有”:
1、有席位。除村党支部、村委会有妇女代表外,同时扩大村民代表中妇女的比例,至少应从数量上保证和提高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机会。提高妇女名额无疑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现代政治人需要有制度、有政策来提供和保证其政治参与的机会。通过这些制度和政策,我们可以缩小历史上造成的不平等。简言之,民主在实质上是一种政治平等,实现男女在参政上的实质性的平等是民主化的标志之一。
2、有声音。在村级民主决策中,充分听取妇女代表的意见,提高妇女的议事意识和能力,反映妇女的诉求,维护妇女的利益。各级妇联应建设动态的、多层次、多界别的农村妇女及妇女干部资源信息库,通过对广大农村妇女的了解,及时解决她们的困难,维护她们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发现农村妇女人才,进一步扩大对农村妇女积极分子人才的知晓度,通过积极选拔和培养农村中妇女活动积极分子,以她们为中心,成立非政府的妇女活动小组,满足其参与的渴望,这样才能充分表达民意。
3、有项目。做到在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中能更好地体现服务妇女的要求,以“农家女大课堂”为平台,加大妇女农业实业技术培训,把“农家女大课堂”作为替妇女办好事、做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农村妇联可以创办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采取专题辅导、座谈交流等不同的培训学习形式,吸纳农村妇女积极参加各个层次的科技文化培训,这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广大农村妇女依靠科技增收致富,使农村妇女摆脱因家庭经济方面的匮乏而影响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拓宽了妇女参与集体活动的渠道,解放了其传统思想,培养了其团体意识,扩展了其视野,逐步消除历史文化中残存的陈规陋习,使农村妇女真正参与到政治上来。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王维杰:《政治文明建设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3期。
【3】王瑞芹.妇女参政与政治行为文明[J].妇女研究论丛,2005(7)
【4】金红梅:《阻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吉林大学中外政治制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版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