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绩效评价分析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7-27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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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有42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其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已分别占全国的60%、50%和68%左右;中小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岗位。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增加税收、提高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融资方面,中小企业普遍存在问题。(一)融资渠道窄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中主要包括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对于发行股票融资,国家2004年推出的中小企业板块为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提供了一个平台,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门槛较高,在实际操作方面,只有少数效益好、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可以争取到上市筹集资金的机会,大多数中小企业在较长时间很难进入证券市场。企业债券虽然发行成本低,但由于受政策导向的影响,我国债券市场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分批”的约束,发育程度底,使得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十分困难。间接融资除了银行贷款,还包括票据贴现、租赁融资、基金融资等多种方式。其中银行贷款服务品种多样,相对而言手续简单快捷,成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然而由于缺乏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本身的透明度不够等原因,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这类企业存在着信贷心理障碍,容易采取信贷歧视政策。(二)信贷配给存在信贷配给现象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金融机构存款和贷款差额绝对数以及相对数都不断在扩大,例如到2009年底,存贷差额接近5万亿(见图1),而另一方面带来的是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供给不足。(三)信用度较低中小企业到期贷款不还或者无力偿还的现象比较普遍,更有些企业在借钱的时候就没有准备还钱,或是想方设法悬空或逃债,因此导致中小企业群体信用的低下。同时,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法人与自然人资产没有严格区别的现象,当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抽逃企业资产时有发生,而且很难控制,贷款的保证往往难以得到落实。较高的经营风险较低的信用状况有时会使金融机构忽视健康成长的那些中小企业贷款的合理需求。二、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分析目前对融资绩效的分析一般从两方面进行分析:(1)融资成本,即企业使用资金的代价,包括融资费用和使用费用。企业融资时,应尽量使资本成本最小化。(2)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融通所需的资金,以及资金是否能发挥最大效应。站在企业角度来看,企业融资得来的资金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直接决定了融资效率的高低。如果企业融资价值较低,所获得收益还不足补偿融资成本的需求,即使融资成本再低,融资效率也不会高。为了更好地分析中小企业的融资绩效,选取2009年和2010年两年中小板块上市的97家企业作为参考集,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来测度这97家上市企业的融资效率状况。企业资产总额、负债额、所有者权益作为投入指标;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收益率作为产出指标。在模型中虽可引入更多的指标,但考虑到指标之间的交叉性和相关性对评价结果的影响,本文所选取的指标已经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小企业资金利用效率的状况,可以充分体现资金投入与产出的各个方面。(一)实证分析具体为:(1)融资效率分析。根据97家中小板块企业的原始数据,整理出相应的输入输出数据,利用DEAP-xp1软件进行分析,得出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如表1、表2所示:从表1、表2可以看出,2010年这97家中小企业,仅有9家(9.28%)综合效率值为1,2009年为7家(7.22%)综合效率值是1,说明投入最小,无冗余,产出最大,无短缺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很小,还不足10%。综合效率值小于1的公司在这两年中比重都超过90%,存在投入和产出不足的情况。在非相对有效的中小企业中,2010年有8家仅为技术有效而非规模有效,既非技术有效又非规模有效的企业为80家,占到总数的82.47%,从这个角度来看2010年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效率是比较低的。表2反应的2009年的数据也说明这种情况。(2)行业影响分析。为了解行业之间融资效率的差异,根据比重把97家企业分为四个类别进行比较。通过图2可以看出2010年较于2009年各个行业的融资效率基本呈上升趋势,但是之间的绝对差额并不大,从发展趋势可以看出,2009和2010年度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水平都没有明显得到提高。通过行业内的比较,石化塑胶和医药生物这两行业较于机械设备以及其他一些行业的融资效率高。(3)规模报酬分析。通过DEAP-xp1软件计算得出的实证数据可知:2009年在这97家上市的中小企业中,有规模报酬递减的有23家,规模报酬不变的有8家,其余66家均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规模递增报酬增加的比例为68%。2010年有18家规模报酬递减的企业,规模报酬不变的有8家,其余71家均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规模报酬增加的企业所占比例为73%,因此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属于规模收益递增的企业,但是从平均效率值来看(0.6左右),还是有些偏低。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因为这些中小企业缺乏发展资金,因而制约了这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二)分析结论具体为:(1)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低下。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2009年技术有效或者规模有效的企业为17家,只占到总数的17.53%,2010年技术有效或者规模有效的企业为16家,占到总数的16.49%,可以看出2009-2010年这两年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比较低。存在投入和产出不足的情况,在现有资金投入情况下,企业并未充分利用,使得企业产出未达到最优。(2)中小企业普遍处在规模报酬递增阶段,资金缺口大。中小企业普遍处在规模报酬递增阶段,这说明其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在成长期,企业将新产品投放市场,产品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销售量和利润呈上升趋势,企业整体呈现出一个发展向上的趋势,但是企业仍然处于亏损阶段,需要外部资金增加设置。在扩张期,企业已经占领了一部分市场,但为了迅速抢占更大的市场,需要组织大规模的生产,并需要短期内获得大量资金。

三、中小企业融资绩效提高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效率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关键要形成企业、银行和政府三方面相互协调的经济关系,因此从企业自身、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体制和相应的政策法规四方面提出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绩效的措施。(一)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主要表现在:(1)完善财务制度。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信贷资金是否可得。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准确性和真实性失真等都将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对其资金的支持,因此中小企业要积极完善财务制度。首先政府应该采取鼓励措施,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其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完善企业会计制度,使其最终能够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财务报表。(2)加强信息披露。“信贷配给”是中小企业在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时所遇到的问题,主要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企业信用风险的透明度非常重要。而前提是必须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要求中小企业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信息,这样才有利于消除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深化国有银行改革主要表现在:(1)信贷审批权力层次化。国有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限,取消基层银行的贷款审批权,这给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因此银行需要做到对不同贷款条件和产品实行差别化对待。集中风险高的大额业务审批决策权,对于中等以下额度,风险较低的贷款,应当将审批决策权适当分散到基层机构和相应的信贷人员。(2)信用评估中介机构介入。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信息采集成本太高,对信贷风险难以掌控。如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可以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的成本。此外中小企业也需要为其提供包括资金方向、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司法诉讼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表现在:(1)创建高效的信用等级评估体系。在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过程中,要尽量减少过分依赖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多注重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核查企业的存贷增减,贷款使用、回笼等情况,最后由权威评估机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风险保障能力以及信用指标等主要指标作出符合事实的评估等级,以此作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决策依据。(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一是建立分层次的政府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地方主导中央辅助。另外,中央和地方的担保侧重点不同,中央重点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及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而地方则根据本地中小企业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担保重点。二是发挥民间担保机构的作用。我国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国家的资金有限,仅仅依靠政府的信用担保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无疑是杯水车薪。因此不仅要开展政府的信用担保,更需要引导中小企业之间的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担保机构的作用。三是规范对担保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为了保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应该明确指定一个政府部门监督和管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质,担保程序,担保机制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四)改善宏观经济制度主要表现在:(1)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时,不仅要站在国有大企业的立场上,维护大企业在吸引社会资金方面的垄断地位,更需要对中小企业给与较多的关注,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逐步改变政府在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由原来依赖国有大企业转变为依靠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来实现促进经济的增长。(2)完善法律体系。由于目前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许多法律不具体,实际中难以操作。二是相关法律滞后于经济发展。建议政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司法环境。一方面,修改完善《担保法》,与此同时完善全国统一性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进一步扩大动产的担保范围,增强贷款人的积极性,保护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颁布《担保公司条例》,使得担保机构的行为有法可依。条例应该对行业标准,担保比例,担保方式,担保赔偿数额等担保的关键内容作出统一的运行规定。参考文献:[1]周小云:《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体系研究》,江南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2]刘志梅:《中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8硕士论文。[3]杨宜:《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以北京市为例》,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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