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

时间:2021-01-23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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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文精神可以说是一种“唯人”的精神,是对人类生存处境的思考和关怀,是人类对自身的关注和爱心,是对人的存在、本质、价值、地位、尊严,生命的意义、人类的命运、困境、信仰,社会的出路以及人类对终极价值的追求等一系列基本题目进行的思考与探讨,以及在生活中往努力实践和追求的人性与社会的真、善、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需要从政治、经济、法治、社会等各个方面付出艰苦努力。***社会的价值蕴涵十分丰富,如***法治、友爱诚信、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积极向上等,但建设***社会首要的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法治而言,在其人文关怀的视界内,其关键与核心是不仅在法治的观念、意识与精神上,而且在法治的规范与制度上,都要始终遵循一个根本准则,这就是:把真实的个人真正地当作人——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
【关键词】***社会行政执法人文精神以人为本

2005年8月31日的《大河报》报道了一个令人心冷的案件。一位老人往世后,子女将其骨灰放进棺木埋葬在老家的一个岩***中。当地民政部分接到举报,以为老人遗体没有火化,强行挖出棺木,在上面写明老人的姓名、住址,放在宣传车上,游街“宣传”国家政策。为此,老人的子女以民政部分违法为由,提起了诉讼。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民政局行政行为违法。然而,8月19日,孟津县民政局副局长黄宏安和该局下属的殡葬治理所几位领导在谈到当时的执法行为时,异口同声地表示:“我们当时的行为并没有不妥,由于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骨灰同样不能土葬,应该埋葬到公墓;对骨灰进行非公墓以外的‘二次进棺’也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我们一开始就知道是骨灰,我们就是往起的‘骨灰’。”
“骨灰游街案”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职员的野蛮执法行为纷纷表示谴责,也对执法职员法律意识、人权意识的淡漠感到心冷。在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职员行为粗暴、态度蛮横、形象欠佳,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缺少人文关怀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与我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格格不进的。简单粗暴、缺乏人文关怀的野蛮执法不仅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上的毒瘤,也不利于以人为本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建设。

一、人文精神是法治的精神意蕴

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气力。决定法治传统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气力就是人文精神。
历史发展到今天,对人自身的探究和思考,对人生和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的关注和追问,已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要求。人文精神可以说是一种“唯人”的精神,是对人类生存处境的思考和关怀,是对人类生存处境的思考和关怀,是人类对自身的关注和爱心,是对人的存在、本质、价值、地位、尊严,生命的意义、人类的命运、困境、信仰,社会的出路以及人类对终极价值的追求等一系列基本题目进行的思考与探讨,以及在生活中往努力实践和追求的人性与社会的真、善、美。因此,人文精神包含着历代文人的宇宙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人格理想和终极关怀,并为了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崇高理想而具有不惜一切的执着追求精神。
一般说来,“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而不是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的制度”,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王晓明等发动了一场有关“人文精神”的大讨论,从所涉及的主要论题和核心思想看,“人文”的东西主要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就其真实的意义和实质而言,人文精神乃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熟悉与理解、思考与把握。所以,所谓人文标准,也就是人的标准,特别是真实的个人的标准;所谓人文关怀,也就是人以人文标准为标准而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就人类历史而言,当人真正由单纯的生存而进进在生存基础上的生活之时,其作为生活之基础与环境条件的所有因素除了自然环境与资源因素之外,无论是精神、意识与观念系统,还是规范、制度与组织机构设置,都无不体现着一定的人文旨趣,表达着某种程度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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