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民工
所谓农民工,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他们由从农村进入城市,替雇主工作,以谋生计,但却没有非农业户口。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二)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向老年人提供可靠稳定的生活来源,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推动,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事业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总体来看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并不乐观,存在很多问题。
(一)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894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重为15.7%。这一数字虽然同上一年相比提高了1.4个百分点,①但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工的参保比率依然较低。与此同时,我们还不能忽视“高退保率”现象的存在。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民工退保现象并不罕见,比如广东省2006到2008年退保率分别为9.15%、10.79%和11.18%。除了广东省退保持续增加之外,近年来深圳农民工退保也很频繁,退保率高达24%[1]。
(二)不同地区和行业农民工参保情况差异大
据统计,2012年外出农民工在不同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分别是:东部地区为16.9%,中部地区为9.2%,西部地区为8.3%,东部地区农民工的参保比例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农民工的参保比例。②
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来看,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的农民工参保情况相对较好,参保比例分别为15.2%、24.1%、14.3%;农民工参保情况较差的行业是建筑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其参保比例分别为3.8%和7.0%。③由此可以看出,建筑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的农民工的参保比例显著低于其他行业,其参保状况需要重点关注。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
农民工的流动性极大,根据有关研究表明,农民工在1年内,发生职业流动的比例超过了50%,在一个地方工作的平均时间为2-3年[2],因此如果没有完善的转移接续制度,那对于农民工自身的养老保险既得利益是十分不利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以及现行的转移接续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理论上应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很多,而实际上能成功办理的人数却极少。为了减少当地社会统筹资金带来的压力,有些地方甚至对外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进行了种种限制,大大提高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成本,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3]。
(四)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
虽然国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也做出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迄今为止,中央还是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因此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可谓五花八门。例如北京采用的是独立型养老保险政策,上海市采用的是综合型养老保险政策,而深圳市则采用的是纳入型养老保险政策。由于各地对农民工规定的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得到有效对接,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出现困难。因此只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才能确保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跨地区转移接续。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我国农民工人数众多,如果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年老后无法得到稳定的安置,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把每一个农民工都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势在必行。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政府、企业、个人任何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实现。
(一)改革和破除二元户籍制度障碍
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制度的排斥是造成农民工处于目前这种非公正、非平等状态的根源。传统的二元户籍制度不但加深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隔阂,而且也使得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权利等方面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农民工成为游离于城乡之间的“边缘人口”。因此要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对于长期束缚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的改革乃当务之急。
具体来说,户籍制度的拥有应以常住人口为划分标准,不分城市与农村户口,只要在城市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就应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且随着工作的变换累积计算。同时取消有差别的就业、社保、教育及其他与户籍相关的制度,实现全体公民的权利义务平等。
(二)建立多层次缴费基数,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了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出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一方面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降低成本,从而不会积极地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障费用;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且对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信心,所以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会很高。因此,如果能够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使得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层次进行缴费,则可以使当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情况得到很好的改善[4]。
(三)推动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
目前我国企业用工制度方面主要存在着用工管理混乱、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等一系列问题,这种用工管理上的不规范不仅给农民工劳动保护和农民工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了一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缺失。因此国家和政府需要严格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规定企业只要雇用了农民工就必须依法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保证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农民工能够公平享受到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到侵犯[5]。
(四)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系统
由于农民工这一群体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因此养老保险关系能否很好地转移接续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方便管理,可以推广使用全国社会保障信息卡,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的目标,以便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转移接续。具体来说,就是要设立“社会保障个人服务窗口”,简化社会保障办理程序,建立地市一级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技术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将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其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保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在其变换工作时不会受到侵害,以增强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信任感,激发他们的参保热情[6]。
参考文献:
[1]谷玉安.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2]刘秀红,陈彩.关于建立全国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
[3]张蕊.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的完善[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4).
[4]王丽丽.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5]杨国栋.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