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权力腐败的必然性及其遏制

时间:2020-11-06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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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遏制与治理日益严重的行政腐败问题,是我国法治国建设的要求。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范,行政权力的腐败是会得到有效治理的。我国行政程序价值理念和法律机制的缺失或者说严重不足是不容乐观的问题。行政程序法律化是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趋势,我国也在积极研究行政程序的原理与机制,并以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设计符合我国实际的权力制约运行机制,做到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控,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以免诱发更多的行政腐败。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行政腐败行政程序规范

一、行政权力及其异化

人们对权力的崇尚,自古至今未有稍减。权力是容易被滥用的东西,行政权力更是如此。我们对行政权力的理解,是从分权角度,把它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行政权是一种职权,是由最高权力所委任、所体现或由法律制裁所支持的权力。宪法赋予行政机关极其广泛的权力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复杂性为行政权创造了广阔空间,事实上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一般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察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

行政权在一个不断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19世纪西方国家大多实行自由放任政策,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几乎可能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而度过他的一生”。此时的行政权的影响力是相当有限的,只从事于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维护,好似“无为而治”。进入20世纪,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以后,行政权大为扩张,已扩展到对经济、教育、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出现了经济行政、社会安全行政、文化教育行政、卫生行政、交通行政等,行政权干预和规制经济活动,调控国内国际贸易,兴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人类生活、生态环境,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等等。而且,行政权向立法权、司法权渗透,行政立法(委任立法)和行政司法(委任司法)的兴起,突破了严格的三权分立的格局,而且由于行政权有着更大的实权来控制社会经济事务,行政权很快超过了立法权。另外,行政权扩张表现在行政人员的增加和行政机构的膨胀,导致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同样造成行政权的异化、腐化。

行政权本来是人们为获取“公共物品”而设置的,但是当其异化以后,它即在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幌子下,大肆为掌握和行使其权力的人提供“私人物品”。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人运用权力为他们自己谋取金钱、财物,甚至美色。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但却以权力把自己塑造成“主人”,将行政相对人作为自己任意驱使的对象,他们可以对相对人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定规章制度、乱发号施令,相对人若不服从,他们即对之予以强制或制裁,甚至实施肉体和精神折磨。行政权力的异化,原因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法律法规无法预测一切将来发生的事件,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行政机关据此可以有选择地采取相应措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范围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的效率要求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根据,许多行政官员对此权力有特别的钟爱,就是因为其快捷高效的功效。客观滥用表现为与宪法原则和有关的法律原则相背离,而主观滥用则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的非法的自由裁量。

现代行政事务繁多,行政组织系统庞大,效率问题就尤为突出。特别是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为维护国家的整体竞争实力,行政效率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事后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尽管是一个较大的进步,但这种滞后性的救济还有不足,所以对行政程序法的探索和呼吁在目前就更为热点。公民的权利行使过程就是法治的过程,就是行政机关法治行政(而不是依法行政)的过程,也是限制行政权肆意行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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