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全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紧跟时代步伐,立足检察职能,积极能动履职,正确处理好涉检信访中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涉检信访工作改革,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改革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与社会转型的加速,尤其是十八届二中、四中全会提出全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全而推进依法治国后,大量的社会矛盾以司法诉求形式进入到检察机关,使得涉检信访工作而临诸多困难与挑战。受不良思想的影响,个别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现象日益增多,进一步扭曲和异化涉检信访制度,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一、涉检信访的特点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涉检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信访涉及领域广、层次深、焦点集中。涉检信访虽然只是社情民意在检察工作环节的一种表现,但其所反映的问题却与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密切相关。从反映的层次来看,触及的层而有不断加深的趋势,包括反映社会管理、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等问题,以及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和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违法立案等。从反映的内容来看,涉及的领域包括征地拆迁、二农补助、城乡规划、社会低保、合同纠纷等,一般涉及而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
二是合理性中交织着违法性,利己意图明显。信访群众多为弱势群体,一般都是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而选择上访,其所反映的问题常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当问题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或少数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时,个别上访者常常因心理憋屈、内心烦躁,而对接访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甚至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其上访行为本身己远远超出上访涉及问题的范畴。
二是集体访、重复访等非正常访呈增加态势。少数信访人为达目的,常常开展集体访、重复访、越级访等活动,意图扩大事态,对受访单位施压。个别群众更是奉行“遍地开花”和“持久战”策略,对同一问题重复上访、多次上访、多部门上访,每到一处便留下一份上访材料,强烈要求接访单位尽快予以解决和答复。个别群众甚至采取全家上访、动员亲戚、雇请“专业上访户”等办法,召集大量人员进行上访,以期对受访单位造成压力。
二、涉检信访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一)涉检信访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涉检信访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少数接访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淡化,在接待涉检信访群众时存在应付思想,抱有厌烦心理,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不愿受理。个别工作人员在接访时态度冷漠、作风粗暴,衙门习气重,对群众的咨询爱答不理、漠不关心,导致群众情绪对立。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来访因政策掌握不准、理解不到位,不能依照法律、政策作出正确解答和圆满处理,而是简单打发,甚至耍脾气,动“肝火”,致使矛盾激化,从而出现越拦越访、越卡越诉、越堵越起劲的现象。
二是执法办案不规范,案件质量不过关。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案情审查不细,证据把关不严,致使案件质量不高,有些案件虽依法作出了处理,但考虑不周全,处理不圆满,为当事人上访留下隐患。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办案人员本身业务水平不高等因素,在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时容易出现偏差甚至错误,一旦未被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当事人往往态度坚决,认为执法办案人员“乱弹琴”,进而选择上访“伸冤”。
三是涉检信访案件处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矛盾纠纷处理协作机制,控告申诉接待部门将案件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后,如该部门不重视、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诱,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配合,导致在接访过程中经常出现接访人员难以释法说理,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又没有参加接访而无法进行释法说理的局而,使得一些初级的、简单的上访案件因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进而造成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和不信任,最终影响执法公信力。
(二)涉检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信访终结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申诉、申请再审的时间、次数尚无明确规定,导致终结机制不完善。一些群众的信访诉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其往往会选择坚持信访。现行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申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信访群众由于个人诉求无法得到满足,而上访的成本比诉讼成本不但要“低得多”,而且“见效快”,因此其往往会选择反复信访,越级上访。
二是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客观存在。当前个别案件仍存在案件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个别干警执法能力不高,工作方式不恰当,在查办案件及证据搜集过程中存在瑕疵,办案质量不高,给上访留下隐患。有的案件执法主体不文明、不规范,简单地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依法裁判,一裁了之”。对群众的疑问耐心细致不够,表情冷漠言语生硬,释法说理不充分,容易造成群众对执法行为产生不信任和不接受的想法。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司法机关难以独立行使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始终存在。
二是信访人白身存在的原因。少数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司法理念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改革中形成的司法理念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司法公正的认识程度与司法机关的理解存在一定差距,为上访申诉等影响稳定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部分信访人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信访思想,当案件与个人利益相违背时,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一旦未获得满足,便以上访为途径解决。
三、改革涉检信访工作机制的应对措施
一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保障依法行使申诉权。以“文明接待室”为抓手,积极推进集控申接访、信息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检察事务“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探索开展网上受理涉检信访工作,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进行查询、举报、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首办责任制,积极构建就地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的职能作用,整合控告申诉部门与派驻检察室的资源优势,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最初环节、化解在基层,减少矛盾积累和涉检信访上行。
二是完善案件办理机制,提高矛盾化解能力。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控告申诉案件的各环节实行全程网上监控,实现执法办案信息纵向互通、横向共享,将矛盾的末端治理变为源头预防、被动反应变为动态管控。积极探索控告申诉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实现多级检察机关一起息诉罢访,作出决定的办案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复查的人员一起释法说理,使释法说理更为透彻。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进一步提高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能力,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而进行释法说理,让来访群众了解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消除信访人心中的疑虑。健全和落实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加强对重点案件的报备、审查和督导,对超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监督到位,通报纠正及时,确保每一件进入程序的信访案件办理及时、说理到位,回复落实。
三是完善案件终结机制,确保终结出口畅通。严把案件终结质量关,必须经过复查、评查、听证等程序,确保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过错查究到位、释法析理解释到位、教育疏导落实到位、实际困难救助到位。坚持和完善涉检信访的公开听证制度,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尤其是多次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公开答询,综合依靠各方力量和群众、媒体舆论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建立重点信访排查预案机制。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和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稳控、早报告、早处理,制定详实有针对性的预案,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主动应对;对办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争取做到息诉罢访、矛盾化解;对正在调查处理的案件要及时跟进定期反馈,避免因释法说理不充分导致重复访、越级访或产生新的矛盾。坚持检务公开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要善于抓住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完善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的机制,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