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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保障共产党执政地位不动摇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的关键是加强执政党的法制化建设。
关键词:执政党依法执政时代意义法制化建设
在“人治”与法治、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上,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实践和探索,我们党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必须“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创新,是党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的制度保证。
一、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
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实行和坚持依法执政。这是对无产阶级政党执政方式的要求。无产阶级政党在执政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才能真正使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并没有给予具体的回答,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没有成功经验。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看,对于上述问题的认识和实践也有一个曲折的过程。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共产党在执掌全国政权后怎样才能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一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1]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领导建立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亲自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制定,但后来,由于国际国内的各种复杂原因,个人迷信之风愈演愈烈,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良好态势急转直下,最终酿成了十年“***”的历史性悲剧。在这个时期,我们国家虽然也制定了一些法律,但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问题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来解决,而是依靠政策和群众运动的办法来解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总结了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的人治思想,[2]不断强调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3]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4]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防止“***”悲剧重演。经历十年动乱后,邓小平在提出健全法制的同时,强调指出,我们党要改善党的领导,除了改善党的组织状况以外,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工作状况,改善党的领导制度。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写入党章。同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主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30年来,它一直指引着中国民主和法制化的进程,使中国社会逐步迈向民主政治和法治之路。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在系统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和前瞻社会发展大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并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模式,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首次提出“依法执政”的概念,并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5]为进一步强化实行依法治国的决心和针对性,他还特别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江泽民提出的这个重要方针,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的重大贡献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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