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立法目标、立法主体、经济环境等处发,分析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原因,并对会计准则和税法适用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比较。
关键词: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基本性差异;分析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关系
会计准则是指全部有关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处理会计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标准”。税法是国家以法律或行政规章等形式确定的用于调整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称。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任何征纳税的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松动和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形成原因
1、立法目标不同。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目标。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帮助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税法的目标主要是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征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引导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
2、立法主体不同。从法律层次而言,会计准则是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以财政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并实施的规章。属于法律的第五级次。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属于法律的第一级次。可见。会计准则的法律效力低于税法。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依照税法予以调整。
3、市场经济体制是税会差异形成的另一原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企业面临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诉求,需要向利益相关者者提供会计信息,从而帮助他们进行经济决策。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准则要求同时兼顾国家、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所得税法只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政府的职能,这种多元化与单一型的矛盾,势必造成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适用原则的差异分析
1、历史成本原则
为了能够更好的反映经济实质,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很多新的计量模式,在很多准则中,将原来的历史成本原则改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就实质而言,最初确认价值的时候还是以历史成本计量,只是在后续计量方面改用了净值、可变现价值和现值等不同的计量模式。鉴于历史成本的去定性与可验证性,在税法方面,仍旧规定要在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来计税征税。因为只有这样,对于征税工作来说,才有唯一的标准,可以有案可查,有据可循,规范和约束了那些人为主观上操作性很强的经济事项。
2、相关性原则
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的需要相关,有助于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所得税法的相关性是要求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显然二者相关性原则的指向不同,会计准则注重与经济决策需要的相关性,而所得税法强调的是与取得收入的直接相关。
3、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适用的却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即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一方面,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以大量的会计估计为基础,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财务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的,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在权益法下,当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其投资收益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但该收益尚未实现,出于可靠性的考虑,税法仍恪守了实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实际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收款要作为应税营业额缴交营业税,遵循的也是实现制原则。税法之所以有条件地接受权责发生制,是出于税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税的原因。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延迟或者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反之,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
4、谨慎性原则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而税法对于会计上需要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减值损失和预提摊销费用等是不予承认的。产生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谨慎性原则在收入和费用确认方面的不匹配,使得与真实性原则产生歧义。因为确认的资产损失和计提跌价准备都有赖于会计人员的人为主观判断,缺少客观的凭证和依据,这样会使得税法在征收难度上加大。
5、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在税法上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额收入或者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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