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相关学年毕业论文,与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存在之相关保险销售论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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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保险法》只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存在,而对于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并未明确规定.本文从争议出发通过分析,从而阐明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存在的观点,希望能为我国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关 键 词 】财产保险;受益人;保证保险;最大诚信

一、财产保险中是否存在受益人之争议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寿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那么在财产保险中可否存在受益人?目前学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观点与否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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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朝国先生对此持否定观点,他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订立保险契约交付保险费是要保人的义务,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因此,享受保险契约利益之人是被保险人.如果要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可以称之为“自己利益保险”;如果不是同一人,则是“为他人利益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如果契约无特别约定,“受益人”即是被保险人,无特别指定受益人之必要.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对此持肯定观点,他认为“财产保险中亦不妨有受益人之指定,例如甲就自己之货物,自订水险契约,而以丙为受益人,有何不可?”[1-2]从中可以看出,该观点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因而此时可以说财产保险于人身保险一样,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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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即受益人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目前持否定观点的学派占主流且为立法所采纳,然而现实生活中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却真实存在,同时在很多的司法案件中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存在的观点被采纳,相反如果不允许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存在的话将出现大量案件积压与执行困难的状况.

二、确立财产保险收益人地位

本人认为应当允许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存在,理由如下:

(一)从现实生活中受益人的现状而言

从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定义来看并不能得出财产保险中不能有受益人的存在的结论,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其原因可能是长期以来立法者只注重从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来观察.在这两种保险事故发生时,通常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承担向不特定第三者赔偿的责任.此时,由被保险人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没有什么不妥.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保险业务,如保证保险业务.当事人往往会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此时金融机构(银行)与保险公司会达成如下协议: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银行)给付保险金之后,金融机构(银行)将会把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在此我们应当知道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即银行在借款人甲没按约履行义务时,从而实现贷款收回的目的,而不在于恢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债权人(银行)而非被保险人,这是实现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之目的最方便且有效的方法.相反,如果不允许指定受益人的话,此时财产保险中只能由被保险人即借款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借款人是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到银行借款,在得到保险金后,可能处于道德缺失或其他现实问题并不将保险金偿还银行.此时,保险公司虽然履行了保证保险责任给付了保险金,但是银行订立保证保险的目的并未实现,这样也就失去了订立保证保险合同的作用.

(二)从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的性质而言

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无论是补偿性的还是给付性的,他都是一项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3]并且《保险法》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从而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

保险金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事故之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的领取如同继承法上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一样,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发生保险事故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产生保险金的领取或财产的继承.因此可以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领取如同继续人继续被继续人的财产一样,是一种期待利益而非既得利益,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按自己真实意思指定受益人,将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更符合实际需要.

(三)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而言

《保险法》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的根源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否则会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风险.在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受领保险金的条件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当达到一定条件发生道德风险时都可能使得受益人的受益权丧失或被剥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受领同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受领一样同属期待权,属于私权,保险公司对受益人的给付其实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给付.

三、对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存在问题的概括总结

前面我们提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的人主要是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来考虑的:一方面他们认为按照现行有效的《保险法》明确规定,指出人身保险中才有受益人的存在.另一方面是他们认为,在人身保险中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必须有受益人的存在,以便解决保险金的受领问题,这也是江朝国先生的受益人产生的原始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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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存在与否,能否存在它只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财产保险中受益人是活生生的存在的.并且在人身保险中允许受益人的存在,这为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我们可以吸收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指定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亡时间不同引发的保险金受领问题的法律规定,这样更符合现实需要,同时也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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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杨仁寿.从财产契约之本质论为他人利益保险[J].法令月刊,1995,46(9):5.

[2]郑玉波.保险法论[M].修订版,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7:19.

[3]奚晓明.新保险法热点与疑难问题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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