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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民众对保险利益的了解还不是很透彻,本文针对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特点,联系保险利益的作用时间范围以及作用人范围给与了详细的解析,并希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微薄之力.
【关 键 词 】保险;保险利益;范围
1.前言
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保险利益不仅关系着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作用的范围,也是决定保险价值、重复保险、超额保险等方面的关键所在,是保险的中心所在.因为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所以学术界以及司法界都对保险利益非常的关注.保险业虽然早在现代工业社会就已经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是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还是很短暂的.由于存在很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透彻,需要我们对保险利益进一步的了解,以促进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
2.保险利益的含义及特征
2.1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起源于13世纪的意大利北部的海上保险,当时的保险要求一物不可数买,禁止重复保险.直到16世纪,才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为了补偿损害的保险.但是现在对于保险利益的含义,还存在着很多解释.一些人认为,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对于投险标应该具有的经济利益.但是有一些人认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投保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的保险标不安全而受到的财务损失.但是,大部分人认为的保险利益指的是在我国《保险法》中指出的,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在法律上对保险标所具有的利益.直到现在,人们对于保险利益的理解或者定义还没有一个大家普遍接受的定义,这就需要我们从保险利益的特点来进一步的了解保险利益[1].
2.2 保险利益的特征
1)法律性
保险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或者是说法律所承认的投保人的利益.法律承认或者保护的利益可以通过法律的条文规定来实现产生,也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产生,但是前提是这个约定是符合法律条文的,也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
2)确定性
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险利益的确定性指的就是投保人对于保险标所具有的利益或者利益关系被要求是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这种已经确定了的利益或者利益关系就是现有利益,还有一部分是还没有确定下来的,但是可以确定的利益或者利益关系就称之为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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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性
在保险业中,财产保险的经济性是公认的,但是对于人身保险,在立法和理论上对于人身保险的经济型存在不同的见解.在英国美国的人身保险中,金钱利益作为衡量保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衡量标准.在我国的保险界,一部分认为,人身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隐藏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部分人认为,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用金钱利益来衡量,又将保险利益理解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或者是依附关系.另外,对于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同时也具有可计算性,这样才能方便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的金额[2].
3.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3.1 保险利益的时间范围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就是在这一段时间内,保险利益可以作为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按照保险利益的传统认识,投保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应该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投保人对保险标具有应有的保险利益.相同,我国的保险法对于保险利益的时间范围也标明,投保人对保险标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无效.但是现代保险业对于保险利益的理解更为深刻,保险利益的目的在于弥补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只是要求在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当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没有实际的意义.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范围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完全相反的,人身保险利益是在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就自动生效存在的,但是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都与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因为人身保险合同跟财产保险合同不同之处在于,人身保险不是弥补被保险人损失的合同,而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的利益.
3.2 保险利益的作用人范围
对于保险利益的作用人,在保险界也是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大类:
(1)保险利益只是对投保人的存在效力.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原则上是当投保人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时才能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视为无效保险.
(2)保险利益作用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法》教程的主编庄咏文这么认为: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到的损失,或者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的情况下,而受益的利害关系.
(3)保险利益只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要求.英国的保险界学者乔盾.迪克逊认为保险利益是指在法律认可情况下的,在保险标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保险经济关系.一般认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标应该具有的保险利益.但是当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合同只是对于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不因投保人的利益而是否存在,这时再强调保险利益对投保人的效力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并且,对于保险利益对于被保险人的效力范围是在保险标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失去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并没有损失,保险人会付给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正是这点,我国的法律条款没有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以及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进行详细的区分,保险利益均指的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这就不合理了[3].
根据上面的解析,我们认为,投保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保险标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当保险合同产生作用发挥效力的时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具有应有的保险利益.
4.小结
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对保险标具有的一种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具有合法性,只要不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以及法律禁止行为即可,当投险标受到损害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接收保险人给予的保险利益.我们对保险利益的研究尚不深入,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保险利益,不断地发展保险业.
参考文献: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梁宇贤.保险法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宋亚明.冯涛.王晓燕.试论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对象[J].西安交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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