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我国均衡治理探讨

时间:2020-10-04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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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这样一个超大型的国家,在法律的引导之下建立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拥有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进而实现国家的均衡治理,对增强国家实力赢得国家间竞争无疑至关重要。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法治缺失与国家治理失衡

法治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治国基本方式,在现代民主化发展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作为治国基本目标的提出并不会引起如此之多的惊讶与波澜,而在经受两千多年皇权政治统治、军阀专制以及国民党统治的中国来说,无疑具有非凡的意义。传统中国经过了人治、军治与党治的多重洗礼。在人治社会中,国家公权力完全掌握在统治者手中,臣民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国家治理以君主权力维护为中心,只要君主权力得到巩固,国家发展暂时可抛诸一旁。因此,传统中国大力倡导重农抑商政策。在生产力低下的农耕自然经济时代,将大量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既保证了专制统治的经济基础,获得长久稳定的土地税赋以保证国家财政供给,又防止了工商业的发展导致劳动力从土地上流失,进而产生社会问题。这种完全的偏向式发展彻底抑制了国家发展的均衡性。军治就是军人政权的统治。在北洋军阀混战年代,各派系军队依靠自身势力盘踞一方,各自为政,运用暴力手段对其所在驻地进行压迫和索取,倡导以"国防"为重的先军理念。当时的军队经常以收军饷为名,设置大量赋税名目,对工商业者、土地所有者和自耕农课以名目繁多的赋税,以购买武器和解决长期军阀混战而产生的巨大财政压力。这种过分强调军队发展,只顾索取而对所在地经济发展、国家公共物品服务以及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不闻不问的模式,致使整个国家社会都被置于崩溃的边缘,最后也定会导致军人政权崩溃。

党治即一党专政,国家治理过程中以强大的政党理念和政党组织体系促进国家前进。在国家治理过程之中,对国家公民实行较为严厉的意识形态教化和文化锁定,国家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意识被政党意识和宣传口号所掩盖,整个社会近乎狂热的维护党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另外,国家极端强调纪律性。政党将政党纲领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明灯,以政党的组织行为来要求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活动,以民粹主义的旗号来大力推进国家某一方面的强力发展,强化政党实力,进而巩固政党对国家的统治地位。致使整个社会处于一元化的国家治理模式之中,国家、市场和社会毫无生机可言。

不可否认的是,建国之后,中国制订了一系列的宪法和法律,但由于现实国内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的影响,部分法律和法规执行的缺失,导致国家治理也走了不少的弯路。改革开放之前,新中国实行照搬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此期间,与国家治理相关的所有政策、法令、规章和制度都是由党的中央机关直接下达命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完全由政府统一计划与实施。

首先,大力倡导意识形态教育,国家实行整齐划一的组织管理模式,压制了组织和公民的个性发展;其次,在社会领域大力倡导"旨在追求项目的社会政治与精神激励效果"[1]的超大型项目;最后,在全能管控型的治理模式之下,公民政治参与受到极大限制,"此时的公民参与并非自身利益的表达,而是被动员起来对国家意志和意识形态作出响应和认同,以此向党与国家表达忠诚和服从".[2]

这种全能型的国家治理模式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

随着改革开放在中国的逐步推进,国家治理模式也由建国初期的全能管控转变为绩效优先国家治理形态,而随着开放范围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文化和政治领域,国家由改革初期的主动促进者变成了被动的适应者,这种转变也造成了国家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的产生。首先,也是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和法规无法及时或者超前性的修改与制定。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公民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生活水平的提高给传统的公民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和政治诉求。在转型社会,国家满足诉求的能力远低于诉求的增长速度。并且,这些诉求多是物质生活之外的精神和社会方面的要求,此时的法律缺位和政策缺失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性增加;其次,经济的单方面发展产生了骨牌效应,促进了公民意识觉醒和社会组织不断成长壮大,与传统的国家治理思维产生冲突。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国家还可以运用手中的权力对市场进行合理有序的引导,而随着市场的不断壮大,市场活动已经完全超出了国家管控范围。

市场经济所倡导的自由交易和契约交易催生了社会组织崛起和交易个体意识不断觉醒,国家对社会领域的一元控制在转型时期遭遇了来自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多元反抗;第三,国家维护其管控型机制的历史惯性以及法律建制的滞后性,促使国家建立强大的维稳机制并与正在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产生一定的矛盾。近些年,公民维权活动不断增多的局面,充分显示了国家治理非均衡化所产生的弊端。经济改革的超前性与政治改革和法律创制的滞后性,使公民参与渠道没有得到合法的扩张,公民权利不能通过合理有序的法律渠道解决,这种不均衡不和谐的局面必然导致国家维稳与公民维权的冲突;最后,经济发展引发对传统分配理念怀疑,分配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受到挑战。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蛋糕的不断做大,国家经历了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动要素分配以及后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分配方式,但都没有明显缩小贫富差距,相反,贫富差距反而越来越大。差距的扩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国家在治理过程之中过于谋求经济发展,忽略了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等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当然,国家治理不均衡还导致了自然环境的急剧恶化,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建设的滞后性增加了环境治理的难度,激化了人与自然环境、人与自然资源的矛盾。

既然国家一味发展经济的非均衡治理模式引起了如此之多的问题,那为何还要一如既往的推进此种形式呢?这就要联系到法律完整度和国家权力结构的配置。从国家治理权力配置和主客体关系来讲,中国的国家治理一直是受完全管控型理念的影响:

第一,宪法和法律无法有效限制政府行政权力,行政权超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局面一直存在。建国之前,党运用自身卓越的组织调动能力将中国一盘散沙的社会,组织成具有严谨纪律性的国家整体。以至于建国之后,执政党难以快速的完成角色转换,将手中权力下放到市场和社会组织。而执政党为了维护其执政合法性,必然运用强大的行政权力,通过发展经济带领人民摆脱贫困进而快速提升政党本身的合法性,巩固其执政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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