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探索

时间:2020-12-27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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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放权:淡化行政权力对高校的规约当前,我国政府不仅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投资者,而且是高等教育的办学者和直接管理者。政府对高校的管理过于细致,专业设置、课程开设、经费划拨、教育评价、校长任命、科研立项等都由政府做主,使高校陷入行政化的泥潭。有人认为高校“去行政化”首先要取消行政级别,其实高校的行政级别不是造成高校“行政化”的主要原因,高校行政化是政府按照等级对大学进行资源分配的结果,是政府行政化管理的一个表象,只要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方式不改变,大学的行政级别就会一直存在。高校作为学术组织,本不该具有行政级别,从长远来看应当彻底地取消,但必须注意方式与时机,并且需要设计新的制度,能够让学校更好地与外界交流对接。在外部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改变,高校办学自主权还没有真正落实的情况下,高校仍然需要依靠其行政级别与外部对接,单方面取消大学行政级别就等于为高校内部事务管理清除了一个制衡力量,政府也无法按现实的用人制度到高校选拔干部,这对大学自身的发展与政府作风的改善都十分不利。因此,要实现高校“去行政化”,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转变角色,适当放权,把办学权力交给学校。

政府放权首先要理清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认真落实《高等教育法》,打破高校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建立法治框架中高校和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切实保障《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七项自主权。其次要改变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使高校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一方面要明确和规范政府对高校的管理职能,确定政府和高校之间的权责边界,更多地采用政策、财政、法律、监督、服务等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分类指导,不直接干预大学内部事务,淡化行政权力对高等院校的约束和干预。另一方面要改变项目审批式的资源分配方式,按照学校规模和性质确定财政拨款基数,经过人大预算后把经费放到高校拨款委员会,然后再通过一定方式拨给学校,杜绝“跑部钱进”,为高校自主办学创造条件。当然大学也要面向社会依法办学,向社会公开学校信息,实行年报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教育腐败现象,促进高校民主管理,并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和课程等进行质量评估。

二、高校分权:建立行政、学术分离的高校管理体制高校去行政化并非取消高校的行政职能,而是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咨询机制,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分离,在高校内部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共同管理高校事务的管理体制,最终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引导教师潜心学术研究,不将追求行政职务的提升作为人生价值取向。

明确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是指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管理权限以及运行机制。现行政治体制下我国现代大学的内部治理模式应是:以党委会为决策机构,以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吸收师生代表参加)为执行机构,以教代会为监督机构,以董事会为咨询机构(民办高校为决策机构),建立边界清晰的学校党委、行政、学术、教代会四方权力制衡关系,形成“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并在学校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各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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