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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目前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作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社会阶层,它的产生发展无不与执政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息息相关。中国共产党,从一个领导革命的党转变为领导建设的党,时刻经受着执政的考验。究竟该怎样对待私营企业主的入党问题,是执政党必须正确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执政党制度创新层面对此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对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一、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发展壮大是执政党制度创新的产物
私营企业主,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私人资本或固定资产并进行投资以获取利润的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即包括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的业主。
建国后私营企业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其命运的兴衰无不与执政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急促完成,中国大陆的私营经济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八大”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主张,这是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的,因此在1956年下半年,自由市场明显活跃,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与此同时,还出现了自发经营的“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如何对待这种现象?年底,毛泽东在听取原工商界人士的意见后指出:地下工厂,因为社会需要,就发展起来了,要使它成为地上,要合法化;只要有市场,有原料,这样的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雇工,可以开“夫妻店”,可以开私营大厂,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这种被称为“新经济政策”的意见,得到中央其他负责人的赞同。但是,这种好的思想在实践中并没有彻底贯彻下去,1975年以后,“左”的思想开始抬头,并逐渐占了上风,私营经济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机体上的一颗“毒瘤”,直至把私营经济的社会经济条件当作社会主义革命的重点对象,用阶级斗争的残酷手段,予以无情打击,必欲干净彻底地消灭之,而后使其“绝种”。在这种板结的、超稳定的社会结构中,实际上只存在着同质性很高的、城乡分割的两大社会群体,形成两个阶级和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八级工资制”和低收入的劳动工分制,使全体国民处于物质匮乏、普遍贫穷之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执政党果断地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路线,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批驳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思想,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正确地制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路线,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在政治上、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创造了充分而必要的条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复查和平反冤假错案,对过去的小商小贩和民族资本家也落实了政策。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约见原工商界代表人士,指出:“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经中共中央批准,从1979年7月起,对于原来是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改变其成分,按其职业定其身份,担任干部的就是干部,与工人一样参加生产劳动的就是工人,并且发还他们在“***”中被查抄的存款、公债、金银和其他财物,归还一些人的被占用的私房,恢复他们的薪金,适当调整他们的工作。同年,国务院发布政策性规定,指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的重大意义,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使个体经济获得了合法地位。
经济上,首先进行的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这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它促成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和发展。同时,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为私营经济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
其次,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体制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增添了新的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方针,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彻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格局。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不同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局面。分配制度上,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政策,允许生产要素参加分配,把个人的有效贡献与经济利益挂钩,有效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这也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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