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思路的建设方式_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10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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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全球化的兴起以及金融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在面临着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保险资金投资效益较为低下等问题的情况下,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欧美等地发达国家迅速发展。2002年12月5日,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显示出我国金融机构正开始在走一条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中间环节,逐步满足业务拓展需求,规避金融监管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道路。但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完美:其可通过资本的内生联系进行业务的整合,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等。基于此背景,本文通过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借助博弈论模型论证相关问题,探讨建立适合我国金融特点的,职责分明、便捷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环境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宏观环境分析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形势,我国政府不断调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提高针对性和灵活性,经济向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进一步巩固。银行业银行业主要指标保持良好,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加强,行业稳健性标准和监管有效性提升,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能力显著增强,整体呈稳健发展态势。截至2012年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95.30万亿元,负债总额89.5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9.9%及19.2%。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净利润8990.9亿元,同比增长34.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至2012年末,净资产5664亿元,同比增长17%;全行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911.02亿元,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占总收入的56.77%。保险业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2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5.05万亿元,同比增长24.4%,业实现保费收入14528亿元,同比增长30.4%,利润总额836.5亿元,同比增长57.7%。金融市场在改革创新中也稳步发展,发挥了改善融资结构和完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如表1所示,货币市场流动性充足,债券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所拓宽,2012年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达77%。
表12012年主要债券发行情况
品种发行额(亿元)同比增长(%)
国债1977810.3
政策性银行债1319313
银行次级债920-66.5
银行普通债10-90
企业债券168120.8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法律漏洞、监管目标分歧及监管机构协调困难等问题,金融监管公司在不断地寻找漏洞或灰色地带进行金融创新及混业经营,大大地增加了金融风险,也挑战着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1.法律漏洞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管理模式,相应地,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是基于特定的领域,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依次与其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另外,这些由监管机构起草或颁布的法律规章制度等,都只具有本领域的特征,换句话说,对其他领域缺乏考虑或者缺少沟通。因此,法律漏洞及灰色地带出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诞生创造了诱因。
2.监管目标分歧
监管重点及目标的分歧有可能在各监管机构间引起冲突。银监会把重点放在银行业机构的审慎监管上,证监会主要负责营造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有效,保监会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保险业的稳定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各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指标体系、监管模式等各有差异,对被监管者的结论也不尽相同。在监管内容上,各监管机构都偏重对该领域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其日常经营风险的评估尚不成熟,并忽视对金融机构经营安全性、盈利性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3.协调困难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过程中,上述三个监管机构存在着协调效率不高的问题。由于这三个监管机构有着同等的地位,因此在监管或应对危机过程中,在选择牵头机构或决策机构时就显得尴尬,这也直接造成了信息共享和问题处置的低效率,大大降低了监管效果。这也就意味着对这类金融集团的风险难以界定及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规避监管,会利用灰色地带进行资本转移,而监管机构因为不熟悉跨领域的业务,监管效果会大大弱化,监管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博弈分析
本节构建的序贯博弈模型,是为了证明在分业监管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选择混业经营逃避监管是大概率事件;而为了降低风险,监管当局在效用大于成本时会选择混业监管,如果违法成本过高或被发现的概率较高,金融控股公司则不会选择不合法的经营。现假设市场上只有一个监管机构及一个金融机构。监管方只有两个策略----分业监管(漏洞较多)和混业监管(漏洞较少),其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机构在观察监管方的行动后决定自己的策略,其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策略可以是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合法)或者混业经营(非法)。同时也假设在分业监管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漏洞进行混业经营获得额外利润,而这种行为被监管发发现并处罚的概率很小。
假设有:MR:混业监管;SR:分业监管;SO:分业经营;MO(NI):混业经营;MO(I):混业经营;Cm:混业监管中监管方的成本;U:混业监管中社会的效用;R:金融控股公司的正常业务收入;Re: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额外利润,Re>0;Ri:金融控股公司非法经营的额外利润,Ri>0;F:混业监管中监管方对非法经营的处罚;1-p:发现非法经营的一般概率;ε:混业监管中监管方侦测非法经营的能力。
图1序贯博弈的博弈树
其中,X11:0,R;X12:0,R+Re;X13:(1-p)F,R+Re+pRi-(1-p)F;X21:U-Cm,R;X22:U-Cm,R+Re;X23:U-Cm+(1-p+ε)F,R+Re+(p-ε)Ri-(1-p+ε)F。
如果U当p>时,金融控股公司会选择混业经营(有非法经营)策略;如果p<,金融控股公司则会选择混业经营(没有非法经营)策略。
当U>Cm时,监管方会选择混业监管,也就是说,它有能力辨别机构的混业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效用(金融稳定与市场信心)大于混业监管的成本,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为由ε和F决定:
如果ε

如果ε>p-,此时的子博弈精炼均衡为:混业监管,混业经营(没有非法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发现过度金融创新或违规的成本过高,没有利润空间,因此将很好地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降低金融创新程度。
由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促使,无论监管方采取何种策略,金融控股公司都会想方设法进行混业经营(Re>0);又因为非法经营会给金融系统带来负面影响及不可掌握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方期望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于是,混业监管,混业经营(没有非法经营)是一个优化的策略组。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的搭建
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方便非常迫切的问题,目前中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主要监管责任机构不明晰。
(一)基本监管框架
鉴于中国现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可以借鉴美国1999年颁布的GLBA法案中的有关内容。该《法案》允许以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的形式实现银、证、保等多项金融业务相互渗透和融合,并产生新业务及服务,同时,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各种改变,继续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及监管的有效,金融监管的框架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演变成现在的伞形监管框架。鉴于现实情况,应提高人民银行地位,改变一行三会的平行监管路线,人民银行作为最高的综合监管机构,实施对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功能监管,三会需定期向其汇报信息,以加强功能性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紧密关系与信息共享;对不断发展的金融创新及衍生品的监督权应按照产品类别进行分类监管,建议人民银行对混业的商品及服务进行审定并对合并报表的分析。银监、证监、保监对其负责的子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二)监管实施的步骤
在监管框架有效搭建后具体的监管实施步骤有:
1.公司治理监测
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界定各高管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2.资本充足监测
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金融控股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具体应包括整个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健全、母公司的资本管理能力和预警能力等。建议在消除资本重复计算和多重财务杠杆基础之上计算整个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参考新巴塞尔会议要求,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应大于1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小于5%。
3.关联交易监测
人民银行应根据实际得益的原则鉴定交易各方,允许金融集团在合法合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依照正规渠道整合资源,提高综合经营效益,并做到及时信息披露,禁止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投资者及公众利益的行为。大额内部交易是指金额占子公司资本5%以上,或在一个季度的与同一个交易方交易累计金额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交易。
4.流动性监测
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流动性进行监测,关注并分析集团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等,而金融控股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并表管理,并每月10日内报送报表。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合理的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适当水平,并不断提高资本补充能力。
四、结论
本文归纳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特征和特殊风险,阐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并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现行[dYlW.Net专业提供代写毕业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wwW.DYlw.NEt]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减少金融风险及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下,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仍在转型经济中,金融业及其监管的发展会比其他工业国家更为复杂。利用市场“无形的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并发挥其自律功能将是一个长久及艰难的过程,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我国金融监管在适当的时机应进行调整。监管层要特别注意金融控股公司的非法关联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及有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和概念,以及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内容;明确监管主体,构建高效的监管框架,保证信息流动的及时和顺畅;设计新的监管指标预警体系,务求做到监管的合法合规,提早发现风险,准确识别风险苗头。
参考文献:
[1]王伟炜.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4-19.
[2]陈柳,熊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比较研究及中国的选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3):99-104.
[3]曹华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J],南方金融,2010(3):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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