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现代转型及其对乡村治理的策略分析_行政管

时间:2020-08-07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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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学者基本认定应该发展农民组织。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村委会、乡镇企业等传统农民组织作用既定的情形下,新型农民组织发展水平越高,乡村治理状况就越好”,并且一部分学界代表于2007年在广东达成所谓“广州共识”,呼吁“让农民组织起来”。也是在2007年,笔者在《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和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一文中指出,“在我国,农村居住分散情况十分普遍,农民原子化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这是一个不争的农村现实情况,人们常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基于农村社会存在这样低组织化水平的事实,从应然的认识层面来说,农村社会基层的治理目标理应锁定在提高农村社会的组织化水平以及增强农民自身的组织能力,“针对当前的社会理想、国家目标或现代化导向,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农民之间的联接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间能够有高度的契合,能够实现顺利的对接。”而从实然的事实层面来分析,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应着眼于搞清楚以下问题。即: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随着国家现代化转型的背景下,农民如何能够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呢?也即,农民自组织的动力来自哪里呢?在历史上,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历史类型又有哪些呢?进一步,从这种历史的梳理与分析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是什么原因造成当下农村的低组织化状况的呢?农民自组织动力源存在的问题及其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呢?更进一步,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现代转型会对现行的乡村治理结构产生什么影响呢?面对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现代转型,应如何优化乡村的治理结构呢?经过近几年的调查研究与学习思考,笔者试探着回答上述问题,供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并批评指正,希冀能够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解决好我国的“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村的基层治理问题。
一、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历史类型
探讨上述问题的前提是: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进程中,农民必须组织起来,而这种组织的方式不是被动的,应该是农民自己在尊重、维护以及争取自身实际权益基础上自觉地组织起来,本文将农民通过这种方式而结成组织的过程称为农民自组织。从力学运动原理来看,农民自组织作为一个过程和运动,并不是在真空中自动进行的,它需要一定的动力启动并推进,否则这个过程和运动就无法进行并维持下去。那么,农民自组织的动力来源于哪里呢?既然这种动力不会自动产生,那么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发展理论来说,它必然来源于特定社会的基本矛盾以及体制设计与运行机制之间的张力——往往这种矛盾和张力越大,农民自组织的动力就越大。而对于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认知。必须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境域,这是因为“中国农民组织问题并非单纯的学理课题。其认知和解决必须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境域。”同基于此,本文认为,根据动力形成机制的不同,中国农民自组织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动力源可以大致归纳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政府倡导型以及市场主导型。这三种动力源类型分别对应着无意识型、响应型、自觉型三种模式的自组织。
(一)农民自组织的传统型动力源
概括地说,农民自组织的传统型动力源主要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而建立的。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人和人在空间的排列关系是孤立和隔膜。孤立和隔膜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这个集团,就是一个个村落社区,其规模“可以只有一户人家”,也可以有“几千户的大村”。从地缘关系上来说,农村社会这种聚村而居的村落组织是内嵌于村庄内部的,属于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具有“地方性、自发性、自主性、非正式性、公共性和总体性等多重属性。这些属性不仅使该组织与其他组织相比呈现出独特的运作逻辑、社会功能以及经济和社会意义,而且促进了社区居民间的日常交往和乡土社会的和谐稳定。它所彰显的互助合作精神,使村民在遇到发展困境时选择以社群而非个体力量来应对。”因而,这种农民自组织的动力来源于农民生产生活以及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社会需求。而从血缘关系上来说,传统农村社会人与人之间则结成了“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结构,“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费孝通先生将这种亲属关系所联结成的社会关系的网络结构称为“差序格局”——“每一个网络有个‘己’作为中心,各个网络的中心都不同”,而且这种差序格局,“不但亲属关系如此,地缘关系也如此。”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费孝通先生将传统农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地缘关系结构与血缘情感关系结构统一起来,人们相互之间形成并维持着这种“差序格局”。显然,这个过程是农民为了社会交往而相互之间产生组织的过程。这种组织的特征是非正式的,其功能主要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社会交往的需求,其动力来源于人类生活或生产的本能需要——通过这种非正式群体或非正式组织的联结,人们满足了彼此之间的情感依托需求。
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一种“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社会”。在这种经济运行模式中,农业生产活动是自给自足的。一般情况下,广大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主要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不同农户之间基本上不需要组织起来,而且除非他们之间具有血缘、亲情或者邻里关系,否则基于自身利益的差异是难以组织起来的。这一点,费孝通先生已经阐释得很清楚了。因此从普遍意义上来说,传统社会中农民生产性的自组织问题几乎是不存在;但是,从狭义的小范围意义上来说,农民生产性自组织的范围也只是局限在一个家族,充其量扩展至具有血缘、亲情或者邻里关系的农户之间。
从传统农业社会的政治生活来看,由于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是其基本的统治方式以及长期受统治者君权神授思想的宣传与教化,广大农民几乎没有政治参与的机会,因而也就缺乏组织起来的需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农业社会中就不存在政治方面的自组织——当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恶化到一定程度。农民也会自发组织起来对抗政府的暴行,这种自组织的方式,往往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如兄弟结义等)基础上并通过不同规模的农民起义展现出来的。
由上文分析可知,传统型农民自组织的动力源来自于人们生活或生产的需要,而且其动力还是比较强劲的。这是因为“血缘和地缘的高度结合,再加上姻缘关系,使得农民在宗族、村落等小群体内部有着很强的合作能力”。
(二)农民自组织的政府倡导型动力源
政府倡导型动力源主要是基于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所垄断的公共权力与权威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把生产资料私有制变转为公有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运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次改造的任务就是:在自愿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把贫农和中农联合起来,发展农业合作化,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组到初级形式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道路。在“积极领导,稳步前[第一论文网www.dylw.NET提供论文代写和教育论文发表的服务]进”的号召下,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不断地向前发展。事实上,当时兴起的这场农业生产合作社运动是由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发起的,因而决策者的政治考量成为这场运动的起点,虽然广大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自觉组织起来,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积极性,具有自组织化的表现形式,但由于政府权威的强势干预,导致整个运动表现出了明显的“被组织化”的色彩。党和政府倡导的农民自组织运动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权威,虽然政府在自组织过程中提出坚持自愿的原则,但政府驱动则对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发挥政治权威的功能”。㈣事实上,政治权威也确实对人们自组织的意愿起到了关键性的隐形胁迫作用,因而其中不乏不少农户被边缘化甚或是被迫参与这一自组织,因而它存在着一定的形式主义问题。
农民自组织的政府倡导型动力源也同样存在于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基层的村民自治化运动中。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得到中央高层的确认。1982年,在新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并对村委会的设置、产生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充分肯定了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在政府的领导下,中国广大农民迅速建立起了村民自治制度。在这场村民自治化的运动过程中,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虽然已经从法律层面得以确立,但是在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政府却是这场农民自治运动的真正“操控者”,很多村民委员会的成立都是基层政府进行政治动员的结果,而且村民委员会成立之后,也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甚至异化为基层政府在村庄里的延伸,因此,这场轰轰烈烈的村民自治运动实际上是政府政策倡导的结果,可以说,这是村民自组织的产物和结果,而在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生活领域,虽然由于政府对正式制度的大规模供给冲击了传统的非正式制度体系,但传统的农村宗族、家族、宗教、邻里关系等非正式组织方式仍然在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农民自组织的自利型动力源
自利型动力源由市场经济时代“经济人”的自利性汇集而成。也即基于“经济人”的自利动机而形成。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由政治领域逐步转移到经济领域,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成熟起来,市场机制的“具有自利性动机的诱发力量”刺激着人们的自我利益意识,人们作为“经济人”的市场经济主体性逐步显现并成熟。人们开始围绕着自己的利益来构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这就为现代农民自组织运动的开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基础。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开放从农村发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建立之初虽然强调统分结合的模式——农户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但由于村级组织的薄弱,绝大多数村级组织都无法为村里农户的农业生产提供有效的支援,反而蜕化为乡镇政府在村庄里的代表,加之政府机构改革导致乡镇政府职能转变而使得乡镇政府对乡村事务的管理由直接干预转向间接指导,而这种“间接指导”事实上使得乡镇政府转变成为与村民及村委会争利的“赢利型经纪人”,结果必然会导致农户的农业生产实际上处于高度分散经营的状态。客观地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初期,这种高度分散经营的模式基本适应了当时中国农村的生产力状况,可以看做是对当时农村生产力的一种解放。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高度分散经营的弊端逐步成为阻碍中国农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的一个基本因素,因而规模化经营理念则逐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则逐步成为现代农业的一种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为了获得更多的农业生产利益,一些具有前瞻眼光的农村精英在“经济人”自利动机的推动下开始走向联合,他们通过成立合作社、农民协会、合伙开办企业等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这样,在经济活动中农民自组织运动便开展起来。
在农村政治领域,虽然没有出现新的政治自组织形式,但就业已存在的村民委员会而言,已经逐步由形式上的自组织开始走向实质上的自组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虽然村民自治的运行方式没有发生变化,但广大农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自我保护的权利意识日益强烈,这也可以看做是中国农民在政治自组织能力方面的进步和提高。而在社会生活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农民“经济人”的特征越来越明显,由此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关系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家族、宗族、邻里等自组织方式慢慢弱化,但这些关系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发挥着自组织的功能,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涌现出一些农民自娱自乐的文化组织,如秧歌队、锣鼓队等,它们虽然仍然是一些非正式组织,由相关的村民自主成立,但他们成立的基础已经有别于传统的社会关系,其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娱乐以及其他的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
综上,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中国农民自组织的发展是一个必然趋势,其动力主要来源于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人”与“理性人”的自利动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在这场农民自组织运动中完全脱身,因为正如个体理性并不一定带来整体理性,个体农民的自利动机可能帮助其自身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但并不一定体现为整个农民群体的理性,所以农民的自组织也存在着失灵的危险。因此,政府应该从宏观制度层面为农民自组织的正常发生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与建设,从而保证中国当前的农民自组织运动得以健康开展。
二、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现代发展与转型
在中国,虽然农民自组织活动并不是新现象,但从其活动开展的历史来看,现代农民自组织与过去农民自组织活动在动力源方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比较分析
虽然传统型、政府倡导型和自利型三种类型的动力源都可以促成农民的自组织运动,但是它们在作用机理方面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动力的始动因素看,传统型动力源初始于当时农民的本能需要,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们基于地缘、血缘、习惯、风俗、惯例等因素而进行自组织,农民在社会化过程中把这些因素内化为自身生活与自身本能行为的一部分,因而他们的自组织参与是在无意识中完成的;政府倡导型动力源始于政府的政治考量与政策设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巩固政权以及满足人民群众实现当家做主的愿望,党和政府引导农民建立合作社,所以这场运动的发展更多的是出于政治的需要;而现代自利型动力源则始于市场经济中现代农民满足自我权益的需要,他们具有实现自我权益的强烈意识,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走向联合。
2.从动力源驱动主体的目标明确性来看,受传统型动力源驱动的农民自组织行为只是为了自身本能的需要而表现出的自觉行为,所以其自组织目标并不明确;政府倡导型动力源驱动的农民主体的目标由政府确定,因而目标非常明确,服务于特定政治目的;而现代自利型动力源驱动的农民主体的目标由农民自主确定,因而自组织过程的目标也是明确的。
3.从动机形成的社会基础看,传统型动力源形成的基础主要是传统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血缘、亲情、邻里关系等,它们使分散的农民个体之间具有了特定的联系;政府倡导型动力源形成的基础是政府的权威,在这种动力驱动下,虽然中央政府并没有刻意动用强制力量推行农民自组织运动,但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使得原本需要一个漫长过程的农民自组织运动,却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其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过多地干预了农民自组织运动;自利型动力源形成的基础是农民自身的权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经济人”的特征日益凸显,个人权益成为驱动农民进行各类活动的一个基本动力,其中就包括参与自组织运动的活动。
4.从动力源的主要作用领域来看,传统型动力源主要作用于农村社会生活领域,主要以宗族、家族、宗教组织等方式呈现出来;政府倡导型动力源主要作用于农村经济和政治生活领域,主要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包括初级社、高级社等)、人民公社、村民自治委员会等组织方式呈现出来;自利型动力源主要作用于农村经济生活领域,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等组织方式呈现出来。
5.从动力源的制度保障来看,传统型动力源主要由农村土生土长的非正式制度所保障;政府倡导型动力源主要由政府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正式制度所保障:现代自利型动力源既由政府所制定的正式制度也由农民自组织所形成的内部规范等正式制度所保障。
6.从动力作用于农民的方式来说,传统型动力源由于始于中国农业社会中农民的本能需要。因而农民参与自组织过程通常是一种自愿的选择,而这样的动力源于农民的内心,它直接作用于农民自身;政府倡导型动力源始于政府的政治需要,因而这一动力源是间接作用于农民的,也即从政府倡导型动力源形成到自组织运动的形成需要借助于农民自组织意愿的产生这一中介和纽带,虽然有的农民可能并不认同这种运动,但却基于对政治权威的恐惧而被动地参与到自组织过程中去;自利型动力源始于现代农民有意识的追求,因而参与自组织过程的意愿是自觉形成的,他们参与的态度是积极而认真的。
7.从动力源适用的社会经济形态来看,传统型动力源主要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下的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比较少,但人们的社会生存风险却比较大,因而需要一定组织来降低社会生存的风险;政府倡导型动力源主要适用于政府主导社会经济生活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政府全面干预经济社会生活,因而政府的权威可以充分地发挥其影响力,号召农民进行自组织;自利型动力源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充分的状况,农民个体或农户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理性得以开发。自我利益意识开始萌发并逐步增强,为了追求更好的农业生产效益而主动自觉地参与自组织过程。
综上所述,农民自组织动力源之间的差异,可以列表如表1。
在上述三种农民自组织的动力源中,自利型动力源最适用于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而且也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因而在当前,农民自组织运动应该重点培育自利型动力源,这也符合世界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潮流。
(二)当前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构成
当前,农民自组织运动的动力源构成比较复杂,传统型、政府倡导型、自利型动力源在不同程度上都发挥着作用,尤其是政府倡导型动力源仍然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力。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这完全打破了原先农民自组织运动在民间慢慢酝酿的状态,法规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上的井喷式增长主要得益于地方政府部门积极地推动。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为了在政策执行创造政绩,通过各种指标给基层政府施加压力,同时也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这样,形式主义的做法在很多地方流行起来,很多村办企业和农民协会为了享受政策优惠也转变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短期内便实现了数量上的快速增长,而“真正由农民自己兴办的则是少之又少”。由此可见,政府的倡导是当前农民自组织的主要方式,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增长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倡导型动力源仍然是当前中国农民自组织过程的一个主导力量。
自利型动力源是当前中国农民自组织运动的引发力量。改革开放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农业生产陷于分散经营的状态,但是市场经济的推行刺激了一些农民能人的市场经济意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并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效应,他们开始自主组织起来,成立农民协会或者合作社,虽然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只是偶然出现的个案,但它们的出现至少表明了农业生产中农民自组织的需要,正是它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独特作用,才引起国家决策层的关注,并从制度层面对这种活动进行了倡导和规范。由此可见,改革初期中国农村出现的合作社、农民协会等组织是自利型动力源发挥作用的结果,而且它对政府倡导型动力源的形成也起到了启发和带动作用,成为今天农民自组织运动潮流的导火线。不可忽视的是,虽然受到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的冲击,中国当前农村中的传统因素正在日益减少,血缘关系、亲情关系、邻里关系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但就当前中国农村的社会现实来说,这些传统的因素仍然有着巨大的生存空间。在社会生活领域,它们仍然是个体农民和农户之间进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因而家族、宗族、宗教等正式或非正式组织活动仍然是农民自组织的重要表现方式。即使在经济和政治生活中,这些因素也能发挥重要的影响力,因此传统型动力源在今天农民自组织过程中仍然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由上可见,当前中国农民自组织动力源在构成上形成了一种以政府倡导型动力源占主导,自利型动力源正在发育并逐步壮大,传统型动力源在不同程度上依然发挥作用的格局。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虽然有所提高,但远不能适应农村社会利益分化及乡村治理的需要,“分散化与低组织状态已经成为制约乡村治理的主要瓶颈”。因此,农民自组织化是当前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方向,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实施以后,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为基本形式的农民自组织运动开始在中国广大农村开展起来。然而,虽然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形势喜人,但就农民自组织动力源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和空间。
三、当前农民自组织动力源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方向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但这仅仅表现在量的快速增加上,而是在质的提升上却表现得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发动这场运动的动力源在构成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此而言,当前农民自组织动力源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倡导型动力源过于强大。从历史经验以及国外的实践效果来看,现代农民自组织需要政府从宏观方面提供健全而有效的制度[第一论文网www.dylw.NET提供论文代写和教育论文发表的服务]保障;如果政府在农民自组织化过程中失去有效的引领和控制,农民自组织过程就难免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会走向主流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反面。因此,政府对农民自组织化过程进行适当地引导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当前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发育不是非常完善、农民的市场经济主体角色还不是非常成熟的时候,政府对农民自组织过程的引导就显得尤为必要。但是,毕竟农民才是真正的自组织化过程的主体,农民的自组织化过程能有效启动并最终发挥作用取决于农民自身是否具有真实的参与自组织过程的意愿。所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政府仅仅是这一过程的一个外部干预力量,这种干预应该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不能随心所欲,因为过多的干预反而会取代农民自身参与自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结果必然导致农民自组织流于形式,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相关调查研究的结果显示,当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大量农民或者迫于政府的权威,或者受到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吸引,盲目地建立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使得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起来却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有些合作社成立之后即停止运营”。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力量过多地干预了这一过程。
2.自利型动力源发育不够成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之前,现代农民自组织运动一般是由农村能人自觉自愿地进行组织,然而这在农村却仍然属于少数情况,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他们仍然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有效地进行自组织,这~方面是因为中国农村缺乏经济自组织的传统,“两千多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使广大农民形成了求久求常的思维模式”㈣禁锢了大多数农民自组织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人们无意于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导致大多数农民缺乏自组织意识;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农村相对受到忽视,导致很多农村地区在市场化进程中被边缘化,很多农民仍然缺乏市场意识,不能真正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因而也就没有动机去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来获取更多的利益,也即难以形成自组织的动力。
3.传统型动力源的普遍渗透。近现代以来,虽然中国现代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传统的一些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开始受到批判,甚至被抛弃,但还是有许多传统因素始终在发挥作用,引导着人们形成特定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尤其是在农村,传统因素的力量仍然非常强大。与传统社会比较起来,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民工潮虽然加剧了基层农村社会的流动性,但是基层农村社会传统的文化封闭性、地域的偏远性以及实际上存在的城乡有别的政策措施,使得现代性因素很少有机会进入村民的生活。即使有一些现代性因素进入农村,也往往由于农民教育水平普遍比较低以及与农村传统因素相冲突而被村民们所抵制,因此构成农民自组织传统动力源的各个要素也在现代社会生活领域中得以继续发挥作用,其影响也必然会深入到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农民自组织过程。在这方面,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事实就是:村民自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被本村大户把持的现象并不鲜见,这“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的制度限度与困境。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在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以及拓展基层民主发展的空间”,而且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通过家族网络、亲戚网络、邻里网络等进行联合和组织的。因此,总的来看,传统因素渗透到了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其在社会生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基本上是积极的,但是其在政治和经济生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如导致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混乱等。
既然当前农民自组织动力源存在着以上问题,那么这些问题会导致中国农民自组织动力源向什么方向发展呢?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路径来看,农民通过自组织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是一个大的发展趋势。应该说,当前中国政府所倡导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把握住了这一问题的关键,适应了这一潮流的趋势,因而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实现农民自组织的方式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选择,因而中国农民自组织化进程应该而且必须根据中国农村的现实选择合适的发动机制。而就当前农村的现实情况来看,中国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充分尊重农民自组织的意愿。农民自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农民始终是这一过程的真正主体,“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中心”,而且要想使得自组织过程真正取得实效,必须以农民积极主动的参与为前提,农民被动消极的参与往往会带来形式主义的问题,因而自组织过程中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不能被取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建设的历史教训警示我们,中国农民自组织化必须充分尊重农民在这一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他们参与自组织的意愿。
2.以中国农村的实际状况作为出发点。中国农村有着诸多根深蒂固的传统因素,而农民自组织的传统型动力源的基础因素就包含其中,虽然传统型动力源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发动的农民自组织具有许多消极影响,但就当前中国农村的现实状[第一论文网www.dylw.NET提供论文代写和教育论文发表的服务]况而言,要想彻底消除这些传统因素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因此,面对传统型动力源在农民自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实,必须对传统型动力源的作用加以区分,对于传统型动力源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自组织功能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方面,以培育和提升当前中国农村的社会资本存量,而对于其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发挥的自组织功能,应该正确地进行引导和利用,在抑制它们负面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其正面功能,以保证自组织过程的有序和健康。
3.政府应该准确定位自身的角色。对于政府在发动农民自组织中的作用,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当前中国农村传统因素根深蒂固,而且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仅仅依靠农民自身觉悟的提高来实现自组织过程,可能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而要想缩短这一过程,外部的制度刺激就显得非常必要。因此,政府从宏观方面做好有关农民自组织的制度设计,做好制度供给工作,是当前中国农民自组织进程有序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中国农民自组织中政府作用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主导农民自组织过程,通过计划或指令的方式促使农民被动地走自组织道路,这样的自组织不仅不会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提升,有时反而影响了农户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无形中增加了农户的生产成本,违背了政府引导农民自组织的初衷,所以在当前中国农村特定的环境中,政府在引导农民自组织过程中必须准确定位自己的功能和角色,既要做到引导有力,又要做到干预有度。
综上所述,农民自组织化过程中的动力源应该以自利型动力源为主要的发展目标。因为自利型动力源是“在市场逻辑推动下的农民组织化是一种自发、自愿和自我的组织化”。而正是由于它遵循了市场逻辑,所以它既能调动农民自主参与自组织过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又可以削弱传统因素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发挥作用;既能为政府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干预奠定基础,又可以为政府更有针对性地宏观引导提供条件。基于此理由,当前中国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构建应该围绕着自利型动力源为中心展开;同时,对于政府倡导型动力源应该随着自利型动力源的逐步完善而逐步缩小其应用范围,以为自利型动力源发挥功能提供足够的空间,并把农民自组织主导动力源的地位让渡给自利型动力源,为自利型动力源的形成和完善提供制度保障。而在中国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未来发展中,其方向理应变当前以政府倡导型动力源占主导地位的现状为以自利型动力源占主导地位的情形,健全和完善自利型动力源,限制传统型动力源作用的发挥。
四、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现代转型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解体,乡村社会结构走向具有现代意义的团体格局成为一种应然选择”,但目前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是“处于纯粹意义的差序格局结构或团体格局建构的情形”并不多。随着这种社会结构的逐步转型,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选择也应该做出适应性的改变,实现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现代转型。所谓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现代转型,是指中国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由以政府倡导型动力源为主转变为以自利型动力源为主。这一转型不仅仅对农民自组织本身造成了深刻的影响,也必然对中国当前的乡村治理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可以肯定,农民自组织动力源的现代转型对乡村治理结构既有建设性的影响,也有破坏性的影响。其建设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利型动力源驱动的农民自组织化进程提升了农民自身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在传统社会中,虽然农村家族、宗族、邻里关系等自组织方式是农村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农业社会中乡村治理的主导力量,但这些组织方式以非正式组织为主,因而在现代法制社会中,这些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往往缺乏正式制度的认可或支持,因而在面对具有正式制度所保障的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时候,它们往往呈现出隐蔽性和被动性的特征,因而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尤其对于在建国初期政府对于农村事务的强势干预而言是如此。然而,当前中国农村正在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等组织却与传统的自组织方式有着重要的区别,这种由自利型动力源驱动的自组织方式得到[第一论文网www.dylw.NET提供论文代写和教育论文发表的服务]国家正式制度的认可,具有一定的法人地位,因而也就拥有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为其参与乡村治理过程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为了给自利型动力源创造功能空间,政府倡导型动力源需要让渡功能空间,也就意味着政府要减少对于农村事务的干预,而乡镇政府对农民干预力度则相对减小,因而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影响力则相对下降,而农民自组织的影响力却开始增强,从而使得整个乡村治理结构的力量对比发生比较明显的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原先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和农民组织起来参与乡村治理过程,这提升了农民自身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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