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确保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联合下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要求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随着新法规政策的不断出台,安全费用的会计、税务处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本文拟就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税务处理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煤炭;企业;安全费用;会计;税务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文章从上市公司会计
一、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目前安全费用按照财会[2009]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文件明确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二、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依据财建[2004]119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企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据实税前扣除,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201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对安全费用的税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通过对该公告分析可以看出,一是强调了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实际发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对预提的未使用的安全费用不得税前列支;二是收益性支出,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三是对2011年5月1日前提取的安全费用余额的使用仍执行财建[2004]119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四是对2011年5月1日后提取的安全费用按公告第一条执行。
例:某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产量10元/吨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2010年-2011年12月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如下:
企业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一)2010年度
1、会计处理:
(1)提取安全费用
借: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1600万元
贷:专项储备(安全费用)1600万元
(2)费用化支出
借:专项储备(安全费用)600万元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600万元
(3)资本化支出
发生工程支出
借:在建工程1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1100万元
转增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1100万元
贷:在建工程1100万元
同时结转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安全费用)1100万元
贷:累计折旧1100万元
该固定资产仅做固定资产账簿备查登记,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010年末安全费用余额100万元,结余在专项储备(安全费用)科目中。
2、税务处理
按照财建[2004]119号文件第七条之规定,在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不存重复计提折旧的情况下不需要做特别税务处理。
(二)2011年1-4月
1、会计处理:
处理方法同以上会计处理,不再赘述。
2、税务处理
同2010年末处理,不需要做特别的税务处理。
(三)2011年5-12月
1、会计处理:
处理方法同以上会计处理,不再赘述。
2、税务处理
从本例来看发生的200万元费用化支出,应首先使用2011年5月1日期初结余300万元中的200万元;
(1)安全费用资本化支出1000万元,应首先使用2011年5月1日期初结余300万元中的100万元。按公告要求,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000-100=9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年折旧额分别为:
2011年6-12月为900÷5÷12×7=105万元;
2012年-2015年每年为900÷5=180万元;
2016年1-5月为900÷5÷12×5=75万元
企业应根据计税基础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每年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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