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发展_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03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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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立案监督体制机制的不完善,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并且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为使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着手,简要分析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解决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谈谈看法。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1、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由于受种种复杂的人为或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常常采取“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方式将刑事案件不进入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作出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此种情形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权力。
2、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安机关动用刑事立案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滥用刑事立案措施来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时有发生,致使很多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被刑事立案,《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此种情形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3、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而不立案受理或者不应当立案受理而立案受理
根据《刑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和第十八条“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之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对刑事自诉案件直接立案受理的权力。
4、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只有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他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对其自身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严厉监督,才能全面保证刑事立案活动准确、合法。《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自己的立案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5、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犯罪案件而没有移送
《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明确作出规定,当检察机关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移送犯罪案件。
二、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
1、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途径狭窄
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难以及时掌握公安机关接受报案、立案等有关情况,致使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是在办案中自行发现和受理当事人举报、申诉两大途径,然而检察机关公诉、监所、反贪、渎职等部门在办案时发现的线索并未及时移送侦监部门办理,并且侦监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也常常忽略从案件中发现线索,造成相当一部分立案活动未能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视线。
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无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虽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后的执行情况具有监督的权力,但是缺乏刚性的监督措施,致使公安机关立第一论文网提供论文代写和代写论文发表服务lunwen.1KEJIAN.COM,欢迎您的光临而不侦、久侦不结或者拒绝撤案等行为得不到制止,严重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效果,而且即使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立案侦查,但案件质量普遍不高,重刑判决率相当低,如2010、2011、2012年贵州省遵义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数分别为57、82、65,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占比例分别为0.45%、17%、0.9%,案件重刑判决率均在10%左右。
3、《刑诉法》未将刑事立案监督的所有范围作出具体的程序规定
当前的《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程序、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犯罪案件而没有移送,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仅仅是《诉讼规则》作出了程序性规定,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得不到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致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总是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发挥其本来的效能。
三、解决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
1、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
当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1)在办理下列逮捕案件时注意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其一,在审查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时;其二,在审查证据之间产生重大矛盾的案件时;其三,在审查团伙犯罪案件、系列犯罪案件时;其四,在审查涉及另案处理、在逃、边缘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案件时;其五,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鼓励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2)通过各种方式鼓励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及时将案件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如新闻媒体、城市公益广告宣传栏、乡镇赶集和“12.4”法制宣传日等到街市设点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
(3)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当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投诉。
2、完善法律规定与创新制度建设
至于《刑诉法》未对其程序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的几种情形,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建议立法部门修订完善。当然,在法律规定未补充完善前,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一是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这种情形,可以采取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来具体规定相关程序。二是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犯罪案件而不移送这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办法来详尽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措施后由当地政府转发该办法。三是对于人民法院应当直接立案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而不立案受理或者不应当立案受理而立案受理这种情形,可以采取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来操作。
3、增强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刚性化措施和手段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不结案、不撤案等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
(1)建议同级党委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纳入年终考评。检察机关在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催办函的同时,书面建议同级党委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评,并且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工作进行评议。
(2)依第一论文网提供论文代写和代写论文发表服务lunwen.1KEJIAN.COM,欢迎您的光临法严厉打击公安人员不立案、不结案、不撤案的行为。认真调查公安机关不立案、不结案和不撤案的原因,若公安机关人员存在徇私枉法故意不立案、不结案、不撤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侦查人员以渎职侵权进行立案查处,情节轻微的,将其侦查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犯罪案件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与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联合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两法”衔接执法质量检查的方式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若行政执法机关徇私舞弊故意将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的,对其执法人员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予以立案查处,情节轻微的,将其行政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本文选自《新西部·中旬刊》2014年第3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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