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新准则中关于研发费用的改革,将使企业更加注重科技创新,真正实现科技兴国。
关键词:研发费用;资本化;费用化
一、无形资产新旧准则的不同
(一)定义不同
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新准则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对所有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费用均损益化,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
(三)无形资产的计量
1、外购无形资产:
旧准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新准则: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允许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视为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
旧准则:无形资产价值在其有效期内(法律规定期限或受益期限,若两者均无,按10年计算按直线法摊销)。
新准则: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一是有效期,旧准则规定按照收益期限或法律规定期限,没有的话按照10年,而新准则要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更加灵活,企业更具有主观性。
二是摊销方法不同,旧准则按直线法摊销,而新准则按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仍然是给企业提供了很多空间,可以自由选择。
二、研究开发费用确认的改革意义
对于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来讲,新准则中研究开发费用确认的分段确认标准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向科技化、信息化发展,使更多的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旧准则中将其费用化处理有如下几个缺点:
1、难以为研发支出活动的信息披露提供基础数据。
2、会计信息最主要的质量特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研发支出费用化的谨慎倾向使得会计信息无法实现公正性和真实性,并造成大量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的扭曲。
3、从资本化确认的标准看: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支出。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目的是让企业在未来能更好的发展,与未来各期的收益密切相关,是一种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过程,理应予以资本化。
如果不将开发研究这一现代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的收入与产出、投资与回收状况在会计报表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反映,使得大量资产飘在账外。新会计准则的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的业绩。
将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可以避免出现因将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而导致的收益减少现象,从会计的行为影响角度而言,可避免企业为保持市场优势和效益时不恰当地削弱研究开发支出的短期行为,从而为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究开发免除后顾之忧,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以及生产工艺的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研发费用的确认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企业的情况,更能客观的反映经济现象的本质。
正是基于种种原因,新会计准则将企业研发过程细划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风险性太大,是探索性的,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不适合进行资本化,若研究失败,这项研究对公司的未来不能产生任何收益,那么企业将研发费用计入当起损益,这是符合会计确认要求的。只有当它经过研究阶段,已经成为科技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这时就意味着这项成果在预期的未来对公司是有益的,这时候进行资本化,符合资本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