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

时间:2020-10-30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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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普遍认同,重大事项界定缺乏统一标准,制约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提高对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妥善处理重大事项的权力关系,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使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是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国家生活;重大事项;决定权;决策

现代政府的决策活动都是多系统、多层次的,中国政府亦是如此。在当代中国,广义的政府决策过程,包括国家的立法程序、《政府工作报告》的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政府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程序等诸多方面。从法源上讲,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行使好这一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如何界定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保证对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更加科学和民主,具体分析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充分行使,仍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一、关于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的界定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这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先决条件。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不好界定,对什么是重大事项,怎样确定重大事项,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彭真同志曾提出重大事项是事关“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但这“三性”运用于实践仍不好操作,从这“三性”的角度进行立法,也很难通过法律规定把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全列举出来。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也就是说,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共15款;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共21款。根据宪法原则,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一般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省级行政区划事宜。重大改革措施,战争与和平,重要的授权事宜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出台关于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规,至于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仅仅是—个原则性的提法,实际上涉及问题很多。
如果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项目看作是国家重大事项的活动,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为例,具体报告从数量上看:1998年4件,1999年10件,2000年10件,2001年8件,2002年8件;从内容上看,既有常规专题_T作报告,如中央预算执行情况,也有当年的或一定时期的国家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从实践上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总结实践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重大事项”作出了界定和规范。这些规定通常把“重大事项”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人大常委会讨论,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二类,是由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不作出决议、决定或必要时才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三类,是只要求“一府两院”报告或备案,人大常委会不进行讨论、更不作出决定的事项。在重大事项内容上既涵盖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又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总起来说是比较全面可行的。理论界有的同志提出,人大决定权在某种程度上更是一种决策机制,因此,不可能也无必要对重大事项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的界定。但更多人认为,长期以来,恰恰是对“重大事项”不作界定,影响了人大决定权及其他职权的有效行使。因此。地方人大用列举的方式把“重大事项”具体化,既是必要的,也是可取的。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总结各地人大的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对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出台关于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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