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部门履行告知义务探析

时间:2020-10-08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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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简介了新刑诉法和高检院刑诉规则对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定,阐述了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反贪部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反贪案件告知制度的建议:转变观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结合实际执行,确保全面规范履行告知义务;健全制度,加强对履行告知义务的监督检查。

关键词:反贪;建议;告知义务

新刑诉法和高检院刑诉规则对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修改及新增了较多条款,具体有:(1)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侦查人员姓名、职务等相关情况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刑事诉讼规则第22条);(2)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3)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刑事诉讼规则第194条);(4)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如实供述从宽和讯问时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刑事诉讼规则第197条);(5)告知扣押、冻结的财物有权出售和变现(刑事诉讼规则第244条);(6)告知撤销案件情况(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7)报请审查逮捕时,同时将报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8)案件侦查终结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等等。同时,刑诉规则第36条第三款明确了告知的方式:“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一、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对严格依法规范办案的重要意义

1、规范侦查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反贪部门作为国家反腐败权力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及其相关诉讼过程中拥有很大的主导权。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存在“重打击、轻人权”的思想,很容易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要求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侦查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如刑事诉讼规则第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这就要求在调查、取证及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均要向当事人告知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从而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也能使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明确控告对象。又如第194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因此,侦查人员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就会受到其家属的监督,以防止在传唤过程中发生超时等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这些告知义务的设定,使侦查权力行使受到规制,可以有效避免权力被滥用。

2、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程序性权利,进而实现其实体权利

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事实上保障的是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在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往往因为不知道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我们侦查部门因自身办案需要,可能会乐观其成,因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对自身享有权利的无知,会使侦查人员查办案件受到更小的阻挠,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查办。然而从人权保障角度来讲,事实上这侵害了他们应有的知情权,导致其无法实现其应有的诉讼权利。要求反贪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就能保障各诉讼参与人充分了解自己的处境与权利,及时行使进而保障其实体权利,以防止侦查人员利用相对人对权利的不知悉而从中获得便利。

3、防止产生非法证据,实现司法公正

新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防止反贪办案证据被非法排除也成为当前一项紧要的课题。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在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知晓并行使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能促使侦查人员取得的证据更趋于合法、有效。反之,则很有可能成为非法证据。所谓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保障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二、实践中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疏漏,使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1、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上还不够到位

新刑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进一步明确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但反贪办案侦查人员首先关注的是打击犯罪,一直以来侦查人员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上还是相对滞后,造成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不重视告知,履行告知义务常常是“走过场”,由此造成犯罪嫌疑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确切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2、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告知的事项有遗漏。新刑诉法增加了较多告知事项,如果不熟悉或不注意,极有可能出现遗漏的情况。二是操作上不够到位。如送达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相关告知书后没有在相关笔录上记录和签字确认;又如口头告知的内容在相关笔录上没有记录或没有制作相关的说明材料等。三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操作上做法不一。

3、对履行告知义务缺乏有效监督

新刑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在对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并未对侦查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规范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和是否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缺乏有效监督。如在询问证人时,由于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硬性限制,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和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缺乏刚性监督。目前实践中也没有建立起针对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操作制度,因此告知制度仍处在一个待完善的阶段。

三、完善反贪案件告知制度的建议

1、转变观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人员最根本的是要在侦查理念上有一个新的转变。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要切实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充分认识告知制度是保障人权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已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的一部分。

2、结合实际执行,确保全面规范履行告知义务

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刑诉规则和相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做到既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又规范告知行为。针对目前反贪侦查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侦查人员职务时,应当告知法律职务,以表明讯问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人员的要求。二是在传唤阶段,针对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都应当要告知姓名和职务,但以前告知过的可以不必再告知。三是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事后通知家属处所和原因的,应当采用口头方式,以节约时间,可以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电话通知,并将口头通知的情况在讯问笔录中加以固定。四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只需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即可,在以后的讯问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要知悉相关诉讼权利的,可以进行再次告知并加以解释。五是在案件报请审查逮捕时,可以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并由负责告知的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出具工作记录附卷;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可以在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对办案的意见时口头告知,并请辩护律师在出具的有关办案情况意见书上将口头告知情况注明后附卷。

3、健全制度,加强对履行告知义务的监督检查

鉴于履行告知义务对严格依法、规范办案的重要性,应当有一个监督机制来规范告知制度的执行。实践中,可采用查补制度来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即侦查人员通过自查以及部门、科室领导和当前反贪部门正在执行的案件复审制度以及暗管中心的监督来检查侦查阶段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程序,若未履行,应当尽快进行补救,并应让被讯问(询问)人重新确认之前所做的证词或供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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