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析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的现状及管理的参考论文

时间:2020-10-22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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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论文】

摘要:近年来,班车客运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通过就班车客运安全现状分析,并针对超长途客运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等事故多发的问题,从管理和技术角度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公路班车;客运安全;建议

1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状况

本文收集整理了20XX-20XX年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发现有以下特点。一是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64.6%,比例较高,公路班车客运是我国预防重特大事故的重点。二是超长途班线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6%,而目前超长途客运班线占公路客运车辆班线比例仅为25.1%。论文论文参考网三是超速和疲劳驾驶是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重点违法行为。四是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事故数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52.33%,比例较高。五是超速、操作不当、机件故障是引起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合计比例超过83%。六是湖北、四川、贵州是预防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区域。云南、四川、贵州是预防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区域。

2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管理建议

2.1长期建议

(1)加快发展铁路运输,逐步取消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

国家应加快铁路网的建设,根据人们远距离出行的需要,合理增加铁路网的分布密度和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广大农村地区与铁路站点的连通度,尽量保证铁路运力和客运需求的匹配,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取消10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在完善铁路网的同时,国家还应对车票票价等配套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引导,进一步改善铁路运输服务能力,提高人们乘坐火车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2)以安全营运为首要目标整合客运企业,实现集中、高效管理。

在目前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的运力无法满足人们长距离出行需求的情况下,国家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指导各地扶持发展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大型公路客运企业,鼓励兼并规模较小的客运企业,彻底消除个体挂靠营运模式,带动整个公路客运业的发展。

2.2中长期建议

(1)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准入门槛。

目前,客运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也是目前客运企业多、小、散的源头,而且随着取消挂靠经营模式工作力度的加大,有可能滋生出更多的小规模客运企业,给今后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又埋下了新的隐患。

交通部门应尽快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的准入门槛,严格客运驾驶人的准入资质,禁止、取缔没有经营规模的客运企业从事客运,逐步推行班线客运的集约化经营。

(2)发展“公铁联运”,为长距离公路客运实施“截流”、“分流”。

各级政府及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应立足长远,根据未来人口增长速度、城市发展规模、乡镇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当地的火车站、汽车站、地铁、公交等交通站场和站点,合理确定站场数量和规模,统筹考虑公路客运站场与其它运输方式客运站场之间的衔接,力争实现公路、铁路、地铁、城市公共汽车等运输站场的“无缝隙”连接,从而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零距离”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进行“公铁联运”联合售票制,鼓励城市发展综合枢纽型客运站,保证换乘过程“零等待”,这样可以将公路超长途客运的大部分里程“分配”给铁路运输来承担,从而大大缩短公路长途客运的通行里程。

2.3短期建议

(1)交通部门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

交通部门应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严格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流程,严防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系数低的线路列入营运范畴。对于新申请的客运班线,交通部门应要求客运企业提交全面、真实、完整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企业资质、线路技术等级、客源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2)政府牵头,联合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对现有客运线路进行实地审核,取缔、撤消不安全客运班线。

各级政府应对客运班线的安全通行状况引起足够重视,近期应组织对辖区内客运班线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班线,应责令交通部门采取停运或站站联运的方式,撤消或取代高风险的超长途班线。

今后,各级交通部门应将客运班线安全状况分析和安全审查作为重要工作来开展,要求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对自己的营运线路定期期做出安全分析,交通部门核实分析结果后,要深入研究辖区内的客运班线,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做出调整。

(3)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内外结合,加强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管控力度。

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客运站应严格执行现有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禁止客运车辆在晚上22时至凌晨6时时段通行。鉴于目前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公安、交通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和通行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

(4)政府牵头,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客运企业联合建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以省(区、市)为单位,由辖区政府在超长客运班线沿线建立统一标识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服务站由通行此线路的客运企业、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开展对长途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为防止转运等情况的发生,在交通安全检查站进行固定检查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采取巡查等灵活多变的检查方式。

(5)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交通部门配合建立超长途客运班线运行日志制度。

各省(区、市)公安交管部门应统一制定超长途客运班线车辆运行日志,日志中明确驾驶人姓名、驾驶车辆牌号、车辆运行线路、发班时间、驾驶人的驾车时间及通行里程、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并由车辆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填发运行日志。沿线所有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必须检查运行日志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加盖安全检查印章后方可放行。

(6)交通部门主抓、公安交管部门监督,加大GPS等车载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力度。

交通部门应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在客运车辆上广泛安装使用GPS等动态监控设备,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辅助管理功能。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内部应制定严格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规定,保证设备完好。出站前,应将检查行车记录仪和GPS运行状况作为车辆出站检查的必检项目,保证出车前使用正常;回站后,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应及时提取行车记录仪和GPS记录的数据,并将结果及时公布。客运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对GPS终端的监管,确保对车辆的运行线路和驾驶人的运行行为做到适时监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上述设备的使用状况、记载数据、企业内部对违法行为是否进行了处理。

(7)建立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客运企业之间的联系制度。

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客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车辆、驾驶人的“黑名单”制度,将经常违法的车辆、驾驶人定期向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进行通报,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3结束语

班车客运安全现状已引起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管控措施陆续出台,各种专项行动不断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仅仅依靠行业内管理的高压手段还远远不能根本性的解决问题,解决班车客运安全现状问题要有大交通的观念,从宏观政策上统筹考虑各种交通方式的协调发展,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我们要坚持“超长途运输依靠航空、长途和中长途运输依靠铁路、短途运输依靠公路”的原则,坚持远期规划与近期治理相结合,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自我调节,逐步实现各种运距与运输方式的均衡发展,在保证经济、合理、安全的前提下,使客运运输结构尽快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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