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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面世以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引起持久而广泛的争论。准确把握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论断,需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目标、阶级和国家消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论述。同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存的所有制与未来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的关系,把两者区别开来。
关键词: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剥削
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一直是理论研究上的一个热点问题,被称为经济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最好还是抛开各种争论,从马克思自己的思维逻辑中求解。
一、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论断的不同理解及原因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结尾处通过对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的考察,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他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自从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面世以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引起了持久而广泛的争论。
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最权威的理解是恩格斯,他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解为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针对杜林所提出的“马克思先生安于他那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却让他的信徒们自己去解这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的论断,在引用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后指出:“可见,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恩格斯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这一解读,成为后来最流行的正统理解。还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公有制。此外,还有一些观点认为,马克思提到的“个人所有制”是“公共公有制”、“个人公有制”、“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或“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等等。
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问题的解读,至今也没有令人信服的确切答案。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方竹兰把原因归结为方法问题:“是不是我们研究方法上的不充分导致了上述现象的发生呢?”方竹兰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理论的研究方法概括为个体研究法、系统研究法和动态研究法,试图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方法上来解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内涵,虽然给人启发,但仍没有解决问题。
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解上出现的争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思维逻辑上的错位。马克思是从先验性的理论预想中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把这种所有制看作是未来理想社会的;而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诸多解读基本上都是从现存的所有制概念中去求解,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概念与已在实践中存在的“公有制”或“私有制”概念进行比照、对接。这就存在一个思维的“此岸”与“彼岸”的错位。虽然多数人意识到马克思所讲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未来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但在思维逻辑中仍然受经验的束缚,思维没有达到马克思的“必须用抽象力”要求。另一个原因是仅从经济领域去求解。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解读,大多脱离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国家、阶级消亡的理论预想,脱离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想状况,仅把它作为一个经济学问题或所有制问题来思考,而不是从马克思所预想的未来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人自身的生存状况去思考,这就必然陷于“公共所有”与“个人所有”的二律背反。因此,长期以来,对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不仅没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答案,甚至有很多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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