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的问题
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阶层税收负担重
我国新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两种形式,从税率设计上看,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资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最终的结果是,这样的税率设计对工薪阶层的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较大,而对资本所有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不大,结果是工薪阶层所得越多,税负越重;资本所有者收入越高,税负越轻。这样不仅不能调节收入分配,而且工薪阶层的税负高于资本所有者税负,社会不同阶层的贫富差距也没有得到缓解。
2、税率级次划分不合理
目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税率级次仍然偏多。目前我们使用较多的税率主要是前4个,后面几个并不常用。税率划分的过多过细,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比较落后,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会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法充分实现。同时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与其他国家(英国40﹪,美国35﹪)相比明显偏高。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税率的高低与社会保障体系,福利制度,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相关。而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在改革中,福利水平很低,设置如此高的边际税率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由于个人所得税与自身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过高的边际税率会使纳税人无法接受,增加纳税人逃税的几率。拉弗曲线也表明了,高税率不一定带来高税收,税率增加到一定程度税收收入不增反降。
3、税率级距过小,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
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如表1所示:
这样小的级距设计,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例如,2015年1月李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适用税率3﹪(18000∕12=1500),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陈某取得年终奖18001元,适用税率10%(18001∕12=1500.1),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收入18001‐1695.1=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了一元钱,多缴纳了1154.1元。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由于税率级距过小,造成了多发奖金收入反而减少的结果。
4、相同性质的收入税收负担不同
纳税人的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劳动收入本质上都是个体通过劳动取得的经济利益,但是税法中却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式,造成了相同性质的收入税负却不同的结果。例如,工资收入采取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由单位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按年计征,采取5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由于具有不同的规定,即使有相同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后一群体年税收收入规模要大大的高于前一群体。这样税负不公平的结果,难以对公民通过劳动来争取富裕产生应有的激励。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建议
1、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
实践证明,多级次的税率结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它会使劳动者收入越多税负越重,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且有的税率长期处于虚高无用的状态。因此我们建议设置5级超额累进税率,即3%至25%,同时适当扩大级距,实际上扩大了级距相当于降低了税率。一般来说,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小时,级距的划分应该较细;应纳税所得额较大时,级距的划分应该较大。按照这一规律我们可以把居民划分为低收入、较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五类群体。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中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这样即能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也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
2、扩大征税范围,降低边际税率
根据效率原则,个人所得税应该遵循“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为了解决征税范围狭窄的问题,一要进一步把额外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二要减少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保持税基的完整性。为了降低边际税率,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25%,一方面45%税率过高,纳税人心理压力大,在当前税务机关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纳税人逃税的动机会增加;另一方面25%的税率纳税人容易接受,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稳定。
3、同种性质所得采用相同税率
纳税人的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经商收入、劳动收入都属于劳动性质所得,应该采用相同的税率结构,保证相同的税收负担。建议合并三种税目,既简化复杂的税率结构,也减轻了征管负担,提高了征管效率,可以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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