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保险外包发展探究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7-19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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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金融保险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外包战略成了金融保险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重要选择,外包的范围和规模呈现出了空前的发展。然而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业务外包尚处于萌芽阶段。为此本文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金融保险外包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金融保险;发展;政策建议
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加剧,金融外包趋势正在不断强化,以欧美金融服务机构为主导的新一轮外包浪潮即将到来。由于发展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而且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因此,我国应抓住契机,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力求从宏观政策和微观运作多错并举,促使我国承接金融保险服务离岸外包业务迈出实质性步伐。
一、加大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市场开发力度
(一)重视在岸外包市场
我国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业发展主要是靠“内需”拉动的,而印度等国家,主要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通过“外需”拉动。中国有着印度等其他国家所不可比拟的巨大的内需市场,金融、电信、政府、制造等行业是国内市场的主要发包者,不仅对外包的概念和做法非常赞同,而且将IT业务、软件开发业务以及部分业务流程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即便是竞争实力很强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人寿等国内大型企业,其IT等非核心业务也都是通过外包实现的;同时,考虑到我国有中小企业教多,未来本土外包业务市场空间很大。因此,对国内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市场要有清醒的认识和科学的把握,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业务开拓,不应只眼盯海外,而应以内为主,兼顾海外;不可“厚外薄内”,将自身最具有竞争优势的在岸外包市场“拱手相让”,而应在做好做强国内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海外市场,走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协调发展、有机结合的中国特色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发展之路。
(二)拓展欧美外包市场
近年来,全球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市场发展较快,我国应及时跟踪国际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的最新发展特点和趋势,掌握跨国公司外包的战略布局和可能选择,动态跟踪印度等国家和地区承接海外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的发展情况,主动挖掘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继续巩固日韩外包市场,在稳定好、维护好现有日韩外包客户的基础上,积极提升自身积极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已有的“先发优势”,进一步对日韩外包市场的深入开拓。同时,由于欧美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外包发包国,而且在外包的项目上,低端、高端都有,且高端所占比例呈持续上升态势;加之,欧美金融外包规模不断扩大,能否在欧美服务外包市场中获得业务,夺得份额,对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服务贸易强国地位等,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制定金融保险外包优惠鼓励政策
(一)出台鼓励政策
我国应根据国际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发展趋势和特点,制定鼓励金融保险服务外包行业目录。一方面,应大胆“引进来”,政府可放宽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会计和审计等金融保险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积极鼓励跨国金融机构和大型外包服务提供商在华设立服务外包基地或分支机构,在直接拉动我国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业增长的同时,带来相关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培训和培养一批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人才;另一方面,应勇于“走出去”,政府可将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业列入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鼓励本土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与国际顶级金融保险外包提供商合资,或开展战略合作与策略联盟;鼓励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广泛进行海内外并购;主动加强海外市场开拓;建立合作共赢的战略性客户关系;努力承接规模较大、层级较高、系统完整的高端外包项目,逐步渗透到海内外大型金融机构解决方案和外包项目设计之中;以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服务业向更高水平迈进。
(二)提供税收优惠和资金扶持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服务贸易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政策;推动设立国家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发展基金,支持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设立一定的标准对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认定,对认定的企业,适度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研发费用实行税前抵扣,服务出口免征关税,新建或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鼓励地方政府设立本地金融保险服务外包风险投资基金或专项基金,联合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孵化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
三、完善金融保险外包法律框架
(一)完善金融监管法制
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金融保险服务外包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我国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产业的公信力,制约了我国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发展。而国外金融保险服务外包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或监督规定来规范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对于外包提供商的选择、风险防范、监管的关注事项甚至于外包至海外的额外关注事项都有详尽提示,以促使金融机构有效控制风险,并为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提供依据。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首先,重点明确金融服务外包的范围。其次,合理构建金融服务离岸外包的监管程序、内容与权限,监管法律应当对审查要求和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再次,注重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内部责任等事项。最后,规范金融机构应急机制。
(二)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为处理好金融服务离岸外包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加大对侵权案件的执法力度。通过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发包方和接包方在外包关系存在期间的归属。发包方通过严密的法律条款、严格的合同审核来保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接包方则严格规范合同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署,在合同条文中明确规定外包服务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包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接包方应考虑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具体权限及许可使用范围。接包方在利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完成具体外包事项时,应获得第三方许可或授权,否则有可能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杨琳.中国金融服务外包的全球战略选择[J].当代金融家.2010,(4)。
[2]姜荣春.金融服务外包: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J].银行家.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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