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作者;XXX单位;XXXXXXXX
【内容摘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社会每天发生犯罪案件逾15000起,注〔1〕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公安机关肩负着共和国卫士的重任,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担,在打击犯罪的工作中,必须做到“哪里有情况,我们就出现在哪里;哪里有群众需呼喊我们,我们就出现在他们身边”。对待群众的报警和求救,我们必须做到有案必接、有警必出、雷厉风行、闻风而动。对待危害社会和老百姓利益的犯罪分子,我们必须做到严厉打击、依法严惩、毫不手软。我们必须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身系国家的安全,心系老百姓的安危;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快出警速度,增强处警力度,将犯罪就地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还社会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在老百姓眼里,树立起我们公安队伍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能让老百姓放心、能让老百姓满意的高大形象。
【关键词】两抢一盗;社会治安;出警速度;打击力度;行为规范
公安机关的工作身系国家安全和老百姓的安危,加强公安队伍的自身建设,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加快我们的出警速度,加大对破坏社会秩序和实施“两抢一盗”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我们的侦办犯罪案件的业务水平,是我们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心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接警态度
改进工作作风,及时发现犯罪,有效应对犯罪,首先应当心系群众的安危,对我们的接警工作和立案工作进行规范。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事务中,犯罪案件的来源有两项;一是群众报警,由公安“110”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按照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做好出警和处警工作,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二是案件的受害人亲自到各级公安部门报案,由受案的公安机关或者部门直接受理,报请立案后,开展侦破和结案工作,行使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能。注〔2〕
对于公安“110”指挥系统发出的指令,根据上级规定,基层单位和部门原则上必须闻风而动,雷厉风行,争时间,抢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出现在犯罪现场,将犯罪分子制服,救百姓于水火,解百姓之危困。而对于老百姓的报案,我们的绝大多数单位在绝大多数时候,也能认真对待,详细了解案情,制订破案计划,落实具体措施,对公安工作尽职尽责,对人民显示了无限忠诚。
但是,我们过去的工作中,也有个别当班民警思想认识存在问题,接警不出警,或行动迟缓,做事拖延,延误了最佳的破案时间,给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究其原因,有三点;一是工件态度问题,怕麻烦,有的案子,看似案子,但又不像是案子,心里吃不准,尤其在当前案件的高发时期,怕影响了其他案件的进展速度,因此态度不热情,办事不认真,群众不满意。二是工作作风问题,对于群众的报案,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造成工作上的失误,让受害人蒙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三是思想问题,个别人为了提高破案率,对发生了的案件不上报,有意隐瞒了一些确实难办或久经未办的案件,制造虚假的破案成绩,以顾全自己的颜面。
针对这些现象,我们公安机关一定要制定出一个更加严格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拿出一整套便民利民的工作方针和服务纲领,要求各单位、各警种有警必接、有案必查、有险必排、有恶必除,以实际行动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以实际行动当好老百姓的保护神。
同时,针对公安队伍中现实存在的少数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服务态度不热情、行动迟缓、办事不力的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具体的纪律处罚或惩罚,或责令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调离公安队伍,而对于其中极个别违纪情节严重的人,应当就地免职或直接除名,以维护公安队伍的纯洁,树立公安队伍的崇高形象。
二,联系群众,合理布署警力,加快出警速度
为了增强我们侦破犯罪案件的业务水平和处警效果,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与群众的联系,科学合理地布署警力,进一步加快我们的出警速度。
在打击“两抢一盗”刑事犯罪的工作中,我们的指挥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布署警力,有效地调动警力,形成一个“天网”,让犯罪分子插翅难逃;我们的侦察人员,应当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开辟破案领域,寻找犯罪目标,截获犯罪信息,捕捉犯罪分子;我们的治安巡逻警察,应当随时向指挥机关报告自己的方位和所在的位置,统一接受指挥部门的指令,统一听从指挥机关的命令,随时都要做好充分的战斗准备,以应对突发的犯罪案件。我们的公安片警、基层派出所的民警也同样是战斗人员,应当具有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随时服从局里的抽调派遣,积极配合全局的工作,以最快的速度投入战斗,努力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
更重要的一点,笔者认为,我们还要发动群众参与进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热情,积极开展群治群防,让老百姓主动协助我们破案,主动帮助我们破案,打一场人民战争,使犯罪分子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无处逃匿、无处藏身。
然而,我们过去在某些时候,也有少数单位在联系群众方面做得还不够,忽视了群众的力量,有时候工作也会陷入被动,案件进展速度缓慢,个别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因此,老百姓有的时候也会对我们的公安工作产生一些质疑和看法。
出现这种情况,有我们客观上的原因,也有我们主观上的问题。客观方面的原因是;公安机关的工作繁忙,而整个公安系统的警力不足,很多时候基层民警被抽调到其他案件中协助工作,还要协助外地的兄弟机关抓捕罪犯,自然联系群众的时间少了,工作忙不过来是主要原因,而民警的工作单位(基层派出所)也不断变换,就使得原本熟悉的一张面孔也变得逐渐陌生起来。
主观方面的问题是;对于“两抢一盗”的犯罪案件,有时候我们面对的是团伙作案,犯罪分子既凶残又狡猾,有些案子的侦破工作是秘密进行的,不需要群众的加入和参与,以防泄漏机密,影响案件的顺利进展。这也是为了老百姓的自身安全。
笔者认为,合理解决的办法,是我们的公安民警需要提高思想认识,理顺警民关系,老百姓关心的案件,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我们可以适当透露一点,以争取更多的破案线索,加快办案的速度,使老百姓的生活与工作恢复安宁和保障。
面对有的群众害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思想,不愿和我们谈案件,发生了案件也不愿报案,注〔3〕发现了这种情况,我们应当不断地走访群众,常和老百姓打招呼,常和老百姓谈天,用这种方式,与老百姓的关系接近起来,由此取得老百姓对我们的信任。在老百姓有困难的时候,在老百姓向我们求助的时候,我们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出现在他们面前,要让他们真实地感觉到,老百姓的保护神就在他们的身边。
三,依靠群众,协同作战,增大处警力度
增大对“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应当对我们的处警行为进行规范。
在突发事件中、在突发灾难中、在犯罪分子入室盗窃、团伙作案、飞车抢夺、持刀抢劫公民的财产时,我们公安民警应当牢记这样一个宗旨;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
犯罪的行为不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公民也不等同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一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概念中,有人民和人民的敌人两种不同的身份概念,所谓人民,就是所有遵纪守法,依照宪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所谓人民的敌人,就是那些与人民为敌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受到刑罚处罚和被限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
然而,我们公安机关的工作在社会上也受到了一些非议,少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性质不了解,对我们依法打击犯罪的行为不理解,而对犯罪分子危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不在乎,对我们“伤害”了犯罪分子的行为产生严重不满;这其中,也有少数混在其中的被我们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违法人员,他们对公安机关有着刻骨的仇恨,他们时时刻刻都想着要颠覆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他们利用我们公安机关制度规定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原则,挑动那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公安民警进行围殴,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和安全。
发生这种突发事件,这就要求我们的公安民警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严格执法,认真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按照不同的社会矛盾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置;对于那些受蒙蔽、受欺骗的不明真相的人,我们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的方针,犯到哪里,就办到哪里,属于行政违法的,决不按犯罪处理;而对于那些挑动群众、影响社会治安、残害人民警察身体或者生命的犯罪分子,属于刑事犯罪的,我们也决不能只按行政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定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人民群众是我们团结的对象、联系的对象、依靠的对象,只有全面发动了群众,我们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只有充分依靠群众,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能稳步发展。人民警察无论吃多少苦,受多少罪,只要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得到了人民的肯定,受到了群众的拥护,笔者认为,我们公安队伍,我们的人民警察,再辛苦、再累,也是值得的。
结论;规范我们的工作行为,提高老百姓的满意度
我们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我们的工作也客观地有过一些过失。我们有的同志对国家法律的掌握还不是十分全面。我们有的同志对老百姓的态度还有点生硬。我们受理老百姓的报案还应当进一步认真。我们针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我们对社会的责任感还需要进一步增强。这一切,都需要人民的认可,我们的所有工作,都得由人民来给我们评分。我们誓将全力维护人民的利益,做一个人民的好警察,当一个人民的好儿女,让人民对我们满意,让祖国对我们放心。
【注释】
〔1〕刑事案件数字来源;
1,《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成效显著》;公安部社会治安“冬季行动”新闻通气会;2010年2月24日
文章称;“记者从24日召开的公安部社会治安‘冬季行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共破获抢劫案件20.4万起,抢夺案件6.7万起,盗窃案件144万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中国网china.com.cn;2008-01-30
2,公安部通报2007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2008年1月30日
2007年全国社会治安总体形势
文章称;“全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74.6万起,与2006年基本持平。其中,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减少,同比分别下降25.2%、11.3%、10.3%、1.9%和1.5%;‘两抢一盗’犯罪与2006年持平。全年交通事故持续下降,共发生32.7万起,造成8.1万人死亡,38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9亿元,与2006年相比分别下降13.6%、8.7%、11.8%和19.5%。全年火灾数量大幅下降,共发生15.8万起,造成1418人死亡,863人受伤,与2006年相比分别下降30.7%、11.6%、40.8%。”
〔2〕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5-14
〔3〕隐案是指警方未获悉或已获悉却没有编入犯罪统计中的犯罪行为。现阶段的隐案量是令人惊心的。根据1987年对福建、浙江两省及湖北宜昌地区进行的调查显示,平均有76.33%的犯罪没有纳入犯罪统计之中而成为隐案。
【参考资料】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施行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第七次修正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5-14颁布
公安部五局;《刑警办案须》;公安部五局;2000年12月
张力宏(主编);《110接处警规范化管理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务全书》;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
刘绍武;《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实用指南》群众出版社;1999年12月
周永清;《办理刑事案件操作实务与疑难问题解答》;警官教育出版;2000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