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和方法_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13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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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文就主要探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设和监管建议。企业会计主体主要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换,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企业利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报、半年报、临时报告等方式向利益相关者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Meek(1995)界定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含义。是指除了强制披露的信息,企业管理层基于自身需求主动提出的有关企业财务和发展等方面的信息。并将企业自主披露的信息分成的三大类:战略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本文由wWW.001lunwen.com提供,第一论文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源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对资本的争夺,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下希望看到更多的信息,如企业的信誉、核心竞争力、环境保护、研发状况等。在多元化和不断创新的融资模式下,企业要想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只有对外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从强制性披露模式下转变为自愿性披露模式。
一、创业板上市公信息披露特征及动机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征
创业板的开板是为了丰富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为具有高成长型企业和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展示的舞台。在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大多是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规模和行业的特殊性,竞争激烈风险较高,由此选择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自主对外披露信息的原因和特征也呈现出自身的特点。
以下从三个因素阐述创业板市场的特征,以及这些特征是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影响。
1.经济因素
(1)企业科技含量高。在所选取的352家样本公司中,多为技术密集型企业,不同行业企业的优势也不尽相同,每个行业对相同类别的信息对外披露时,主动披露的积极程度也有所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主业突出,尤其是制造业、信息技术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占有超过85%的比例。
(2)行业间竞争更为激烈。创业板上市公司国有股占比较少,多为法人股一股独大,受到科技含量高和附加值高的特点导致创业板企业所处各个领域竞争激烈。
(3)具有高成长性。比较资产负债率这一指标后发现,创业板市场的比率在很大程度上低于主板市场。创业板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较高的成长潜力。
(4)无形资产占比大种类多。各类无形资产可以反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许多都是不可入账无法量化的,包括管理方法的先进和独特、充足的人才储备等。
2.社会因素
由于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不同,中小企业居多,大多处于刚刚起步开始发展阶段,上市条件较主板宽松,未来发展难以预测,投资风险较高。尽管监管部门重视上市后企业的业绩,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政策,但是仍然无法避免创业板公司出现上市后“变脸”的情况,导致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前景担忧、信心不足。不仅如此,除了有效的监管之外,强制披露的信息也只是一些便于比较和量化的指标,成长性高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也不仅仅体现在可以量化的指标上。为了凸显企业自身的优势,就会倾向于自愿披露信息。
3.政府因素
(1)国有控股比例小。若是国有控股比例较高,国家调控或者管制下股价容易随之波动,投资者除了关注企业主营业务之外,也需要紧跟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而对于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创新技术水平的关注程度不高。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后发现占比较小,又因为多为中小企业,所以政府干预程度不高,企业自己是否具有持续竞争力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决定因素,投资者也更为关注,这也促使创业板企业在披露企业内部管理、竞争信息上给与更多关注。
(2)行业支持。近年来,我国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大量优惠,而创业板市场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占比非常高。政府的利好信息,也多为政策信息,企业更愿意让投资者知晓政府扶持本行业的信息,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和关注。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
将国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总结后发现,主要包括五种自愿披露的动机:资本市场交易动机、控制权竞争动机、股票报酬动机、诉讼成本动机、管理能力信号动机。
从我国目前创业板顺利运行五周年的阶段来看看,上市公司自身愿意主动对外披露信息的动因主要有:
1.增强核心竞争力
企业战略中也包括了信息披露战略,对于投资者来说,关注的不仅仅是企业财务报表上的各项数字指标,企业核心竞争力也不仅仅体现在年度报表上,良好的企业文化、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也是企业是否拥有长期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企业是否具备长期、持续的竞争能力,是创业板投资者关注的另一重要指标。
但是,企业如何使自己具备其他企业无法复制的核心竞争力、竞争力又如何在企业的披露的文件中予以反映,目前尚未有监管文件出台且很难量化。既然强制性信息不能使企业脱颖而出赢得投资者的青睐,也只能根据企业战略部署的要求自主披露信息,让潜在投资者了解企业拥有的竞争优势,同时也要防备竞争对手的复制和抄袭。
2.减少融资成本的发生
创业板包含大量高科技企业,处在一个经营风险大、竞争激烈、技术更新换代快的市场中,任何消息都会大幅度影响公司股价和公司价值。中小企业居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在刚起步或处在朝阳行业,内部治理结构并不健全和完善,道德风险也较高。这不是一两家企业的问题,也是创业板本身的特征。和主板市场不同的是,因为经营风险较高,投资者在承担较大风险的同时也要求的高的投资回报率,对企业抱有较高期望的同时也增加了资本成本,企业面临高的融资成本。实力较强、发展空间大的企业会采用自愿披露信息的方式降低债务成本和股权的资本成本。3.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创业板自身市场风险明显大于主板市场,为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树立良好公司声誉,如果披露企业在社会责任、职工权益、行业发展前景等信息,潜在投资者会更加了解企业现状和相信企业具有较强实力承担社会责任和拥有良好发展空间、在此基础上提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二、我国创业板自愿性信息披露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本文研究中,将投资者最为关注也是企业最重视披露的“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最重要的载体。在构建评价体系之前,应当剔除证监会制定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内容之后,结合创业板的市场特点以及其他学者构建的评价表,最后得到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评价指标。本文所需要的数据,年报来自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而内部治理结构的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评价指标共有四个一级项目和52个二级子目的评价指标。对照年度报告中企业披露的各项信息,如果二级子目的相关内容如果并未在年报中涉及,得0分;二级子目的相关内容如果在年报中用文字或者数字披露,得1分。352家样本企业如果全部披露,最高得分52分,如果全部未披露,最低得分为0分。最终将所有样本公司的得分进行汇总,作为分子,分母为最高得分52。拿分子除以分母,就可以得出本文所要求得出的因变量,也即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ID)。
在披露总体情况中,两极分化的情况也较为严重,在所有样本公司中,最少的公司披露的条数为9条,披露指数为0.17,披露最丰富的公司披露条数达30条,披露指数为0.58。但就从极大值来看,也只披露所列条目中的一半,也进一步说明我国创业板虽然已经成立五周年,但由于其不成熟,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都不高。
相比较于资本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英国和美国,我国创业板成立也只有短短五年,许多监管政策和措施还不到位,且多为中小企业。整个市场的信息透明度都不高,企业对监管机构并不强制披露的信息,也出于成本、竞争、诉讼等因素,普遍不愿意披露非强制信息。除非是那些有实力、潜力大的企业,为了树立和凸显自身优势自愿披露和企业攸关的信息外,大多数出于导入期的企业选择了回避。
三、对策与建议
创业板建板2014年正值五周年之际,对于如何使创业板更好的发挥其在对资本市场重要的补充和丰富的作用,如何规范地鼓励上市公司自主对外披露信息、如何对有意愿披露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监管还需要一个长期建设和探索的过程。
(一)丰富自愿性信息的披露范围和框架
目前,深交所官方网站上投资者已经可以查询从2010年度到2013年度的整体“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以此初步判断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可以在此基础上分类发布“强制性信息”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评价结果,更加细化也更能反映出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程度。
(二)构建分行业监管的评级制度
在对信息质量进行评级之前,首先需要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评价指标等评级制度。
自愿性信息披露评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重建证券市场的信用秩序。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识别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的质量的高低,从而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保护投资者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评级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重树上市公司的正面形象,提升自身信誉度,增加披露虚假信息的风险。
评级制度还应该分行业建立评价方法。因为不同行业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类别、投资者所看重的信息类别也不尽相同,对于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而言,也更加重视和愿意披露和自身行业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一刀切”的评级制度必然有所局限。
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分行业的监管已经得到了深交所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重视。2015年2月25日深交所官网上已经修行更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和第2号,分别就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和“药品、生物制品业务”提供了最新的修订意见,可见深交所对创业板公司已经开始加快了分行业信息披露的步伐,这也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三)鼓励与保护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
我国在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法规方面,目前的重点还是关注强制性披露的类型和范围,企业披露强制性之外的信息基本靠企业自己主动,而在进行成本效益、风险衡量之后,大多企业选择不披露或者较少披露监管法规之外的信息,来降低和规避披露风险。在这样的状态下,不仅需要企业自身提升社会责任等自主披露信息的意愿,我国的监管机构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应当不仅应该鼓励、更应该保护企业自愿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本文由wWW.001lunwen.com提供,第一论文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和企业行业发展紧密相关的财务、非财务信息的前提是,强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且披露的信息必须是投资者关心的重大问题,披露的范围和类别要进行规范,防止上市公司利用鼓励和保护政策随意披露、虚假披露、操纵市场等行为出现,误导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因此,应建立基于法律的信息“披露事后处罚机制”。在保护信息安全和免责的同时,若是故意披露、虚假误导性信息,并由此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需要对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进行严重处罚,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也同样应该从免责保护和民事责任方面入手,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做好心理建设,消除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后顾之忧,从而为高质量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姜宁宁.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的实证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7.
[2]刘国亮,常艳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实证研究[J].产业经济评论,2008(3):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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