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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专项课题《法学职业教育改革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为1240006.
摘 要: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在经历了快速扩张后,由于面临着诸多发展增速放缓.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国家大环境的因素以外,还与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建设有很大的关系.其中,课程体系不合理,课程设置缺少职业教育特点等现象明显.本文就是从这些现象入手分析发现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为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供借鉴.
关 键 词 :职业教育 法学 课程改革
一、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职业教育就是要以培养能够直接为社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法学职业教育中应突出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实现学生和法律职业的"无缝"衔接,也是其与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区别.但是,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等原因,在课程体系上重理论、轻实践,存在诸多不符合职业教育特质的现象,其主要归纳如下:
(一)课程设置缺少职业教育的应用型特色
职业教育为应用型教育,其突出强调对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法学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也理应体现职业教育对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特色,在课程设置上要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训练,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然而,由于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的模糊,没能形成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上几乎成了本科的压缩型,把法学职业教育办成了普通学历教育,机械地模仿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实践教学薄弱,培养的学生无法胜任法律职业.法学职业教育不能只管教,不考虑能让学生学会什么,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在学校能够掌握多少法律职业技能.
此外,从我国目前主要法律职业就业环节上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缺乏衔接的桥梁.在此背景下,法学职业教育也必然与法律职业脱节,缺乏必要的就业制度,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又只是延续传统以素质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理论教学模式,因此,法学职业教育毫无自己的特色,办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浓缩版、成了一种学历教育,甚至于是普法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机械地模仿本科院校,完全背离职业教育的宗旨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结果.
(二)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目标具有盲目性
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目标是法学职业教育价值观在课程领域的具体化,是指导整个课程编制过程最为关键的准则,是课程编制的起点和终点,其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但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还是沿袭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没有真正对法律职业岗位进行分析,没有根据不同法律职业岗位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设计课程体系,尤其是对法学职业教育在法律职业培训、法律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长期以来,人们只是关注法学职业教育"高等性"的定位,只是将其视为高等教育中的一员,是专科类型的教育,而忽视其"职业性".在教学要求和具体教学实施上往往有意无意地在向培养法学理论家类的法律人才目标靠,从而严重偏离了法学职业教育的轨道,由此致使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能真正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律职业的需求,毕业生的有效供给与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矛盾.
(三)法学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思想未体现学生主体地位
当前我国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思想上,仍然是以讲授为主,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教师只管将自身的学术、经验灌给学生听,至于采用哪些教学活动才能达到教学目的、怎样组织教学才能收到最佳综合效果,学生是否听、能否听懂、能否独立用,教师均不做过多考虑.在这种课程设置思想之下,教师对课程内容选定不会考虑吸收学生参与、课程内容显现方式单一等问题明显.总之,在课程设置上不把学生置于主体地位的课程建设思路,就必然会导致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方式呆板、缺乏新颖、教学方式陈旧、枯燥,无法使学生感兴趣,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其参与到课堂中来.
(四)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结构不合理
当前我国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结构基本上仍然是模仿本科院校理论型法学教育的要求而设立,在具体课程设计上,强调所有课程应遵循学科特征,片面强调课程设置上的系统性,没有按照职业教育所倡导的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的课程设置理念,结果导致培养学生法律技能需要开设的课程开不出来,而不需要的课程又删不掉,课程结构僵化,无法根据法律职业的要求合理调整课程结构.此外,现在大多数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虽然都实行了学分制,理论上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课程.但由于没有足够的教师开设足够的可供选择的课程,在开课时间和开课数量上诸多限制,结果实际上学生对课程的选择权很小,学分制变成了徒有其表的摆设,无法体现职业教育特色.
(五)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内容欠缺实用性
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内容本应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突出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体系法学职业教育的课程目标.但现在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内容缺乏超前性,开设的许多课程仍然停留在知识传授阶段,而知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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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没有体现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全面培养
当前法学职业教育存在功利主义倾向过强的现象,这导致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建设和改革中,开始关注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内容,但却忽视了对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素养等综合素质的培养.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的是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不仅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技能解决社会问题,而且还有道德、守纪律、有操守、有责任心、有事业心.因此,在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中,除了应强调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外,还应同时渗入对学生吃苦精神、遵纪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素质、团队合作精神、社会责任感、事业心等综合职业素质的培养.但现在关于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研究中,很少有将这些综合素质培养内容并入其中加以研究的.因为一些观点认为这些职业素质无法在课程中直接培养,需要学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逐步摸索和自行养成,非课程所能解决.结果导致课程体系水平不高,缺乏特色,创新性不强,很难起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效果. 二、法学职业教育课程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目前法学职业教育课程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层面的,也有观念等层面的,但究其根据原因主要是由于认识上的偏颇,再加上体制与制度上的影响,导致了目前法学职业教育课程上存在的问题.具体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
(一)法学职业教育课程设计重成果轻应用
现阶段关于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课程改革方面的研究较少,即使有也往往是从理论到理论,从议论到议论,收集了别人的议论稍加修饰就另行"出售",缺少建设性,根本无法对现实的课程改革提供借鉴.在这些毫无建设性、空洞无味的理论充斥的环境下,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不仅无所建树,而且还深受其害,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没有培养出来,而缺乏实际法律技能的人员却培养了不少,我国法治建设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结构性矛盾根本没有解决.重成果轻应用的课程设计模式最终导致了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目标的盲目性,教育科研本应为教育实践服务,但现实却是科研本身成了职业院校、教师追求的目标.由于缺少对法学职业教育的深入研究,而只是片面追求招生等规模化,使法学职业教育本身的目标被模糊化,所有这些必然导致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目标的盲目性.
(二)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在内容上过于保守缺乏创新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的提法和呼声虽有增加,但在缺少成熟实践和模式固定的情况下,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还是选择谨慎地对待已有的各种课程改革,在现实教学中,继续着传统的学科化教学方式,在课程设置上,虽有小改但变化不大,有的甚至于根本就不变.诚然,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就当前形式来看,条件并不十分成熟,受制于很多主客观因素,诸如,其实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管理者知道专业课程存在着结构不合理、课程内容缺乏实用性等问题,在国家职业教育经费整体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由于自身能力所限而无力去改变这种现状,或者说不知如何借力去改变这种现状.于是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大环境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对教学计划不断地修订来实现专业教学内容上的大变化,但实际结果却很不尽如人意,这种"换汤不换药" 式的修修补补,无法改变当下法学职业教育课程结构上的不合理、缺乏实用性等的核心问题,更无法实现教学内容上的创新.虽然一些职业院校法学专业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就课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课程管理等方面做出局部的调整和创新,但法学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上的内在矛盾仍未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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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职业教育在课程建设上重理论轻实践
目前很多职业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安排上,实际上仍然以理论课程为主.虽然,面对社会就业现实,使得很多职业院校在思想上认识到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认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在安排理论课程和实践性课程比重时,通常刻意地提高实践性课程的学时,一般强制性地要求实践性学时要占到总学时的40%左右,有的甚至更高,以体现重实践的课程改革效果.但在实际教学中却往往不是这么一回事,由于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实践性学时的落实缺少监督和实现程序,加上实践教学效果评价缺少客观标准,结果致使其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计划中,无法落到实处.如在理论课程中加入实践性学时的要求,希望通过这种设计将实践教学融入日常理论教学之中,实现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构想.但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由于一般理论教学时间较紧,教师往往弱化实践性学时的使用,将其转化为理论教学或选取一些理论很强的案例或素材,枯燥无味,无法引起学生的注意与兴趣.
(四)职业院校法学专业教师缺乏相关法律职业经历,难以开发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课程
由于目前职业院校法学专业所招聘的正式专任教师,都是经过正规学术培养的法学硕博士研究生,或师范院校的硕博士研究生,来自于这些途径的教师,往往有深厚的学术研究功底,理论知识丰富,但缺乏法律职业经验,缺少法律职业技能,而真正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却由于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人事制度和职业院校人事用工制度的限制,无法进入职业院校从事法学职业教育,故在现有条件下,由于职业院校很少也很难从法官、检察官、律师中请到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而这些直接来自于学院派的教师,又很少有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无法掌握必要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因此,也难以开发出以职业技能培养为导向的高职课程.
这篇论文出处:http://www.sxsky.net/faxue/ssf/447544.html
参考文献:
[1]王建林《高职院校专业课程建设存在问题探讨》,载于《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11卷第2期.
[2]郝梅《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是高职课程建设和改革的方向》,载于《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0年2月.
[3]蔡德仿《以能力为本构建高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载于《广西教育》,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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