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保定市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的保障状况不容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市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加强保定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要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外在的保障机制要完善立法,加强保障工作力度,内在的保障机制要提高散居少数民族群众自身的维权意识。关键词:保定;散居;文化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2-0062-02保定市是河北省民族工作重点市。新中国建立以来,该市散居少数民族的各项政治经济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确认、尊重、维护和保障,但对于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却未引起足够重视,而未得到应有保障。这既不利于该市民族法的贯彻落实,也影响到团结、平等、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建设与发展。本文根据笔者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的走访调查材料,对保定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一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加强该市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有所裨益。一、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释义与保定市散居少数民族及其文化权利保护现状根据《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散居少数民族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二是指虽然居住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但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三是指居住在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了具有自己传统和特点的文化,即散居少数民族文化,相应的,由法律规定的散居少数民族对其文化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就是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其外延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文学艺术权利、语言文字权利、饮食和服饰权利、节日权利、少数民族用品权利、少数民族建筑风格权利、历史遗址和文化的权利、传统体育权利、其他权利等[1]。河北省是非民族区域自治省份。作为其直辖市的保定市,因少数民族众多,而成为该省民族工作重点市。保定市现有少数民族50个,主要有满族、回族、壮族、蒙古族、朝鲜族、维吾尔族、苗族、土家族等。该市现有少数民族总人口为20.6万人,占全市人口的1.87%,其中回族8.8万人、满族10万人,壮族四千余人,蒙古族五千余人,朝鲜族二千余人,其他少数民族五千余人。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明显变化。这二十余万少数民族不同程度的散居在该市的17个县(市、区)的72个乡(镇)中199个民族村,使该市成为少数民族散居大市[2]。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视,该市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一样,取得了很大成就。在国家和河北省颁布的关于有关散居少数民族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把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作为重点内容。比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第四章和第五章对有关文化权利作了比较系统规定。保定市积极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并制定一些制度、措施,不断推进此方面工作,使该市长期保持51个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但在一些方面仍不容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市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二、保定市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目前保定市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散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正在流失,民族特点趋于弱化。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的重要象征。然而,散居少数民族被汉族文化所包围,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机会很少。调查发现,除了几个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和清真寺街一带,其他地区的散居少数民族熟练掌握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居民越来越少,大多数青少年不懂或基本不懂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即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居民,也存在着使用语言文字不规范的问题,在语言中掺杂着许多汉语词汇。其次,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服饰和婚礼习俗正在发生变化。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民族的传统服饰,并往往成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标志。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保定各少数民族在平时工作和生活的场合基本已不再穿着民族服饰,仅在庆祝重大节日或者婚礼过程中偶尔会穿着民族服饰。散居少数民族的婚礼习俗,反映着各民族的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是各少数民族文化的结晶,是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但调查发现,目前保定散居少数民族的婚礼,很少按照本民族的婚俗举办婚礼,大多是举行普通的中式或西式婚礼,有的只是在婚礼过程中穿插一些本民族特色的环节,与汉族的婚礼习俗没有明显差异。再次,散居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受到破坏。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主要集中于特殊的饮食习惯。比如清真食品方面,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品供应方面存在着“清真不真”“清真不便”的问题。保定市的清真餐饮主要集中在清真寺街一带,沿街开设了几十家清真餐馆、摊点和便民市场。老字号的“白运章包子”、马家老鸡铺的卤煮鸡,都是保定清真饮食的代表。但目前“假清真”的问题相对严重。一些非信奉伊斯兰教的人打着“清真”的旗号售卖假清真食品,不仅损害了清真食品的声誉,而且影响了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最后,伤害和歧视散居少数民族的行为屡有发生。一些人强迫散居少数民族群众放弃或改变自己遵循的宗教信仰或风俗习惯。还有人或单位歧视有宗教信仰或特定风俗习惯的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如一些居民不愿把房子出租给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的旅馆以种种借口拒绝散居少数民族入住,有的酒店以种种理由拒绝散居少数民族就餐,甚至有的出租车司机不愿意乘载穿着少数民族服装的顾客[3]。保定市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有多方面原因。一是立法滞后,形成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方面已经初步建立起一整套制度,比如《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都有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主要是针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规范,对散居少数民族的规定很少,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散居少数民族自身情况的变化,这些立法已经难以对散居少数民族日益发展的文化权益进行全面的保障。现行的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障法律体系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以外,大多是以决定、政府报告、工作条例、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这使得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水平落后,适应性差,进而使得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强制性和权威性[4]。河北省虽在1991年颁布了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但一些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有针对性对保定市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近些年产生的新问题加以规范。而保定市本身又不具有有关的立法权。第二,重视程度不高,导致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工作力度不够。一些政府部门对散居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政治权利保障工作比较重视,但对其文化权利保障重视程度较低,往往把风俗习惯看成是无关大局的小事,未将其上升到权利的高度认识,导致对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宣传和保障工作力度不够。尤其是1996年保定市将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局合并为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民族事务与宗教事务合并办公。相对而言,保定市的宗教工作压力较大,并成为其工作的重点,从而影响了民族工作的力度和效率。第三,客观环境变化,造成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使部分散居少数民族居民只看重经济利益,而忽视本民族的文化权利。随着人口流动加剧,不仅许多民族村的散居少数民族进城打工,更有不少外地少数民族到保定市工作。他们不少人脱离了原来本民族相对集中的相互影响,而作为个体处在一个新的陌生环境。这种环境使一些自我约束力较差的少数民族群众,民族意识逐渐淡化,在生活习俗、习惯和穿着服饰上逐步“汉化”。即使一些民族意识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由于法制观念不强,当本民族的文化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懂得或感到自己势单力孤,而没有勇气运用法律武器或寻求有关部门帮助,以来维护本民族的文化权利。第四,“大汉族主义”残留,导致一些汉族群众对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尊重不够。调查表明,该市绝大多数汉族群众是能够理解和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但在一些人眼里,民族问题主要存在于民族自治地区,对该市是一个由50个少数民族构成的散居少数民族大市的状况不了解,加之对这些民族文化状况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不清楚,自觉不自觉地发生损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行为。另外,一些汉族雇主强调本企业工作、生活和着装的制度规范,也成为忽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重要原因。这些情况,实际上仍是“大汉族主义”残留造成的结果。三、加强保定市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对策建议保定市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虽属个别现象,并未影响该市各民族和谐稳定,共同发展的局面,但毕竟是民族团结合奏曲中的不和谐音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应当下大力加以解决,使该市民族工作更上一层楼。首先,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对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要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一是国家层面要尽快出台《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包括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进行专门立法。第二,地方修改和出台配套法规、规章。从整体上说,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有共通性,但各地区的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国家立法只能基于一个国家的民族关系、民族特点制订笼统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所以地方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需要根据十几年来新发展、新情况,修改1991年颁布的《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同时,建议扩大设区市的立法范围,给保定市制定适合本市特点的相关法规提供制度支持。其次,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强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宣传工作,使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汉族群众认识到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重要性,教育人们不仅要做到不侵害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权利,还要主动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权利。二是在行政执法上注重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做到依据少数民族文化的特点,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三是正确处理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把保护少数民族风格的建筑和遗址、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有机结合,培育保定市民族经济新增长点。这不仅有利于散居少数民族收入增加,也将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提供经济保障。再次,汉族群众要自觉尊重和维护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一要认识该市是一个散居少数民族大市的特殊市情,认识不同民族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意义,树立尊重保护他们文化权利的自觉性。二要认真学习有关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了解不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特点,为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文化权利提供智力基础。三是在与散居少数民族的接触、交往和工作过程中,自觉根除“大汉族主义”残余的影响,在语言、礼仪、生活和工作制度等各个方面,切实做到尊重散居少数民族各项权利。最后,提高散居少数民族群众保护本民族文化权利的意识和责任感。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保障工作的力度,对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固然重要,但毕竟属于外在机制,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培养和提高散居少数民族群众自身的民族文化意识和维权观念。如果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对自己的文化权利不引起重视,或者根本不关心文化权利的保障问题,即使有再好的外在保障机制也无济于事。为此,需做政府、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和汉族群众紧密配合,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加大对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普法宣传力度。结合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特点,运用电视、报纸、电台等传统媒体和当地散居少数民族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散居民族群众懂得自身有哪些文化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障自身的文化权益。第二,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给散居少数民族群众予以适当倾斜,尽快提高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使他们认识自己民族文化的特色和价值,提高他们弘扬其民族文化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第三,加强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守法意识,减少民族纠纷,为建设和谐、互助的民族关系共同努力。参考文献:[1]翟东堂.略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5(4).[2]发挥民族工作示范村示范作用的实践与思考——保定市创建民族工作示范村情况调查[EB/OL].(2011-03-10)http://www.hebmzt.gov.cn/tabid/73/InfoID/1028/frtid/38/Default.aspx.[3]林均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平等保护”[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