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研究

时间:2020-10-06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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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研究和探讨如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摘掉腐败这颗“毒瘤”,是实现我党的政治清明,社会安定,人心齐聚的重要政治问题。本文在法治视域下探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具体路径,以期为我国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谏言。

关键词:法治政治腐败

中共十八大强调,“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这段铿锵话语将腐败与“亡党亡国”联系起来,将反腐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在党代会报告中尚属首次,表明了我党打击和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当中央提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抓,重拳出击全面反腐,以”法治”约束腐败,用”制度“制约权力,并指出构建和完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将成为我党未来工作的新常态。其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将依法治腐、法治反腐的作为了未来反腐败工作的指向和方针。

一、法治反腐是我国反腐败道路的必然选择

历史的经验表明,一旦权力离开了法律的监管,就会泛滥成灾。腐败的根源在于公权力的滥用和谋取私利益,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被滥用的结果。从世界上反腐败的成功经验来看,只有依靠与现代民主相结合的法治和严谨的法律制度,才是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主要途径。“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在经历了权力反复、制度反腐和运动反腐后,我们党已经深刻的认识到既不能靠搞五十年代“三反、五反”那样的政治运动来解决问题,也不能靠搞“***”那样的“大民主”来解决问题,更不能靠搞意识形态斗争和道德说教来解决问题。只有法治才能够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强化监督和制约公权力,从而实现腐败斗争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只有依靠法律,用法治来约束权利,将权力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够真正实现权利平等和防止权力异化,防止和消灭公权蜕变为“单元的个人恣意横行的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建立健全廉洁、高效的国家机器。因此,只有走依法治腐和法治反腐的道路才能最终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二、我国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大体经历了建国初期、“***”时期及其后期、改革开放初期、深化改革开放时期、当前阶段五个时期。到目前为止,我国廉政制度体系中的机构性支柱已经全部建立,廉政规则体系初具规模。尤其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以来,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取得了令人振奋的进展,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

首先,缺乏统一的反腐败基本法律已经成为当前开展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最大的阻碍。虽然近年来,党中央一直大力反腐,也惩治了不少违反犯罪的官员干部,但由于我国职务犯罪立法不完善,使得打击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在具体实施工作时缺乏相应的立法依据,开展工作时缚手缚脚,仍然有不少犯罪分子得以逃脱。另外,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情形,使得大量的犯罪被轻纵。在具体执法时大打人情牌,托关系走后门等情形屡禁不止。对犯罪的打击呈现出强时弱、时软时硬、时重时轻的季节性特征,让犯罪分子形成了可趁之机,也助长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侥幸心理。

其次,监督乏力和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权力的膨胀和滥用从而走向腐败。权力的过分集中和监督的缺失必然给犯罪提供空间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人浮于事,要么不敢监督,要么不接受监督,要么表面接受监督,但实际上却装腔作势,转移视线,从而使得我国的监督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要膨胀,膨胀了的权力难以监督,最终导致腐败。

最后,反腐机构权责不明确,权力过于分散。我国目前没有设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而是由纪委、国家各级行政检察机关以及检察院来共同进行反腐工作。因此,在反腐败的实际工作中,就存在这三个机构的分工合作和互相配合。由于三个机构在很多职能职权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很多案件的处理和调查常常因为职权职责界定不清晰而延误案件调查。

三、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

腐败的产生本来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腐败的治理仅仅依靠一方力量或者一种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针对腐败产生原因的多重性,腐败现象的多面性,腐败的方法的多样性,预防和惩治腐败必然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形成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在社会化的基础上提升专业化,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扩大社会化,从而形成严密的腐败治理网。领导机关要将治理腐败和制定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战略结合起来,出台政策措施;人大及其常委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障措施的实施,为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提供立法支撑;社会各责任主体要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常抓不懈,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采用经济、文化、法律等多种手段防范和预防腐败的发生,从而形成社会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互相协作,相互配合的格局,将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当作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来抓,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将腐败扼杀在摇篮之中。

(1)加强反腐败立法工作,为反腐工作提供依据

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明确指出了构建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是法治反腐的基本前提。首先,制定反腐败基本法。目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是检察院,可是无论是宪法还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没有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定位。同时,对于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具体行为规范。这使得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的检察院在开展工作的时候缺乏立法依据。此外,由于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法规时,缺乏统一的规划,立法者往往依据的是各省市自治区情况所制定法规,要么就是和其他省市所制定的法规发生交叉重叠,要么就是与现存的上位法发生冲突,使得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对于交叉和重复和发生冲突的立法无所适从,既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又影响了公众对于我国立法体系的整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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