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证可否介入村民委员会选举

时间:2020-11-12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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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媒体上出现了公证监督村委会选举活动的报道,在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司法公证等监督形式引入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公证作为代表客观公正和公信的力量日益为社会所瞩目,社会公众对公证也寄予厚望.然而。公证所触及和作用的范围是否毫无界限?公证是否适宜介入村委会选举活动?偏离自身职能定位后的公证又将面临怎样的风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选举公证监督换届选举工作选举活动村委会监督形式司法公证合法权益客观公正社会公众

一、村委会选举活动已经超出公证证明对象之列
从公证证明的对象上讲,《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可见,《公证法》将公证证明的对象限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机构主要在民商事等私权领域内进行活动。村委会选举活动是一项带有政治色彩的活动,是村民行使选举权表达政治意愿从而实现村民自治的活动,该项活动已经超出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之列,公证对此进行监督似有不妥之处。
二、公证机构的监督无法适应村委会选举这项重大的基层民主政治活动
从公证机构的职能上讲,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它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机构的监督作用并不是它的一项独立职能。而只是公证机构在行使证明职能的过程中所起到的附带作用因此。公证机构监督作用的发挥与其自身的权限范围密切相关,它必须遵照公.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公证证明对象的范围。除此之外,公证机构的监督不同于其他法定、专门部门的监督(例如人大、政府、司法部门等),它具有非独立性、非强制性和非救济性的特点,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和保障措施,如果选举中出现不合法的情形,公证机构只能采取拒绝公证等行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监督是软性的,在面对村委会选举这项重大的基层民主政治活动时.更显得力度有限、难肩重任。
三、公证机构对村委会选举活动的监督无法做到从全局把握
从公证监督的实效上讲。公证机构对村委会选举活动进行监督仍停留在形式层面,难以起到实质作用。村委会选举活动是由若干阶段和环节组成的包括选民登记,选举委员会组成,候选人提名,现场直接投票、唱票、计票,公布选举结果等,任何一个环节的活动都影响和决定着整个选举的最终结果。而目前公证机构大多只能对现场投票、唱票和计票等个别环节进行监督,难以从全局把握,这对整个选举活动所起的监督作用其实是有限的。
四、公证机构监督村委会选举活动缺乏统一依据
从公证监督的法律依据上讲,公证机构目前并没有制定针对现场监督的统一规则,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程序的规定也寥寥无几。因此,公证机构对村委会选举活动进行监督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大都由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自己把关,形成了公证机构对村委会选举监督的程度不同、松紧不一的局面。
五、公证机构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进行监督。还存在着一定的职业风险。
首先.公证机构的审查难以到位。村委会选举活动历时时间长、阶段性强,参加投票的选民众多,而公证机构事前对相关材料的审查仅限于书面的审查.难以对选民、候选人及选委会成员的资格进行实质确认。如果出现委托投票的情况,更难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其次.公证机构难以应对选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一些基层民主氛围不好、村民与村委会关系紧张的地方,如果出现扰乱选举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情形.公证机构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只能拒绝公证。而对于选举中出现的假选、贿选、幕后操纵等情况,公证机构更难通过表面审查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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