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化导向审视金融改革的方向分析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7-2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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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市场化
在机构准入方面,中国要重视的不是美国“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恰恰是“小而不能倒”的问题。监管部门要承担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后责任,自然对小机构的准入采取了非常谨慎的发展态度。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未来10年,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市场退出的社会风险防范机制,除了要建立存款保险、投资保障基金,进一步严格机构审慎监管措施外,必须加强对存款者、投资者的教育,使整个社会能适应市场风险。在建立机构市场退出的社会风险防范机制后,应迅即全面地梳理和修改相关制度,允许国内民营资本有更自由的渠道进入各类金融机构。
在金融产品包括创新产品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审批、核准、备案”所分别定义的内容,进行产品准入的监管。不允许监管部门变相或者暗中以各类实施细则的形式,实质性地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金融管理。
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应抓紧择机推行如存款利率窄幅浮动等改革方式,同时,通过不断推进理财市场,推动金融部分“脱媒”,加大传统金融业务压力,使利率市场化水到渠成。
建设实用的金融市场
市场统一,必然提高效率。采取措施解决长期存在的债券市场多头管理、市场分割等问题不存在任何理论争议,能否统一则取决于金融最高决策者的决断;各地区各类场外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的合并集中,同样不存在任何理论上、技术上的困难,关键是政府要下决心,指令明确,建立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
伴随境内外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应尽快鼓励民间资金与亚洲相关机构合作,组建跨国评级机构,评估亚洲债券,支持亚洲市场的发展。
鼓励私募基金可按国家现行法规运作,法规不完善的,可以尽快完善。但不宜出台行政审批性质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政府可以出台主要用于约束用纳税人的钱投资私募基金行为的相关办法。
继续坚持吸引外资的政策,但重点必须是引进有利于改变我国发展方式和提高竞争力的技术、管理和人才,而不是单纯引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应严格控制外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包括商用地产)。
对金融市场面向境内交易者的各类制度创新,包括股票发行制度、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原则上是早开放、早主动,早试验、早收益,但对一切涉及放大信用杠杆的金融产品创新,应坚持“以我为主”、“以实践为主”的原则,结合宏观调控需要,通盘考虑。对于打通境内、境外市场通道的各类创新,不能“孤军深入”,必须视国家金融开放战略部署有序实行。
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启动
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了全国24个农村改革试验区,这标志着新形势下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正式启动实施。农业部将在央行、银监会和保监会三个部门的大力配合之下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试验。
据了解,试验任务的具体安排是:北京市大兴区等6个试验区承担农村金融改革试验任务;上海市闵行区等4个试验区承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任务;黑龙江省克山县等6个试验区承担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试验任务;山西省朔州市等4个试验区承担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试验任务;云南省开远市等2个试验区承担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试验任务;贵州省毕节试验区承担创新支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验任务;安徽龙亢农场承担创新垦地合作发展模式改革试验任务。对于经过批准的试验内容,允许试验区突破现行政策和体制,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先行先试。
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是个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信贷、税收、担保、工商、统计等各项政策的协同。按普惠原则,对于一切从事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企业进行信贷支持的各类机构,一律给予政策优惠,以更广泛地动员金融资源。
严格设定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和经营区域。金融监管部门不应以其经营业绩为激励,鼓励这类机构升级、跨区跨经营,也不应轻易鼓励其走全国连锁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同样,对这类机构的投资人及投资比例限制,应尽快放开。
金融支持“三农”问题相当程度上存在政策性金融的含义。对此,除了要有各种财税政策优惠外,必须出台限制农村资金回流城市、鼓励城市资金流向农村的明确政策。
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关键是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要真正尊重农民意愿,支持农民创造的各种经营方式,避免一些不应有的政策干扰。在监管上,要“往后退”,切忌照搬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将监管沿海发达城市现代商业银行的政策,简单套用到交通不便、信息滞后、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上。
一切涉农金融机构的业务,应享受普惠政策。今后政策性业务可以公开招标,由普通商业银行承担,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但须单独到账,分别考核。
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不应缩减,而应进一步加强。国开行、进出口银行不必急于向股份制、公开上市这一方向转变,更不应该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当前中国不缺商业银行,缺的是有实力的、经营得道的政策性银行。因此,不应鼓励政策性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更不应鼓励其转向兼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业务的综合性银行。
国有金融资产管理
当今中国,国有资本基本控股全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这对金融改革的市场化导向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产业与金融的密切关系,不利于充分体现市场竞争原则。民间资金基本被排斥在外,也不利于我国高储蓄状态下经济结构的调整。
应尽快明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原则。在现阶段,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不能一味追求“管理规模越大、增值越快越好”的单一商业原则。国家应确立目标,将不同类的金融企业区别为应绝对控股和可以相对控股的两类,实行股份有进有出、有增有减的方针。
中央和地方金融资产的管理,可坚持财政归属主体不同、管理相同的原则,纳入国家对金融资产管理的统一部署。地方管理的金融资产'多属中小金融机构,应鼓励由地方持股向民营资本转变,地方集中财力解决公共财政问题。
另外,应理顺“党企”、“政企”的核心,要处理好政府控股企业董事长和管理层的职位属性问题。
金融监管与监管协调
《巴塞尔协议Ⅲ》和美国《新监管法案》的中心意义是降低杠杆率,防止微观利润冲动引发信用膨胀,这对我国同样有意义。但是我国是个潜在增速较高的国家,且是一个高储蓄率、资本跨境流动适当管制的国家,因此要应注意发挥好金融功能对挖掘潜在增长能力的作用。在国内结构调整暂时缓慢,社会流动性过多局面下,可以用比《巴塞尔协议Ⅲ》更严格的标准要求我国的银行业,但切忌在解决短期问题上用长期性的法律法规予以固化。
同理,当国家信贷规模调控处于困难时期,对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等理财市场规模予以暂时性的控制,是不得已的短期措施,同样不能用长期性的法规制度予以固化,更不能用类似银行监管的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去约束本质上与银行不同的信托和基金公司的业务。
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备有利弊。在金融创新活跃期,若在金融监管部门分设的情况下,必须设有部门间政策协调机制,需要将功能性监管汇总并转换成对机构的监管,进行对口管理。对于实际执行某种金融功能的“影子”机构,需要根据“功能大于形式”的原则,由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监管。
我国国土辽阔,要切实在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同时,促进不同地区经济,特别是落后地区、瓶颈行业的发展,关键是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经济落后的地区,对现代化大商业银行和边陲落后地区的小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处置,实施不同的监管标准。不能“一刀切”、一律简单套用国际监管标准和沿海发达地区的监管标准。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协调的完善,重点在于以法律法规,明确需要协调什么,如何健全协调机制。如果仍维持现在的组织架构,则应明确包括文件会签的时限、部门不同意见表达的方式、如何形成协助最高决策者的智力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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