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9-11 作者:poter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行政诉讼法行政管理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原行政诉讼法中的问题分析

(一)现行法律程序缺乏完善

在新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诉讼裁定程序设定了简易程序,在原有行政诉讼法中只有普通程序。从社会环境的角度而言,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初创时期需要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较少,因此而没有制定合意解纷方式,仅仅采用裁决解纷立式。另外,行政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相对不高,运用普通程序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处理,可以通过合理的语境加以解决。中国法制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递增,如果均采用普通程序,对于当事人缺乏针对性,即便是获得及时裁判,却难以对其诉讼权利予以保护。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中国在新行政诉讼法中确立了行政诉讼简易裁判,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司法自愿合理分配,使案件分流,从而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有效率。在原有的行政诉讼立法中,对和解和调解程序存有排斥,其本意是避免对行政机关乱用处分权,强化依法行政。但是,如果完全排斥,就会导致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具体实施。在很多的案件中,如果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而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则可以调解结案。这种方式与民事调解有所不同,而是以撤诉的形式体现。将调解程序纳入到行政诉讼法中,可以灵活地解决行政纠纷,提高诉讼审理的时效性。

(二)司法的公正性保证力度不足

新行政诉讼法中建立了新型司法解决机制,将行政机关、公民和法院之间的关系给予法律制度而建立起来。在原有的行政诉讼法中,公民以及有关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以解决行政纠纷问题,但是对于行政争议,司法解决程度较低,很难发挥其实际意义。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在司法程序上赋予了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审判权力,法院可以按照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执行。当纠纷解决机制进入到实践程序,由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当事人各占有优势,进入到诉讼程序后,法院的裁决很难做到公正。行政诉讼所审理的官与民之间的纠纷,地位和权威性的不同,必然会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官比民存在着必然的优势,且具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尽管法院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蝉翼,但是中国的法院长期以来被作为政府部门看待,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府,所以,行政机关处于有利一方。民事诉讼所处理的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不会受到多种因素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管理的作用探讨

(一)具体和明确了公民维权的法律武器

从民主政治的角度进行分析,其是对于“官本位”意识的否定,意味着权力不是维系中国社会关系的根本,也不会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而是确立了中国社会人人平等的地位。中国自古以来“官命民从”的思想浓重,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为官者乃人民公仆,这种“民顺官令”的观念不符合人民公仆的政治思想导向,不利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中国发生了社会转型,处于新的发展时期,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上就要开启新的期待你。传统的不良作风要严厉摒除,无论是政治生活,还是社会生活,都要运用法律为这种社会环境提供保障,运用制度以约束,以是现有的成果持久发展。行政诉讼法实施上就是维系官与民之间和谐共处的法律。在法律的基础上将这种官民关系建立起来,在思想内涵上对官民关系从社会未来发展的角度重新规范,树立起人民公仆意识,将“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意义地体现出来。社会是制度的社会,从制度的角度而言,行政诉讼法所建立的新型的官民关系是民主思想的重要体现,从法律层面基于公民合法权利,以形成约束,为公共权力建立了有效保障。

(二)以法律之绳约束了行政管理

行政诉讼法的实质意义在于,运用法律对行政管理以约束,意即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以以权代法,而要在法律的约束范围内行驶行政管理权利,从而对行政管理产生制约作用。“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社会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关键,所有的公民都要无条件遵守,任何人都不可以享有特殊待遇。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要求只要条件允许就要出庭应诉。如果行政诉讼案件情节较为重大,就要求对行政长官平均每年出庭的次数予以固定,并从考评中加以体现,以激励行政长官积极履行职能,以积极的态度应诉,且主动地接受司法监督。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以对于案件的真相有所了解,使其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着不足,行政首长可以及时了解,并对于行政工作中的细节内容以完善,并相应地调整程序,以使行政管理有所成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树立自身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使诉讼当事人感受到案件受到行政首长的重视,从而获得了职能认可。通过这种方式拉近了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是群众满意度有所提升。针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诉讼,行政首长要给予合理解释,并对于不合理处以更正,平服群众的不满情绪,使其对于自身的违法行为以及危害性有所深入了解,进而促进其依法行政。

(三)延伸民告官制度的意义,实现行政管理的第三方介入

行政诉讼法中,对于“民告官”制度有所体现,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多种矛盾关系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形式多样的矛盾冲突。为了发挥行政诉讼法的时效性,使“民告官”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就要产生延伸性意义。当公民个体和组织与政府及其部门存在矛盾而产生纠纷的时候,公民个体和组织往往会从个人的角度出发,首先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这就需要第三方作为中立方介入。法院作为公正的“裁判员”,要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保证公民个体和组织的利益,另一方面要维护政府及其部门的权能,按照相关法律条文从中立的角度做出裁决。无论是“民告官”,还是“官告民”,都属于是社会公共关系中所引起的矛盾纠纷,法院进行调处的过程中,要按照近似的机制,弱化行政权力的强制性,消解传统的民与观之间的双边关系对立,引入三元结构加以缓解,使得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四)防止职权被滥用,实现法律治权力

要确保行政管理得以公正执行,就要坚决防止职权被滥用,做到依法行政,实现法律治权力的行政管理结构。行政诉讼法的执法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接受监督的对象。在制定和颁布政策、法规和规章的时候,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做到公平、公正,并积极地履行自身的职能。公众是政府重要的监督人,处于信息传播媒体极为发达的今天,如果公众对政府的行为颇有微词,就会导致政府的权威性和社会信誉度受到影响,不利于职能工作的顺利展开。也就是说,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能并要做到公平、公正,否则就会导致职能行为的结果与初衷不一致,使得行政行为难以体现社会公正性。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还要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履行合法权利的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中的弱势群体,还要在保障其合法权利的条件下给予必要的照顾,要求其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行政行为。为了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充分体现出来,对于行政相对人还要将其补救的权力及时告知,并提供补救的方法和途径,以使其获得相应的补救。

(五)强化司法机制中的法律而非权力

行政人员作为政府管理国家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与公民个体以及组织所建立的行政关系。这种关系在社会中长期以来都受到“官本位”的影响而难以均衡,使得官与民之间矛盾冲突存在。行政关系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关系,同样受到法律规范和调整。一旦行政关系受到某些不调和因素影响而出现问题,往往是公民个体以及组织的利益受到影响,主要表现为权利侵害,具体体现为政府和行政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做出违法行为而损害了公民个体或组织的利益。此时,从法律的角度,就要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处置,对公民个体或组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由此而对行政关系予以修复。公民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针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满意发出诉求,诸如上访、复议等等,多年来的传统行政体制,使得“官官相护”成为了社会弊病,也将行政关系推向了难以调和的边缘,行政纠纷难以有效解决。将行政矛盾纠纷纳入到司法管理体系中,将其制度化、法律化,运用法律对行政争议以解决,可以有效调整行政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逐步建成法治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的优化

促进社会秩序井然,提升社会和谐度,就要将行政权力消解,缓解官员与公民之间的矛盾关系。行政诉讼制度是发挥消解效能的法律制度,这对于社会行政关系不良而形成的纠纷可以有效解决,以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是确保“以人为本”顺利展开的保障,以维护人权,同时也是法治社会进步的基本法律。确立行政诉讼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适时地做出调整。诸如行政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以及按照法律规定所采取的调处方式等等,都会影响地做出调整。随着政府行政权发生改变,法院审判权也会做出调整,以对政府行为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相比较于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力,行政诉讼的思想则更具有稳定性,其精神的持久力成为了保障法律有效行使的关键。在立法思想和精神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规范行政权力,可以避免行政违法的存在,组织行政权力的滥用,使公民个体和组织真正意义地享有合法权益。中国的行政诉讼法经过了实践的检验,正逐渐地渗透于公共权力当中,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