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人大监赞”在地方人大中广泛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遇制了司法腐致,维护了司法会正并且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个案监赞不仅在配套制度设计上存在肴诸多硬伤,而且由于明确宪法依据的快失以及权力配!的错位,该制度与我国当前的制度体系设计是不能相容的。鉴于网络典论监誉是在当前制度体系下的祈生力女,再加之共自身的诸多优势,以网络典论监赞替代“个案监资”已经具备一定条件。
关健词:个案监替宪法依据权力配网络典论监替
一、个案监督的内洒
(一)“个案监督”的演变历程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个案监督”就在地方人大中广泛开展。为了加强及规范“个案监督”,全国人大内务部司法委员会曾于1999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审判、检察机关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决定》的议案。该议案由于遭到来自学术界及司法部门的强烈反对而中止审议,成为废案。2000年8月备受关注的王伦才案尘埃落定,又一次引发了关于“个案监督”的讨论。因不仅关涉到司法改革的大问题,也是宪政体制的大事项,此后几年该争议一度成为热点问题。2004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宪法学研究员刘山鹰在南方周末发表《从宪法看“个案监督”》一文,仅一周后北大贺卫方教授的《异哉所谓“个案监督”问题者》出现在南方周末上,关于个案监督的讨论一度又甚嚣尘上。此后,有关个案监督话题的文章虽层出不穷,但以人大研究为主,法学学者的参与实为少见。再加之,许霆案、邓玉娇案的出现,使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以蓬勃之势发展,因其与个案监督的某些天然的联系,自然又夺走了不少眼球;加之司法改革论呈保守趋势,故个案监督的争论近年来渐少。
(二)“个案监督”的含义及特征
个案监督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概念,严格说来,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对个案监督概念的界定多出现于人大代表及学者撰写的相关论文中。纵观这类论文,笔者认为可以对个案监督做如下界定:“个案监督”是指为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具体案件中有典型意义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的程序上的集体监督。
首先,“个案监督”是种集体监督。个案监督不等于个别监督,不是由个别人大代表实施的个人行为;其次,“个案监督”行使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再者,“个案监督”监督的对象是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产生的同级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具体案件,而不是个别案件;最后,“个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个案监督”与当前制度体系之间的冲突
(一)“个案监赞”自身的缺陷
制度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每一项制度的构建必是经过了充分的论证以及各利益团体的妥协后才得以建立。“个案监督”缘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时值舆论监督疲软,司法腐败形势严峻,司法公正被质疑。“个案监督”的建立在当时无疑发挥了一定作用,一方面确实纠正了在当时影响较大的一些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得以具体落实,从而对司法机关形成了无形的制约川。
但不容忽视,“个案监督”有诸多难以愈合的硬伤。第一,具体制度构建上的缺位,集体监督如何通过个体落实,监督范围是实体问题还是及于程序问题,如何确定所谓的重大、典型案件,追责机制如何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受案方式是主动还是被动,以及何以落实“司法穷尽原则”等;第二,从“个案监督”的主体。即监督者本身来说,一方面是“外行监督内行”,人大代表的专业素质受到质疑;另一方面“谁来监督监督者”,即基于人性的某些弱点,人大代表难免偏听偏信,且在实践中与司法部门交涉过程中难免情绪化,干涉司法;第三,从个案监督发挥的作用来看,宏观上治标不治本,并没有对司法机关形成有效的制度制约;微观上,个别通过个案监督程序取得实体公正结果的,耗时太长,诉讼资源浪费大。并且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最显著的是它使得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程度更严重,且社会中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第四,个案监督如果实施不当,将会干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有悖于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