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腐败机理分析

时间:2020-12-31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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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腐败现象的蔓延始终是人民最关心的焦点之一,尤其是近年来金融行业大案要案频发,已被视为腐败的“高发区”。本文分析了金融腐败的内涵,提出了金融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和一般特征,并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伦理等方面对金融腐败的生成机理进行了分析,力求找出金融腐败的症结,最后从金融业内外部环境上提出了治理和防范金融腐败的策略。

KEYWORLD:金融腐败;机理分析;防治策略

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腐败与反腐败始终是人民最关心的焦点之一,也是影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改革风生水起,但其间也不断爆出大案和腐败丑闻,从普通职员到银行行长,从支行行长到部级高官,不同层面的一批金融从业人员涉嫌经济犯罪,使这一领域成了“高风险地段”。中心纪委在2004年开始将金融领域确定为反腐重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1087件,涉案金额30.9亿元,涉案人员1466人,有1677人被追究领导责任,144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那么,金融腐败的内涵是什么,它表现出哪些形式和特点,金融腐败的根源在哪里,如何才能形成遏制金融腐败的有效机制,以求得这一行业的长治久安?本文就此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金融腐败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金融腐败的内涵

金融腐败是一个常见的名词,但目前从理论到实践都缺乏统一定义。学界认为,金融腐败的内涵极为广泛,它包括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监管当局相关方面的非规范行为。金融腐败一般定义为金融企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治理及相关活动中,为谋取私利,利用把握的资金资源及相关资源,违反我国法律及金融相关政策、规定,侵害国家、公众及本企业组织的利益的行为或现象。它主要包括金融业的资金交易腐败和金融监管腐败。金融交易腐败是利用资金配置权力的稀缺性进行非规范融资交易行为。金融监管腐败则是利用行政权力的稀缺性进行的以权谋私、以权换利行为。采用这一定义可以把金融监管腐败和金融机构设计私利的违规行为都纳入分析框架,突出涉及资金交易或金融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同时剔除与金融无非凡关系的腐败或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某种社会资源越稀缺,设租(或称立法腐败)和寻租(或称官僚腐败)行为就越多,腐败问题就越严重,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危害也越严重。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命脉,同时也是配置资金资本的核心部门腐败问题尤其需要重视。金融腐败不仅破坏金融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践踏公平竞争原则,而且极大地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可以说在腐败涉及的诸多领域中金融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尤其严重。

(二)金融腐败的表现形式

1.利用审批特权寻求“腐败租金”。在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金融治理部门往往对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比较严格的控制和限制,拥有市场准入审批特权的金融治理人员就有可能通过拒绝批准、提高准入门槛或增加不合理要求以及故意拖延审批时间等方式对申请者进行刁难和“设租”,从而收取“腐败租金”。

2.利用核心机密换取“腐败收益”。作为转轨国家,一方面我国对金融的控制依旧十分严格,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竞争又日趋激烈,这就导致核心机密的市场价格昂贵。为谋取个人收益,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内部员工可能将行使职权过程中所把握的核心机密通过种种不正常渠道泄露出去,实现重大金融决策信息到“腐败收益”的转换。例如,原中国证监会官员王小石为拟上市企业与证监会发审委工作人员牵线搭桥,涉嫌以出卖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名单牟取个人私利,伙同他人受贿140万元。

3.利用现职权力获取“腐败期权”。有些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企业发放贷款、逃废债务等提供方便,例如在对融资风险把握不大或者明知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向关系方提供利率低、还贷期限长、放宽额度等优惠贷款,为企业和老板牟取非法利益。为了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在位时并不向企业索取眼前的直接回报,而与企业暗订“君子协议”,许诺其在辞职“下海”后到企业谋职,通过拿高薪等方式来获取企业回报,或许诺在其退休或辞职后按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高额回报,将过去预留的“腐败期货”或“腐败期权”变现。

4.利用职务便利谋求“腐败利益”。有些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治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假借执行职务,侵吞、窃取、骗取本机构的公共财产,或通过非规范交易收受经营者假借手续费、劳务费、佣金等名义给付的现金或实物。有的伪造单据,假借户头,凭空转汇私吞资金,透支储户存款、利息,收入不入账,贪污、挪用公款,为自己的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提供资金和财产上的便利等等。

5.利用单位“小金库”进行集体的商业贿赂与贪渎。在有些情况下,商业贿赂并不是直接贿赂给个人,而是某一个集体。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那种从法律很轻易界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少,而灰色商业贿赂行为将越来越多,甚至成为金融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银行业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发生在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实)、信用卡等授信(授权)治理、结算、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领域和基建工程、营业用房装修、商业广告制作和大宗物品采购以及IT等业务环节。

(三)金融腐败的特点

1.金融腐败的“低成本、高收益”特点。从形式上看腐败“成本”似乎高于“收益”。但实际上,现阶段腐败“成本”是有伸缩性的,弹性幅度极大。一旦腐败行为案发,成本极其巨大;反之,假如腐败行为没有被揪出来,相比之下,“成本”极小而“收益”极大。

2.犯罪主体的岗位呈现出多层次的特点。既有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为所欲为造成腐败,也有信贷资金运行、人事治理、财务分配、基建和物品采购等基层单位要害部门、岗位人员违规操作产生的腐败问题。

3.犯罪主体的年龄呈现出两极化的特点。犯罪人员年龄趋于两极分化,有退休之前冒险捞一把的“59”岁现象,也有正值当年、思想过度开放的30岁左右的“少壮派”犯罪现象。从近年来金融腐败案例看,80%左右涉案人员年龄在30岁左右,并且大都是中层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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