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与政府行为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1-01-23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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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市场的自我性固然有时会形成对秩序的破坏气力,但市场秩序混乱出现失控状态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中一部分人唯利是图或道德操守低下。所有经济学说都有一个共同假定,即人是“经济人”,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无论何种制度,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甚至铤而走险的人总是存在的。当人们发现破坏市场秩序比遵守市场秩序总是可以获得更大收益时,那么这个社会的市场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在我国,凡是市场秩序混乱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地方部分或行业,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猫鼠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取利益。地方或部分为了特殊利益凭借行政权力参与资源配置,排斥竞争,干预甚至损害市场机制作用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市场秩序的最大破坏者。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市场经济具有不确定性。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市场本身(包括技术的不确定,消费行为的不确定),而在中国,不确定性更多来自政府,政府行为主导着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所以,西方企业根据对市场的猜测作决策,即“有题目找市场”,而中国企业主要根据政府的猜测作决策,即“有题目找市场,更要找市长”。在目前阶段,由于我国的政府行为在一定程序上的模糊,不透明,政府官员行为的随意性,用行政权力、任意修改博弈规则,甚至以整顿市场秩序的名义对市场主体吃拿卡要,那么市场主体就会对未来失往信心,于是就抱着能捞一把就捞一把的心态进行经营。市场秩序混乱就不可避免。因而,整顿市场秩序一定要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市场秩序,而维护市场秩序的根本方法是依法行政。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不是无所事事、清静无为,而要承担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和利益的职责。政府只有依法行政,果断制止以权经商,行政垄断行为,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市场混乱状况,才能为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环境。
一、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是市场主体具有独立性,可以自主地决定经营决策,而行政性审批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的危害极大:一是办事效率低下;二是抑制了创新;三是助长了制度性***。行政性审批的违法性主要表现是:一是设置行政性审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如《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则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可见,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企业的设立以及企业的经营范围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公司法》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对市场的准进采用了准则主义的原则。然而有些地方或部分的立法回避了《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规定用许可制度代替准则主义原则,这是非常有害的。实质上,许可制度已包括于审批制度之中。二是没有必要设置行政审批的却设置,在一些不需要进行资质、资格审查的国家垄断的以及不需要进行特殊行业管制的领域,疏于日常监视治理,偏爱以行政性审批的方式代替日常监视治理。
在整顿市场秩序过程中,政府要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对竞争性项目要由审批改为登记备案制;要规范必须保存的审批项目,必须保存的审批项目要做到程序公然、手续简便。为杜尽滥设行政性审批,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二、政企分开,官商分离
政企不分,官场与商场结合,以权经商是当前群众和企业反映最强烈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它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而且导致政府部分的***。其违法性主要表现是:一是政府部分直接或间接变相开办企业。有些政府部分与经营者相勾结,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搞利益分成,妨碍了其它经营者正当的竞争。二是参与商品推荐活动。推荐商品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贸易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变相的商品广告行为,以政府部分的名义来推荐商品也悖现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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