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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建议.
关 键 词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监管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不断持续快速地增长.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保险业先后进行了保险经营体制改革和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体制和机制的限制得以进一步解除,逐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提高了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但是我国保险在公司治理机构方面仍然不是很完善,因此如何借鉴国际组织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促使我国保险公司完善和发展公司的治理结构就变得非常紧迫.通过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等保险监管的目标,最终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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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公司法》是规范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直接法律依据.2009 年最新版的《保险法》也对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有关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在现有的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框架下,怎样进一步完善框架体系和提高相关规定的约束力,从而重视保单持有人及股东的诉讼权等问题仍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监管目标的实现途径有待进一步探索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基本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目标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但是与英、美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想实现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利益,单纯依靠通过治理监管实现这一目标仍然比较有限,而且我国的一些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也比较弱.因此,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治理监管的过程中,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途径和方法仍需进一步探索,同时相关监管政策的效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监管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但是市场选择或是内外部治理机制能否很好的约束经理人行为以及控制代理成本是保险公司治理目标实现的关键.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保险公司基本建立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然而,由于治理机制有效率的缺失,导致国内保险公司整体治理水平不高.总体而言,现阶段监管机构仍需重点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并探讨如何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形成.
(四)监管手段及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
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建设的主要外部力量是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而且公司治理监管的手段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为主的行政监管手段,这两种行政手段的针对性不强,并且忽视了保险公司自我约束的作用,导致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率并不是很高.因此无论是从监管手段还是监管方式上都需要进一步的转变,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五)监管的独立性及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另一个是形成有效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并最终保护保单持有人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行为目标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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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活动力求实现的最终目的.基于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保险业发展所处的阶段、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特殊性和保险监管的一般性目标,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遵循以下几个目标:1.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是保险行业实施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因而也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目标.公司治理监管则是通过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引导和规制,促使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避免作为代理人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和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可能损害.2.保护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制,促进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发挥作用,旨在协调、解决保险公司共同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这两类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见,作为出资方的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护,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需实现的目标.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存在产权不明晰和大股东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势必会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着重关注股东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保护.3.防范经营风险.由于保险具有负外部性,个别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导致整个保险行业风险的增加,因而防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构架还不甚完备,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是多重视业务而忽视对风险的管理.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在引导保险公司构建、完善治理制度时应特别强调其风险防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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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更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和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责和义务的规定.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护保单持有人等治理主体利益的监管目标,可以通过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规制,对董事、高管等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直接赋予保单持有人及股东以诉讼权得以实现.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对保单持有人和股东诉讼权尚缺乏明确而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由单纯强调 “行政制裁”向“行政制裁与司法裁判并举”转变.继续推进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需对该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扩充,并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以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法律框架.
(三)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设,强化其监督职能
董事会制度始终是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是受托行使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制度安排,兼具战略决策和监督评价的重要职能.我国保险公司在完善保险公司董事会结构的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国内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一般都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有所提高.然而,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勤勉尽职义务、监督的有效性和决策的专业性,不仅需要人员、机构设置等方面的保证,更重要的是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对董事任免、董事会决策程序等方面规范化、制度化的安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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