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效能政府建设中公民主体理论的基础

时间:2020-12-11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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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效能政府的建设包含若干要素,其中主体是主要因素,其他因素必须通过主体来实现和完成。在一些效能政府建设过程中,建设主体仅限于政府内部,缺乏公民的参与,存在单向性和不平衡性。本文认为,社会公民在效能政府建设中应发挥积极的主体作用,这有其深层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效能政府公民主体理论基础



在当今世界,政府效能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效能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的根本目标。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效能政府己被提上议事日程。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效能政府建设包含建设的主体、手段、内容与价值、对象与目标等若干要素。其中主体是主要因素,其他因素必须通过主体来实现和完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主体是否科学合理地发挥作用直接影响着效能政府建设的最终结果。但在一些效能政府建设过程中,建设主体仅限于政府内部,缺乏公民的参与,存在单向性和不平衡性。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公民在效能政府建设中应发挥积极的主体作用,这有其深层的理论基础。
一、政府公共性理念是效能政府建设中公民主体理论的原初理念
公共性是政府的根本属性,政府公共性理念是效能政府建设中公民主体理论产生的最初源头。
政府公共性问题由来已久,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下表现出不同的外部特征,但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履行社会公共职能乃是所有政府公共性应有的实质内容。从政府本质和职能看,“公共性作为讨论现代政府基本属性和目的追求的一种重要工具,主要是探讨政府在代行公民权力时,怎样最大程度地体现公民的共同意志和增进公民的共同福祉。[1]公共性作为政府的本质属性主要表现在:行政主体的公共性(公共行政主体具有代表性、公务性、公益性、行使权力的法定性)、行政手段的公共性(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行政内容与价值的公共性(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坚持以人为本、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公平公正、兼顾民主效率)、行政对象与目标的公共性(解决公共问题、处理公共事务、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公共目标)等。[2]
以此进一步,“政府的公共性更主要是政府如何履行行政事务的问题,因而是一个关于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伦理问题。只要政府以管理行政的认知途径,从自身的角度寻求公共性,政府的公共性追求就不会成功。”[3]因而,效能政府的建设要想不偏离其正确方向,从根本上体现政府效能本质属性,就必须以公民主体地位决定政府价值取向,突出公民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
二、当代民主理论是效能政府建设中公民主体理论的奠基性理论
随着行政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深入发展,社会公众逐渐由“臣民”角色向“公民”角色转变。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民主理论要求效能政府建设必须树立公民主体理念。
从词源来看,汉语“民主”这个词乃是近代学者在翻译介绍西方的政治思想时新造的一个意译词,意为“人民的统治”。卢梭是近代对民主理论发展影响十分深远的人物,其所崇尚的社会契约论探讨了权力正当性的来源。“强力并不产生义务,而人们只是对正当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4]真正正当的权力只有一种,即建立在人们自由之上的权力。自由意味着民主,民主制度是唯一可以既建立权力又不丧失自由的制度。行政民主理论核心价值在于代表和最大限度地表达公共利益,强调树立平等、自主、开放的公共行政观和保障公民权利,注重政府和公众间的协调互动,充分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民主行政的精髓即是要发挥公民主体作用,从而最大程度实现政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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