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城市管理专业是学习关于城市经济、政治、文化、市政设施、及城市社会生活等城市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管理实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景观建设管理分析论文,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通过日本《景观法》进行了解读,分析了其主要特征和作用;并针对我国目前景观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管理、公众参与、评估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景观;建设管理;分析
引言:为了促进城市和农、山、渔村等地区形成良好的景观,通过综合制定景观规划及相关措施。力争实现美丽而有风格的国土、丰富而有情趣的生活环境、有活力的地域社会,最终促进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民经济与地域社会的健全发展。
一、日本景观规划的意义(基本理念)
①美好的景观是国民共同的资产,为了现在和未来全民得以享有的美好环境,必须加以规划、修建与保护。
②美好的景观是地域的自然、历史,文化等与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相协调而形成的。因此,通过适当限制来协调土地利用等,对于获得景观的保全是必要的。
③良好景观与地域固有的特性密切相关。因此,反映地区居民的意向,促进地域个性与特色的发展,力争多样化是必要的。
④良好景观对促进观光和地区交流有极大作用。因此,应将其作为增强地区活力的资源、地方公共团体、企业以及市民必须共同努力。
⑤良好景观的形成,不仅基于现有良好景观的保全,还有赖于良好景观的创造。因此,从事景观规划是必要的。
二、我国城市景观建设管理现状和问题
1、缺乏整合明确的景观管理法律
目前,景观管理大多数从属于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等,没有一部相对独立的关于景观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完整的景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与景观建设管理相关的法规散布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框架相对滞后,法律内容不健全;各地方管理法规和国家法令亦未能整合。景观规划和其他法定城市规划的关系有待明朗,在具体的控制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2、政府部门多头管理、责权不明确、存在景观管理空白
景观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涉及范围较广。例如,在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地系统,牵涉到多种用地类型,多个归属部门、以及相关的各类型规划。再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等既有各自归属的部门,又有不同的规划体系。近来如火如茶的湿地公园评定,就有建设部、林业部,国土资源部等多部门不同的评判标准。由此可见,虽然各个城市对于景观管理做出一定的探索和努力,但是就全国来看,仍缺乏一套完整的城市景观建设管理机制。对于城市郊区,乡村景观更存在管理上的空白。
3、城市形象趋同,缺乏特色,破坏原有城市风貌,整体不协调
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经营和开发急功近利,追求速成,各城市不约而同地采用了标准化的建筑造型,脱离城市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忽视了城市特色的保护和创造,使得城市形象雷同,千城一面。在同一城市中,由于重视程度不同,环境质量,城市风貌也差异悬殊,这使得城市整体景观极其不协调:一方面,城市重点地区,新区的建筑过于追求个性的张扬,城市形象的塑造缺乏整体思考;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如城乡结合部和部分老旧城区则破败不堪。此外,在旧城改建和历史名胜区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因大拆大建或过于商业化,而使城市宝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和传统风貌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4、景观建设缺乏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政府机构,开发商在城市景观决策、规划选择、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占据主导,很少有公众参与到景观规划建设项目中来。这使得我国城市景观规划建设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泛滥,缺乏公众的监督,也使得城市景观的建设难以达到规划设计的效果。目前城市管理者逐渐意识到公民参与的重要性,进行了一些尝试,如举行公开听证、进行民意调查等。
三、解决我国城市景观建设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法律支撑体系
城市建设,法律先行。日本《景观法》的实施给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很好的经验。事实上,我国许多与景观建设相关的规定和条例或因散布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不能彰显其应有的约束力;或因级别太低,无法约束破坏行为。因此,建议出台一部针对景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整合性强的法律,明确景观管理的对象及范畴、景观规划的意义和强制内容,进一步提升景观管理的重要地位;与专业法规共同组成一个庞大的法规体系;并允许地方根据景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现象,及时推出新的法律法规对开发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
2、成立各级管理维护机构
我国景观管理决策涉及多个部门,应整合各个部门,增设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城市景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并组织和协调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力量的工作。建立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多层次的管理监督体系。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进行体制改革和探索。如哈尔滨,深圳、广州等城市,在规划局设置了专门的城市设计处,负责城市景观管理的大部分职能;上海市规划管理局设置了景观与雕塑管理处,在区级规划局设置了景观科,进行城市景观规划管理。这在全国规划管理系统尚处于领先位置,为体制改革提供了借鉴。此外,我国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大量的工作经验,可充分发挥居委会贴近群众的特点,加强其在景观管理和维护方面的作用。同时,要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和民间自发组织参与景观管理和维护工作。
3、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明确公众参与的快捷途径
随着民主管理在政治体系中地位的日益显现,广大市民对城市景观的主观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借鉴日本《景观法》的经验,在我国城市景观建设过程中,一要重视公众参与景观建设活动,在完善政府制度,包括信息公示制度、市民监督制度、市民听证会制度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探索和丰富适合中国国情的公众参与途径。二要培育公众的参与水平,加强宣传,运用网络和媒体的力量,用简单通俗的语言和形式向公众介绍城市景观决策、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全过程;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和热情,充分发挥公众对当地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以及历史文化特点非常熟悉的优势,塑造与城市居民生活环境非常和谐的城市景观。三要提高公众的法律保护意识,让公众了解景观权益是社会公众享有公共景观资源的权益,属于社会权利的一种。四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城市景观规划与建设的各级组织机构,使公众表达意见,建议的渠道畅通。
结束语:
我国只有建立完善的景观管理法规体系,成立专门的管理维护机构,并提供多种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加强科学研究。提高景观规划建设水平,从而促进我国城市景观建设管理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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