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仲夏夜之梦”的启示

时间:2021-07-29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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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仲夏夜之梦”的启示

作者:未知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不仅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保护公司的利益。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很少有这方面成功的案例,究其原因不外乎立案?y、审判难、赔款难。基于此,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要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对于股东诉讼,要探索引入集体诉讼机制,解决股东个体诉讼的难度,设立投资者保护中心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而其最终的判决结果适用广大的投资者,以此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018年8月,特斯拉公司上演了一出“仲夏夜之梦”。8月7日,特斯拉创始人、第一大股东、CEO埃隆?马斯克在推特上宣布,准备以每股420美元的价格退市,“特斯拉私有化”一步进入了全球舆论风暴眼。然而时隔不到20天,8月24日,马斯克通过官网博客发文称,特斯拉将继续保持上市状态,放弃私有化。马斯克给出两方面原因:其一股东们不希望特斯拉私有化;其二特斯拉当前的首要任务是保障Model3实现盈利,私有化流程太耗费时间和精力。至此,董事会表示继续支持特斯拉,股东放弃诉讼,结局皆大欢喜。
那么,是哪些因素和力量阻止了特斯拉私有化?据报道,自从马斯克对外宣称拟私有化特斯拉以来,外界的压力就如潮水一般向马斯克袭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布对马斯克的说法展开调查,同时索取可能支持马斯克私有化计划的文件,其中包括对私有化对价720亿美元资金落实的证明性材料;之后,特斯拉董事会在公司官网发布声明称,表示准备成立一个由少数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与财务顾问审查私有化计划,并要求马斯克回避这个过程;同时,特斯拉股东就此递交了集体诉讼,指控CEO马斯克涉嫌证券欺诈,对投资人造成严重误导。以上,无论是作为监管机构的SEC,还是公司董事会,质疑反对私有化,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目的――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既保护大股东的利益,也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特斯拉的仲夏夜之梦,给我国的投资者利益保护带来有益启示。我国A股市场,目前对投资者来说,最伤感的莫过于全球市场都在持续上涨,而A股始终震荡不前。从估值看,2010年以来,标普500、纳斯达克100指数分别上涨了156%、297%,而A股最重要的沪深300、中证500全收益指数分别上涨7%、15%,沪深300的估值大约11倍。站在当下A股的估值和自身历史数据去看,A股的估值处于较低的水平,这意味着,长期来看A股估值并不具备大幅下行的可能,大概率会向上修复。但是投资者的情绪已经降到冰点,这通过A股微弱的换手率可以明显看出。打垮投资者情绪的重要原因就是:A股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以退市公司为例:今年以来,5家公司步入退市公司行列,金亚科技、雅百特一家涉欺诈发行、一家涉跨境财务造假,公司退市,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得以保护?既然这两家公司的退市都属于严重违规甚至犯罪侵害投资者,投资者理应得到赔偿。然而目前的制度,并无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硬措施。只要企业不主动赔付,退市风险与投资损失基本还是由投资者自己承担,这对投资者来说明显不公平。如何改变这种局面,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对股市制度进行重大改进。
中国资本市场整个市场建设的思路要发生转变,要从以筹资者为主的思路转到以投资者为主的思路上来,把二级市场的建设放在一级市场之前,围绕投资者来进行建设。借鉴英美国家证券市场,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强大的中介机构、发达的社会舆论监督和权威的证券监管机构(如SEC)组成权威有力的社会约束机制,通过《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刑法》及大量行政法规、规章共同构建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规则体系,使法律机制和相关规则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主要作用,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我们的资本市场才能得到投资者的信任。
一是完善上市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和造假加大处罚,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加强公司高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法律责任,凡是在信息发布文件上签字、背书的机构和人员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是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严格强制退市的同时,推动通过建立“维持挂牌最低标准”,推动上市企业在有能力补偿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下,自主退市。
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集体诉讼机制。上述特斯拉案例中,指控CEO马斯克涉嫌证券欺诈的股东代表诉讼发挥了重要作用。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有两个:损害赔偿、违法行为抑止。从长远看,股东代表诉讼不仅在于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戒潜在的或可能的责任人,发挥违法行为抑止作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不仅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保护公司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一百五十二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权,在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股东诉讼权,这构成了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很少有这方面成功的案例,究其原因不外乎立案难、审判难、赔款难。基于此,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要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对于股东诉讼,要探索引入集体诉讼机制,解决股东个体诉讼的难度,设立投资者保护中心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而其最终的判决结果适用广大的投资者,以此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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