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性公有产权私有化的问题

时间:2021-02-06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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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性”公有产权,特指除中央级国企外各地方性国有或集体企业公有产权,以及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地方政府等事业单位公有产权。中国局部性公有产权私有化,是指将这些产权私有化或私用。现在国内一些学者主要将注意力集中于中央级国企,似乎只要后者没有出现大规模私有化,社会主义性质就不会发生根本改变。然而,这却是一个错觉——倘若局部性公有产权被非正当私有化既成事实未能得到有溯及力的制度化追究,就极易形成一种“鼓励更广泛的行政权力拥有者进一步将中央级国企、大量国有土地等巨量剩余公有产权私有化行动”的恶性示范。本文意在打破这种幻觉,对非正当私有化现象和不良后果以及原因进行讨探,然后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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