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监管机制研究
作者:未知一、引言征信作为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在1828年自英国民间发端以来,经过了180多年的发展,迄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不可分。征信业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欧美各国政府对其运作的监管力度视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而各有差异,但总体是宽松型监管,这是由其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等因素决定的。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而施行政策措施的欧美国家,因为以自由经济为社会的主流经济,提倡自由贸易,市场主体遵循自主参与,自择行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所以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各国政府都将征信业视为和其他行业一样的平等主体,其生存发展遵循自主选择,自由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政府监管的主要形式是长期依赖于行业自律。这从客观上形成了欧美诸国对征信业监管弱化的历史渊源、制度惯例与市场基础。
直至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呈爆发式增长,全球经济与市场贸易在WTO架构下向一体化趋势渐进,市场交易的地域、国别阻隔被打破,传统的贸易市场壁垒崩溃,以及金融与经济发展和人们参与市场的关系日趋紧密,凸显出了全球市场对征信服务的巨量需求和持续依赖,彰显了征信服务对金融业以及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因此征信业的社会地位得到了空前提升,征信对社会、经济、金融,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力与日俱深。这逐渐成就了征信业在社会、经济、金融中具有了较为特殊的功能作用。以美国为例,征信业的地位不夸张地说,甚至成为了“第二政府”,其服务范围已经不限于本国,而是辐射甚而影响到全球的经济、金融的运行秩序甚或方向。但与此同时,征信“双刃剑”的功效也逐渐显露:即在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提示市场风险,引导资本流向,促进市场形成合理定价机制的同时,也会有意无意地利用其“权威公信力”误导市场,从而引发灾难性后果。
为了限制征信不利的一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逐渐加强了对社会征信关系及其征信业进行法律规范。政府不再是袖手旁观的观众,而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社会征信行为和征信机构的经营活动,以立法调整的形式介入干预。但总体而言,虽然有专门的法律规章体系对社会征信行为进行规范,有政府授权的执法机构专司监督管理职责,但因为执法力度偏弱,监管措施不力,因而未能发挥出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和监管机构应有的社会管理效能。这也正是在最近十多年来,不论是在单个跨国大集团公司的造假丑闻或是业绩神话破灭中;还是在历次经济危情、金融风暴、债务危机中,总是能够看到征信业失职的恶行甚至是助纣为虐之魅影出没的原因所在。
笔者认为,欧美诸国对社会征信关系进行立法规范、调整的意志,是我国应当学习借鉴的,但其对征信业松懈的监管则是不宜效仿的。
二、中国当前的征信监管现状及其有效性讨论
(一)征信业务的历史沿革及现状简述
征信这一“舶来品”登陆中国,若以开展实质业务的机构定义,最早始于上世纪30年代初,当时,以中国银行为首的几家银行协商合作,在上海设立了会员制的“中国征信所”(1932年6月6日),该征信所受托专门为会员单位提供其客户的商业资信调查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征信所设立后业务开展较快且提供信息的效果显著,经营持续到40年代中期。其后,在间隔四十多年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后期约十年的时期内,在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国内以信用评级为主要形式,广泛地开展过征信服务。1998年后,因人行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等原因,国内的绝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在“与组织失去联系”的情况下,曾经历了十年的“冰封期”。在此期间,部分信用评级机构改弦更张或者注销倒闭。直至2008年,坚持下来的部分评级机构在人行的组织、指导下才又重新逐渐恢复了信用评级业务,但从业务范围看,主要局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
1997年,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酝酿、建设限于金融行业内部使用的信贷信息共享系统――银行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从而迈出了我国征信建设数据化、电算化、系统化的第一步。至今,经过不断研究推进和多次升级换代,已经建成覆盖全国银行系统,可联网运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两个征信数据库(也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下简称“两库”)。200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设立了中国征信中心,专门负责“两库”的研发、运行、维护、管理等职责。目前“两库”在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社会征信功能日益显著。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的征信业主要是因循两条线路发展的: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公共征信的形式主导的“两库”建设与应用,主要侧重于金融信息的数据采集与共享,力图降低业内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集中为银行业服务,同时也兼顾并正在扩大为政府的各项管理职能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二是民营为主的社会征信机构,以开展信用评级为主要形式,在有限的市场中开展征信业务。另外也有少量的专门进行信用信息调查、登记的民营征信机构,但主要是以某个城市为界,局限于较为狭小的地域范围开展征信业务,提供服务的覆盖面相当有限。
(二)当前征信监管的有效性讨论
1.市场现状。如前所述,目前在国内市场中,以信用(资信)评估为名、专门从事信用评级(评分)同时也兼顾其他征信业务(信用信息登记、调查)的机构占据征信市场的主流,据统计,此类法人机构约有87家。这些机构均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了合法的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并按其不同的市场准入资格,分别在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信贷市场从事信用评级(评分)业务。评级的主要对象为发行企业债券或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的企业法人,借款企业、担保机构等市场主体。
与上述征信机构并存于市场中,同时也在以不同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还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管理公司、资产(房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咨询(管理)服务公司、代理服务公司等五花八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这些机构虽然数量众多,但从事的信用信息业务主要集中在与其主业有关的信用信息收集、调查、加工和综合信息出售方面,严格意义上说,其所从事业务涉及了征信业务范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这些机构均存在超范围经营之嫌。另外,以地下活动的方式,在市场中非法收集、出售个人或企业的有关信息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层出不穷。
此外,中国征信中心主要针对金融行业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是目前规模最大的国有征信机构,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与银行业务相关的信用信息的登记、咨询服务,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既往信用记录信息。
从现实的市场运行情况看,社会征信行为尽管在金融市场显得相对规整有序,但是在其他市场或行业,则因为无章可循而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
2.监管格局。目前在国内,对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加工、处理、使用等,并无法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监管。而是以业务管辖权为依据实施条块分散管理,但相关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运行规则、操作标准、管理规范等均缺失。以评级机构为例,其在不同市场的评级资格均是由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认定的,在相应市场的评级作业,则服从相应管理部门的要求。目前,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保监会均依据业务或市场管辖权,分别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资格认定。国内只有极少数的评级机构同时具有上述四家管理机关的资格认定,可以游刃于不同的市场开展业务,而绝大多数评级机构则只具有人民银行认定的、只能进入信贷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资格。
而其他的政府管理部门则采取需要时才选择的管理措施,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资格进行临时性认证。
因此,目前国内对征信业的管理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管理标准千差万别,管理措施随意性强。这极不利于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对征信业缺乏权威、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制度,导致市场中征信机构鱼龙混杂,业务界线模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良莠掺杂,整体业务水平偏低,业务行为不规范,社会声誉不高,征信对社会、经济、金融的有益促进功能难以体现。三是画地为牢,人为形成市场壁垒障碍。目前对信用信息管理、存储,在国内是奉行行业管理的形式,由此形成了信用信息资源在不同的管理部门掌控下的条块分散割据局面,而因为存在利益驱动和本位意识,致使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存在许多难以逾越的鸿沟。四是缺乏有效的行政推动和市场引导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限制了征信机构的市场发展空间,削弱了征信业务在社会中普及与推广的动能。而就征信市场的监管现状看,似乎每个部门都在管,但其实是谁都不管。征信机构除了按普通法人企业登记注册时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报备外,其实并没有法定的行业主管机关。只是在要进入某个市场时,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管理机关的认同(但是,在现实中,许多市场的准入管辖,实际也是无法律根据的)。
因此,对征信业这样一个特殊的行业,既无规范其行为的法规制度,又无经国家授权管辖的职能机关对其进行日常性管理,那么所谓管理的效能又何从体现呢?
3.法律障碍。从征信管理实践的历程看,自征信管理实施至今,时间跨度20多年,国家均未出台征信管理的成文上位法,仅是依靠各管理机关自行发布部门规章进行约束,致使征信管理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也就是说,与“依法行政”相比较,对征信业的管理,一直是在“无法行政”的状态下运行。这样的历史和现状,固然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有关,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征信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重要性日益体现,如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规制,则不能保证征信业及其征信管理健康稳定的发展,也不能充分发挥征信的功能,使之作用于经济建设。我国征信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已经极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综上所述,征信市场乱局与征信管理难以到位,管理效力削弱的根本原因,源于长期缺失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真空,导致了征信作为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却无从体现其专业性,也使其在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的作用显得微乎其微。另一方面,由于多头管辖,政出多门,政策变化快且随意性强,造成机构无所适从,市场动荡不稳,因而对征信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形成了很难突破的桎梏。同时,囿于上述两方面的掣肘牵制,也从客观上降低了征信管理的效能,极大的浪费了国家的行政管理资源和社会的人才资源。因此,正确的选择是:应当尽早结束现在由各管理机关长期依照不成文法(行政惯例)进行监管的格局,而代之以严谨的法律规范和法定的管理机构执法管理,方能利于对征信业和征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方能利于对征信监管需求、个人诉求、市场诉求等等诸方面的行政利益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调整。所以,应当努力突破征信立法的瓶颈,将征信立法作为刻不容缓的急切要务加以考虑解决。
三、征信监管机制的形成
所谓“机制”,原始涵义为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或专指由机器制造的物件,源自希腊文字。后被不同的领域广泛地引喻和应用于其研究,使机制一词的涵义有了发展变化,从普遍意义上讲,机制,是指有机体内各要素的内在结构、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规律、功能。
征信监管机制就是征信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监管机关、征信机构、征信市场、征信参与者之间,在法定的制度安排下,形成有序的组织结构和稳定的运行规律,并在相互作用下产生良性的社会功能。
通过上述讨论,应当不难看出,有效的征信监管机制的形成,必须具备如下的要素:
一是专门的征信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代表政府实施管理的行为称为行政执法。在法制社会,只有依法行政,行政力才能具备合法性和权威性,也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行政执法的效能。所以,立法规范、调整社会征信关系的问题亟须解决,否则,不论是什么管理机关对征信实施管理,均要遭遇“名不正则言不顺”的管理效能难以到位的尴尬处境。因此,建立并不断地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及其配套的管理规章,是有效实施征信监管的第一要素。
二是要明确依法履职的执法机关。前述言及征信多头管理的不利影响应当尽快消除。笔者认为,国务院原则上应当只指定唯一的政府机关,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行业的主管单位,依法履行对征信业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这样既有利于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平衡与协调权利义务对等关系,消除不必要的行政利益纠葛,又有利于统一制定征信业运行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以及长期发展的规划、目标,从而促进征信业和征信市场规范、稳定的在社会中发挥其功能作用,最大限度的支持社会经济快速、稳健的跃进。所以,监管机关的地位法定,职能明确,是保证征信管理行之有效不可或缺的要素。
三是分层次设立的、有活力的社会征信机构。现代征信业务一般包括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调查、信用登记。若以从事业务的种类来划分征信机构,则国内征信机构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上述业务,只是各有不同的侧重,但更多民营征信机构的主流业务是信用评级或信用评分。目前真正完全、规范地从事信用登记、调查的征信机构,在国内仅只中国征信中心一家。为何?原因很简单:欲专门从事信用登记或是信用调查业务,则在财力、人力、技术、设备、数据系统、信息来源、信息收集渠道,范围、信息的加工、存储、合法使用等等方面,都要相应得到持续的强力支撑,并且信息数据要有连续性、可比性、适用性。因此,一般的征信机构对此高难度的业务是不敢、也无能力问津的。所以,就目前的市场态势看,业已形成的在中国征信中心以公共征信的形式主导下,各民营征信机构以信用评级或信用评分为主业的、有层次的征信市场格局,为征信监管的实施奠定了客观的市场基础。但是如何整合、规范、运用这些征信资源,有效地为社会经济服务,任重道远。
四是市场主体的征信需求不断增长。“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借南宋诗人朱熹的名句来描述最近几年来从沉寂变为活跃甚至可称为“火暴”的征信市场需求状况,笔者认为是比较贴切的。市场主体对征信服务的持续需求,是征信市场发展的源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深化,征信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功能越来越显得重要,市场中要求交易信息公开透明的需求与日俱增。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信需求是一个无限的市场。这为征信业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和长远的市场基础。但是,只有规范发展的征信业才能够刺激征信需求的不断增长,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反之,则有损于经济建设,给市场的征信需求造成负面损害。从市场现状看,在从正面鼓励征信需求持续增长的同时,亟须解决征信行业规范发展的紧迫问题。
综上所述,因为存在着征信法律法规长期缺位,管理机关对征信监管的职责界限不清,缺乏权威的行业认证与管理,征信机构及其业务的定义模糊含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间利益纠葛等原因,导致了目前征信管理效能低下,征信业运作不规范,征信市场无序发展的局面。
而要结束上述不利的局面,尽早形成高效的征信监管机制,笔者认为必须立即从征信立法、授权唯一的主管机关、规范征信业务及其配套服务、整肃征信市场秩序等多个角度同时施力,方能确保征信业与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金融的良性循环与稳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