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问题和对策_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03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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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陷阱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因制度设计而引起或诱使个人违背一般社会道德规范而做出符合纯粹经济理性的举动[1]。失业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陷阱,指员工为了得到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在准备离开就业单位时采取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不道德行为,逼迫单位提出辞退,或者是在签订解除合同证明书时与单位合谋作假填写,这些虽然可能会影响再就业,但唯有这样才能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规定,从而落入道德陷阱中。
从立法原意上看,政府不支持那些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意愿,缺乏进取心和工作积极性的失业者,因而设立“非因本人意愿”这个条件来限制劳动者不能随意选择自愿性失业。但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辞职,未必就是劳动者没有劳动意愿、拿工作当儿戏的主观放任,还有许多不得已的原因,这个规定无视现实的多样性,限制了人们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一、失业原因不同对获得补偿的影响
现实中,失业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反映本人意愿主动辞职的失业,另一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按照我国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依据失业原因,决定失业者是否能得到原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或到人社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1、反映本人意愿的主动辞职
主动辞职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个人兴趣爱好、个人发展规划等在现有单位难以延续和实现;二是对现有工作福利待遇不满意;三是感到无法处理好与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四是对单位的劳动强度、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环境难以承受;五是因为个人身体状况、家庭有老人孩子或者病人需要照顾等特殊情况多个方面。凡属主动辞职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也不在失业保险的保障之列。一般来说,员工辞职前都会谋划一份新的工作,但如果主动辞职后未能得到新工作而处于事实的失业状态,也不能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失业保险申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上人员能够获得的补偿情况分别如下:
(1)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劳动者死亡、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劳动者退休和死亡的情况,不存在领取失业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第一论文网提供论文代写和代写论文发表服务lunwen.1KEJIAN.COM,欢迎您的光临企业不与员工续签合同的,以及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应向失业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2)劳动者无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法定整顿的。因以上情况导致的失业,单位应向失业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3)劳动者有过错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以欺诈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情况导致的失业,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因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三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四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出现以上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甚至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严重的单位要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5)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论是谁提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这种情况一般也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对待,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有些地区,如山东,要求必须由单位提出、协商一致的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选择失业原因导致的道德陷阱
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需要持有解除合同证明书。证明书需要员工签字和单位盖章后,经人社部门备案盖章后方才有效。证明书上需要写明的重要一项就是“失业原因”,这一项直接决定了是否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单位经济补偿的资格。如无意外,一般情况下,员工和单位都会首先选择保护自身的利益,这样双方在签订解除合同证明书时,就要颇费心思的填写失业原因。
1、失业人员的选择倾向
失业人员会倾向选择既可以领取经济补偿又可以获得失业保险。根据前面的分析,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必须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为前提,有因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错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四类情况。这四类都需要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甚至双倍的赔偿金,通常用人单位都会竭力避免填写这些。
2、用人单位的选择倾向
用人单位会倾向选择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在反映本人意愿的主动辞职和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被开除、除名和辞退这两类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前一类情况失业人员无法从政府部门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后一类情况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3、陷入道德陷阱
现实中,有些有心辞职的员工,以迟到早退、旷工、敷衍拖拉等违犯单位规章制度甚至严重失职的手段,让单位开除或辞退自己,造成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的事实,以获取失业保险;还有许多不是因违纪而失业的劳动者,如因终止劳动合同、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些类型,因维权能力弱和预期获得补偿少等原因,往往放弃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只选择领取失业保险金,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和用人单位一起在解除合同证明书上填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样就可以合法领取到失业保险,但这些违反规章制度或合谋作假的行为本身就有违道德,且违章记录按规定要存入档案,也会影响再次就业。此外,还存在个别主动辞职后陷入失业状况,也到人社部门申请更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谋求失业保障。通常,除非出现经济危第一论文网提供论文代写和代写论文发表服务lunwen.1KEJIAN.COM,欢迎您的光临机和行业性危机,造成了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发生,因本人意愿而主动辞职的事件要远多于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的事件。可是,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许多本来主动辞职的人会把辞职原因改为非因本人意愿,而非因本人意愿的原因往往会选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样,就会有相当多的人掉入这个道德陷阱中。
三、对失业保险制度所致道德陷阱的反思
这个道德陷阱,极易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谋求经济利益而实施不道德的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有违法治的根本目的,也悖离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必须加以反思。
1、违背了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
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不自觉的鼓励人们只有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离开单位,才能获得国家的保障,获得失业保险。这样的制度设计,违背了中华民族一直倡导的公正、敬业、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观。辞职调换工作几乎是每个人一生中都会面临的选择,如果我国的劳动者,在进行正当的个人利益选择的时候,要考虑是否采取不道德的行为,他会怎么看待我国的制度和道德标准?是否会压抑怨恨、感觉社会虚伪?使自己处于无耻的境地?
2、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2]我们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做到惩恶扬善、维护公序良俗。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但不能保护绝大多数失业者权益,而且要让许多失业者以欺骗的手段才能获得保障,这样陷阱的存在,将不断地吞噬和扭曲人们的心灵,进而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玷污了神圣的法律精神,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
3、悖离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据报载,目前中国30岁以下的年轻人平均5年至少更换工作一次,一生中至少要换7次工作[3]。随着个人在职业发展中选择机会和自主权力的增多,人们享受着空前自由的职业流动,在不断变换的工作中寻觅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相应的,失业的风险也在增加。如果我国的失业保障,不能覆盖全体失业的劳动者,是否违背了公平的原则?而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能领取失业金的规定,往往致使人们采取一些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失业人员的人格尊严,也严重影响到失业者的再次就业,这也与制度的设计初衷相悖离。
为了跳出这个道德陷阱,让人们既不侵害道德,又能够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对现有失业保险制度做出修改。
一是去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限制。只要是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人,如果本人有领取失业金的意愿,都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相应标准的失业金。这样,人们在考虑从单位辞职的时候,就可以正大光明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担心因主动辞职失业而陷入一无所得、两手空空的境地;不用因为要领取失业金而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不道德行为。
二是以是否有利于就业为原则对制度进行修改。在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十几年来,虽然几经修改完善,但依第一论文网提供论文代写和代写论文发表服务lunwen.1KEJIAN.COM,欢迎您的光临然难以操作,总有“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之感,约束条件越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就越多,容易诱发造假等不道德行为,更加难以操作,并且容易引发新的纠纷,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失业者再就业能力差,只能靠获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生活所致。为此,变“失业保险金第一”的观念为“就业第一”,而以是否有利于就业为原则对制度进行修改,不再单纯地向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而以帮助失业者提高再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为重点,使他们能够适应纷繁变化的劳动力市场,尽快实现就业。
【参考文献】
[1]李万超,苏存.谨防农村金融中的“道德陷阱”[J].金融与经济,2011(10)63-65.
[2]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35.
[3]周文霞.国人职业生存方式的六大变化[N].光明日报,2006.04.03(10).
【作者简介】
肖进(1977-)女,毕业于山东大学,硕士,现为中共淄博党校信息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管理.本文选自《新西部·中旬刊》2014年第3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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