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救济中的一项重要方法,本文主要针对保障措施及中国的特保所展开。第一部分主要讲贸易中一般的保障措施;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特保对于中国的不利影响及中国所应对的方法。
关键词:保障措施法律依据方法
正文:
通常我们所说的国际上所公认的贸易救济方法就是指“两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而且一般情况下对于所有的WTO成员国家都平等适用,但是对于我们中国来说,贸易救济中的保障措施却并不是这样,因而也就将其称之为“中国特保”。
一般国际上的保障措施(safeguardmeasure),亦称保障条款(safeguardclause),是国际贸易协定中常见的一种条款。其目的在于使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保障措施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公平贸易条件下,由于关税减让与承诺的存在,可能导致某种产品对某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或绝对或相对的进口激增,从而对该成员方相似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该成员方可以对这种产品的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等措施,以便于国内受到影响的产业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竞争。通常被称为“保障条款”的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9条,该条认为在特定经济情况下允许任何一个缔约方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而解除GATT项下的义务。而且对于实施保障措施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1)进口大量增加。(2)进口大量增加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发展”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的,此条为非绝对条件。(3)进口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只有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实施保障措施。同时在《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一种产品的保障措施,应不论其进口来源,加以实施。”即采取保障措施应该对该产品的所有出口方一视同仁,保障措施针对的对象应是产品而非特定的出口方。
但就是在这样明确的规定平等适用保障措施背景下,中国在加入世贸时进行谈判过程中不得不妥协,承诺对于中国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即别的国家对中国产品可以采取有别于他国的保障措施。因此中国在与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多次贸易纠纷中都遭遇到了极其不利于己的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其中最有影响之一的应该可以算是2009年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征收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
对中国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国人世议定书》第16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第245段一250段的规定。依据这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特殊保障措施是指,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国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威胁或这一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以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者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果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者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要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此条款在中国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此外,在《中国人世议定书》中规定了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包括了市场扰乱保障措施和因市场扰乱而采取行动引起的重大贸易转移保障措施。在<中国人世议定书>第16条第8款中规定了“重大贸易转移”特殊保障措施,这种情形的出现是针对中国因对“市场扰乱”的结局而采取的行动,从而造成或者威胁造成进入其他第三方WTO成员国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这样使中国在遭遇“市场扰乱”特保措施之后更加容易地遭遇其他WTO成员国的“重大贸易转移”的特保措施调查,其实这样势必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中国承诺特殊保障措施之后,各国纷纷修改变更国内立法,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完成了把WTO协议转变成可以实施的内部法的过程。但是此时甚至直到现在,对于WTO中规定对中国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具体标准仍不能细化,比如“市场扰乱”、“重大贸易转移”等术语的具体标准未给出一个确定的参照物。这也就给各国的国内立法很大空间,从而也对中国的危害更大。同时这种特殊保障措施仅仅是现存有效的WTO保障措施体制下惟一的“歧视性”或者“选择性”的保障措施机制,是与国际上WTO成员方所适用的保障措施大相径庭,而且针对的仅仅是中国产品。依据此条款,WTO成员方可随时发起对中国的特保调查。由此可见,此条款对中国贸易极其不利,是一个单项非对等的条款,加重了我国的单边义务。特别是当中国处于这样一个转型的经济阶段,此项特殊保障措施对于其对外贸易的不利影响必将会进一步突出显现出来。
所以中国在应对特殊保障措施时,应该要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以减少此特保对中国对外贸易的不利影响,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首先,我国是以发展国家身份加入WTO的,而在WTO中有一些条款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所以中国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对于发展中国家优惠的条款。在《保障协议》中,我们就应当充分利用第9条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其次,我国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运用保障措施的形式。根据《保障协议》的规定,保障措施的形式有减少或撤销关税减让、分配配额及其他数量限制方式。在实践中,各国运用的保障措施的形式也很多。对此,我国应采取如禁止进口、停发全球配额进口许可证、增加附加税等多种保障措施方式。再次,中国在应对特殊保障措施调查是,应该要积极寻求争端解决机制的帮助。最后,我国虽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总体实力也并不是很强的,但对于一些选择性适用的“灰色地带”,我们还是应该要明确表示反对。这是中国在维护自身的主权,同时也是在向其他国家明确表明自己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