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技术难点

时间:2020-10-26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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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腐败现象是中国社会最具破坏力的社会问题之一,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腐败行为的发生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认真分析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技术难点,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腐败行为;发生机制;反腐倡廉建设;技术难点

腐败现象是中国社会最具破坏力的社会问题之一。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1]在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关键时期,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着新机遇和新挑战。因此,认真分析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技术难点,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

腐败是指事物的腐烂和变质。作为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特定范畴,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政府官员违背公约的准则以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对此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角度,比如权力的商品化、金钱的权力化,或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但“以权谋私”是所有理解的要件,也是判定某种行为有没有构成腐败的基本标准。
腐败行为的发生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腐败在中国社会的出现与蔓延是与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相同步的。在这之前,官员以权谋私的行为不能说不存在,但不作为一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相关政策的实施。这说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再加上改革化和市场化的政策体系中还缺少对党政官员的必要的预防监督,因而为腐败行为的发生增添了更多的机会。
1.“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执政原则,发展经济成为各级党政机构的工作之重心,成为各级党政官员的工作之首。因而各级党政官员从来没有像这样全力以赴地关注经济建设,以经济建设的成就作为最主要的政绩标志。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没有辅之以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变革,党政机构和党政官员握有巨大的权力直接管理经济事务,这客观上构成了以权力来交换各种利益的机会。“对一些手中掌握着一定经济权力的干部形成了挪用、挤占、贪污、侵吞的诱因。”[2]“经济权力的真空区域”的出现提供了“权钱交易”的腐败机会。
2.放权取代集权,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举措之一。事实证明,放权极大地刺激了各级经济主体的发展积极性,也使各级党政官员握有发展经济所必需的基本权力,如人事权、经营权、事务管辖权等。但问题的关键是,放权并没有辅之以权力监督体制上的变革,对获得各种权力的党政官员缺少各种形式和层次的监督,对他们滥施权力、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既没有事先的预防,也没有事后的有力及时的惩处,因而这些欠缺无异于“制度化”地制造了各种腐败机会。
3.改革时期必是新旧体制转换的时期,必然要采取许多过渡性极强的政策。这些政策大多有权宜的成分。若没有周全的预防机制,也等于是提供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如价格双轨政策、土地的有偿使用政策、鼓励房地产发展政策、特区的优惠政策等等。由于没有及时的相关监督机制,因此,每项政策的出台,几乎就等于创造了一次新的腐败机会。“一旦实施缺乏制约配套措施的精简机构的改革,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现象马上就会打着‘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幌子泛滥起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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