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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藏作为民族自治区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管理本地区的特殊行政权限,科学有效地行使这一特殊行政权限,对促进西藏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西藏行政管理权限行使原则
西藏作为民族自治区域,既有着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限,又有着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不具有的特殊行政权限。这一特殊行政权限就是西藏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自治权。它使西藏行政机关能在自己所辖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区域行政环境的现实要求,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对本区域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和体现,离不开这种特殊权限的行使。特殊
权限数量的多少,范围的大小,反映着自治地方自治程度的高低”。为了保证西藏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而快速地发展,我们在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时,应努力遵循下述原则。
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原则
我国是五十六个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包括藏民族在内的各民族共同缔造社会主义祖国的伟大功绩,肯定了我国作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的客观事实,肯定了西藏与祖国的密切联系和不可分离的神圣性。全国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贯彻实行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为特征的民族政策。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民族关系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已不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各民族出现了新型的、其本质特点是劳动人民之间关系的民族关系,实现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正是这一民族大团结使我们顶住了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取得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巨大成就,维护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和稳定。我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时,必须首先遵循这一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是保证和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前提,任何破坏这一原则的企图和行为,损害的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利益,同时还将极大地损害广大藏族人民的利益。中华民族是一个同生死共患难的有机整体,只有紧紧依靠团结、统一、奋斗,才能获得共同繁荣。这已被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所证明,因此,我们要珍惜民族团结,使各民族兄弟相互扶持,一同迈向小康。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一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对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在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时,努力遵循和把握好这一原则。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没有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便没有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和祖国的统一,我们所从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事业就无法进行。
第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是维护西藏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丢掉。”经济建设是西藏的中心工作,它关系着西藏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此,必须有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然而近年来,“达赖集团鼓吹西藏独立,他们以宗教为精神武器,诱惑僧尼和广大群众跟随他们祸教乱藏。”他们“一方面加紧在国际社会上的招摇撞骗,一方面加强了对藏区的渗透,”还“准备铤而走险,时而要搞什么‘和平挺进’,时而鼓吹什么不合作运动,派遣特务携带武器,搞爆炸破坏。”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西藏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西藏人民思想上的混乱,极不利于西藏社会的稳定和祖国的统一。与此同时,“剥削阶级的狭隘民族主义仍然存在,仍有表现,或消极抵触其他民族人员,或盲目排外,影响民族团结,不利于各民族共建西藏,共同发展。”我们应当重视这些政治环境中的消极因素,通过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的特殊权限,消除它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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