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类有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与醉驾伤人,保险赔不赔?相关论文范文素材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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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保险公司要不要赔,一直备受争议.近期,一部正在制定的司法解释,有望让有车一族“吃下定心丸”.专家建议,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于调整交强险的经营模式.

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7条明确: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这一条款立刻引发了广泛关注,各方观点各异,莫衷一是.

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担忧.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将导致赔付成本的增加.“如果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就这么写,那守法的驾驶人将与违法驾驶人一起,为违法行为买单.”

许多律师和学者则持肯定态度.“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不能为了惩罚醉驾,而忽略对伤者的保护.”云南昆明的律师张宏雷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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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陈欣说:“维护公共利益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我觉得征求意见稿这条写得很好,体现了这个原则.”

那么,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到底该不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争议?又应当如何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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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仅需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在醉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纷纷援引该条规定,拒不赔偿受害人.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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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并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0年7月,云南个旧市民王洪醉酒驾车撞上行人樊某,致其死亡.半年后,个旧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同时判令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王洪赔偿19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依照交强险条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同样是醉驾撞上行人,同样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同样是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发生在北京通州永顺北街的另一起醉驾案件却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2011年3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者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近10万元.

研究过不少案例的陈欣告诉记者,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存在分歧,有的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受害者,有的则认为不应该赔偿.“近几年判决赔偿的越来越多,这是个总趋势.司法解释应该尽快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也便于统一裁判尺度.”他说.

相同内容不同规定,导致分歧产生

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争议的焦点.

交强险条款其实是一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全国通用.前述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称,车主购买交强险,都要签交强险合同.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产生直接约束力.

这位人士还表示,交强险条款第9条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部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人士认为,既然交强险条例规定醉驾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写明不垫付和赔偿其他损失和费用,是合法的.保险业内的坚持,并未得到法院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条款第9条在实务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浙江省保监局法制处处长陈沁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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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张若琳分析,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只是明确了在醉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并未规定对人身伤亡也能免责.

张若琳强调,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要从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去探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论驾车的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予以赔偿.

应当既保护受害人,又惩戒醉驾

“道交法的本意是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的,如果醉驾事故的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这就违背了立法保护公众利益的初衷.”张若琳说.

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梁鹏看来,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不予赔付的手段,来惩戒醉驾者,进而促进交通安全.

“但这种手段是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既避免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又达到惩戒醉驾的目的.”梁鹏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受害人,再向醉驾者追偿,就是很合理的做法.

那么,规定醉驾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会不会起到鼓励、纵容酒驾的反效果?梁鹏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首先醉驾已经入刑,肇事者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次,保险公司仅是出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先行赔付,后期还可以找醉驾肇事人追偿,肇事者并不是不赔一身轻,天天有人追上门来讨债,估计日子也不好过.因此,相信真正认清醉驾高成本的人,是不会以身试法的.”梁鹏解释说.

调整经营模式,实现多赢格局

“醉驾伤人赔不赔,表面看是法律问题,背后其实是经济问题.”陈欣说.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0 年交强险行业经营亏损72.4亿元,运作5年来,累计亏损已达187亿元.赔付水平逐年走高是亏损的重要原因,2010年的赔付比例达到了82.3%.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醉驾事故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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