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呈上升趋势,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但与此同时,证人证言的增多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总体而言,证人证言在七种证据中的地位较低、处境尴尬。证人证言的作用呈现明显的两极化分布,要么起关键作用,要么几乎不起作用。对证人证言反映出来的问题,建议从完善立法、建立证人作证指导制度、对伪证加大制裁力度等方面予以处理。关键词:证人证言;证据;民事诉讼;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2-0057-03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证人证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许多民事案件中,均可以看到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有些案件关键事实的查清甚至完全依赖于对证人证言的采信。不过,证人证言的增多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审判风险开始显现,突出表现为一方举证的证人过多,证人证言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证人作伪证情况增多以及“职业证人”的出现等。上述情形不仅扰乱了审判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极大地侵蚀和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如何加强对证人的甄别排除,完善对证人证言的审核认定,促进民事诉讼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民事审判领域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上述思考,笔者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随机抽取的涉及传统民事纠纷六大案由①的355件案件为基础,并结合北京市其他法院的相关情况,对证人证言的基本情况、地位、作用、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试图找出有效的解决对策,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一、证人证言的基本情况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院所做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根据证言的不同情况,证人证言既可能是直接证据、原始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一)证人出庭作证情形较以前明显增多作为调查样本的355件案件,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审结的为342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结的为13件。出现证人证言的案件共有45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中出现43件,普通程序出现2件。原告申请证人出庭总数为64人,其中,实际出庭作证49人,出庭率为76.56%,这一数字创历年新高。被告申请证人出庭总数为54人,其中,实际出庭作证32人,出庭率为59.26%。原被告双方申请的证人出庭情况均比较理想,而在2009年之前的证人出庭率即便在最高年度也从未超过50%。(二)证人证言涵盖传统民事纠纷六大案由,其中以合同类纠纷最多从第一级案由来看,在出现证人证言的45件案件中,人格权纠纷占7件,约占15.5%;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占9件,占20%;物权纠纷占6件,约占13%;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占14件,约占31%;劳动争议占2件,约占5%;侵权责任纠纷7件,约占15.5%。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证人证言的出现比例达31%,成为证人证言的第一大案由。这既是由于合同类纠纷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类型,案件基数大,又是因为在没有书证且未评估鉴定的情况下,欲证明违约责任和履行内容等事实只能依靠证人证言来确认。与其他证据相比,证人证言具有鲜活性、生动性、直观性的特点,在一些书证、物证不充分的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从第三级案由来看,在出现证人证言的45件案件中,出现证人证言较多的案由依次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7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5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件)、离婚纠纷(3件)、法定继承纠纷(3件)、劳动争议纠纷(2件)。而其他涉及证人证言的案由基本上只有1件。(三)本地外地证人均有,本地证人占比超过三分之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越来越强,随之而来是证人的身份不再局限于本地人,也出现了不少外地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来看,原告申请证人出庭总数为64人,其中,本地人42人,占比约为65.63%。被告申请证人出庭总数为54人,其中,本地人38人,占比约为70.37%。综合来看,本地证人占比约为67.80%。此外,在上述统计数据中,尚未发现有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人士作为证人。(四)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为事实经过和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证人证人的内容一般与案件事实相关,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案件事实的经过。这在侵权类纠纷和合同类纠纷中反映最明显。证人通过其亲身经历描述事发当时的情形。法官通过对证人的询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和责任承担等。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关系亲疏。这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反映最明显。证人通过其亲身经历描述当事人之间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起居情况。法官通过对证人的询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比如,是否构成同居关系,是否形成收养关系,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等。二、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一)总体上看,证人证言在七种证据中的地位较低、处境尴尬由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感受、经历的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因素,故证人证言的主观性较强、存在失真的可能。因此,有学者认为证人证言是靠不住的。“因为证人也是人,是人总会犯记忆错误,他所提供的证言不可能总是客观的、公正的、准确的,相反可能是主观的、偏颇的、虚假的。”此外,在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查明所起到的作用往往不如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所能起到的作用。所以,受上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相较之于其他证据,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远远不如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二)证人证言的作用呈现明显的两极化分布,要么起关键作用,要么几乎不起作用在大多数案件中,证人证言都属于间接证据,其必须与案件中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相结合,才能查明事实。在极个别案件中,证人证言甚至可能成为唯一的证据,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比如,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不慎将借条丢失,证人证言就成为债权人的唯一证据。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证人证言起到了辅助、补强、非决定性的作用,通过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在极个别情况下,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可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对证人证言的采信,法官可以直接做出裁决。“除了明确地没有得到采信的情形,证人证言在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时较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更多场合下发挥的似乎只是印证其他证据的辅助作用。”三、证人证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个别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人数目过多导致宝贵的司法资源被滥用和浪费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数目并未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一些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提供多名证人为其作证,虽然这些证人证言有可能完全不被采信,但法官也必须在庭审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这极大地拖延了审判进程,浪费了司法资源。比如,苏某诉唐某同居析产关系纠纷一案,苏某提供了4名证人,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和同居期间购房、装修情况等,而唐某则举证了5名证人,证明双方没有同居,仅为普通朋友关系。此案仅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质证就用时3个多小时。(二)证人出庭率提高但证人证言采信率仍旧偏低司法实践中,如果证人不出庭,其所做的证人证言原则上不会被法庭采信。这一裁判原则的导向作用是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意识的强化,证人出庭率较之以前确有提高。前几年证人往往羞于出庭,而现在纷纷愿意出庭。统计数据表明,原被告申请证人出庭总数为118人,其中,实际出庭作证81人,证人出庭率为68.64%。出庭作证的证人数与其他方式作证的证人数之和除以证人总数,所得的值为证人出庭率。司法实践中,有些证人由于客观原因虽未出庭作证,但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非常关键,法官可去证人处询问相关情况。那么,该证人所述即属于其他方式作证。该证人亦应与出庭作证的证人数统计在一起方才科学。虽然证人出庭率提高了,但证人证言的采信情况并不理想,大多数情况下,证人证言会被法官排除在事实认定的证据之外。上述118名证人的证言,最终被法院采信的仅有31份,占26.27%。证人证言的采信情况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自己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证言采信率是审判中的一个重要指标。被法庭采信的证言数除以出庭的证人证言数和未出庭的证人证言数之和,即为证言采信率。证人出庭率提高但证人证言采信率仍旧偏低使得证人证言似鸡肋一样,“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很多法官都不喜欢、厌恶甚至害怕在自己的庭审中出现证人证言,因为,花费大量时间进行举证质证后很有可能根本不会采信任何一方的证人证言。(三)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质证模式过于强调法官的权力,忽视对方当事人的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这一条规定明确了法官和当事人都有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权利,有利于实现诉讼平衡。但实践中,这一条的规定经常表现为:法官为了查明事实,不厌其烦地向证人发问,基本上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询问权。对方当事人欲向证人发问,法官有时也会不予批准。出现上述情形的根本原因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和书面审理主义。查清事实的责任在法官,而庭审时间又有限,因此,法官必须尽快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不能让证人随心所欲地发言,也不能让对方当事人纠缠一些与案情无关的细节。(四)“职业证人”的出现扰乱庭审秩序“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与这一理论相对应的是法律对证人身份规定的比较宽松,因此,一些“职业证人”频繁出现在庭审程序中。“职业证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证言内容属实,只是知悉案情的证人不愿出庭,而由“职业证人”出庭代为宣读。另一种是完全不知悉案情但出于利益考量出庭替他人作伪证。“职业证人”的出现,既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干扰了法官对事实的查明,又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五)法官对证人证言态度消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需要以下几个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核实证人身份、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法官询问证人、当事人询问证人、证人阅读笔录签字并退庭等程序。证人退庭后还需要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这些程序比一些普通书证的举证质证要多耗费几倍的时间。实践表明,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没有证人出庭,大多数案件的庭审时间普遍可以控制在1小时左右;如果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庭审时间大约为1.5小时;如果证人超过三名,庭审时间普遍不少于3小时甚至需要多次开庭。因此,法官“对证人出庭采取消极的态度,是面对司法资源紧张的一种富有理性的、实用的选择”。可以说,法官对证人证言的消极态度与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及其作用互为因果关系。证人证言越是不可靠,对于待证事实的作用越小,法官对证人证言的态度越是消极。而法官对证人证言的态度越是消极,证人证言在事实认证中的作用也越小。法官对证人证言态度消极,除了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低及其作用小的原因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一方当事人申请的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往往容易与对方当事人发生冲突,法官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维持法庭秩序,有时庭审被迫中断,不得不几次休庭。这种情形毫无疑问会影响法官对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的态度。在出现证人证言的45件案件中,当事人与证人发生冲突(包括争吵、谩骂甚至殴打)情形的有8件,占比约为17.78%。四、对策与建议第一,立法方面的建议。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法官对证人作证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新问题无法可依,建议予以修改完善。(一)《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仅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建议修改司法解释时赋予法官对出庭证人的甄别排除权,从庭审程序的源头上减少“职业证人”对诉讼活动的不当干扰。明确法官有权拒绝被列入“黑名单”的“职业证人”出庭作证;法官有权拒绝醉酒的人出庭作证。(二)《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证据规定》均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最多数目,导致有些当事人申请5、6位证人出庭作证,且证明同一个问题。建议在修改司法解释时明确规定:在同一起诉讼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三)《民诉证据规定》第58条在实践中异化为法官大包大揽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权力,忽视对方当事人的参与。建议修改这一规定,强调对证人的询问主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法官补充询问。通过这一改革,让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进来,实现诉讼平衡。第二,建立证人作证指导制度,切实提高证人证言采信率。(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证据规定》,制作《证人作证指导》,发放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和证人。《证人作证指导》包括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要点、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等内容。(二)要求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在庭审前,将书面的证人证言交至法院,由法官提前将书面证言复印件转交对方当事人,完成证据交换,节省庭审时间。(三)建议法官对于文化素质不高的证人,引导其按照“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的六要素进行证言的归纳总结。(四)由于“对质权下的交叉询问是发现真实的最佳途径”,故在庭审中应加大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力度,让证人进行对质,揭穿“职业证人”的谎言;从细节入手,筛选出有用的信息。因为一个没有亲身感知的“职业证人”,光凭一纸证言,是不可能对细节做出合理解释的。第三,通过严格保护证人和当面联系关键证人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证人出庭率,保证有价值的证言能够得到充分质证。虽然统计表明证人出庭率较前几年显著提高,但仍有不少证人不能甚至不愿出庭作证。其原因不外乎:工作繁忙,不便出庭;路途遥远,行动不便;害怕被打击报复或者害怕得罪人等等。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人身保护,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应从严从重处罚。对于确实了解案情的关键证人,在证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与证人联系,当面获得证人的证言。第四,参照处理“老赖”而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建立一套“职业证人”或者伪证人黑名单制度,加大打击制裁力度,使其不敢出庭作伪证。参考文献:[1]王利明.民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何为民.民事司法心理学理论与实践[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4]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本文由wWw.001lunwen.com提供,第一论文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论文代写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5]邹碧华.要件审批九步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吴丹红.证人是靠不住的[J].人民检察,2007(21).[7]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J].中外法学,2005(2).[8][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9]赵信会.析证人出庭作证[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