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行政管理的理论前提

时间:2020-12-27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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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否认国家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无论如何不能以暴力工具的形式治理社会。不发展经济、不增加人民的物质利益,就会失去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同样,政府部门忽略了为社会和公民服务的功能,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将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如何受到社会的尊敬和增强道义上的威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认真思考的永恒课题。面对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要不断地寻找国家行政效能提高的途径,使行政机关由限制型管理模式向服务型管理模式转变,使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1978年以来,中国的国家形象经历了巨大变迁,但是,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基本定义仍然深入人心,并在社会现实层面继续获得动力和支持。我们不否认国家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社会和经济在二十多年来的变革已经在迫使我们面对一个基本的公共事实:国家无论如何不能以暴力工具的形式治理社会。这一事实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人们观念和理论认识上的廓清。就目前而言,警察暴力国家在法律上已经不复存在,但一种民主形式的国家崇拜仍然在支配着人们的内心,这种民主形式的国家崇拜仍有可能使国家的统治力量在事实上成为暴力工具。对此,我们必须有所认识。

国家重要性的增长,应归于自觉的政治倾向。这种变化的迹象早就由卢梭提及,他系统论证了民主国家的理想原型。社会契约是个人的自然权利转化成公民或者公共权利的手段。乍看起来,这种转变没有改变权利的主体,但是实际上获得这些新权利的个人不再是自由的人,而是集体的人,是社会本身。因此,民主国家是剥夺公民的权利并授之于公意,即绝对不可分割的主权的结果。形式上,个人毫无损失;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他发现他的所有损失只是孤立的个人。但是,在实践中这个等式却纯属幻想。如果它要真正名副其实,公意和所有人的意志就必须完全吻合,也就是说,集体利益必须是个人利益的算术和。但是事实上,它只是这些利益的代数和,换句话说,它消除了所有个人的区别。公意作为实践中民主政体的表达,仅仅是数字上多数的意志。多数的无上权利,在实践中是民主政体的必然结果。

对少数权利的形式尊重,失去了所有有效的支持,只因个人丧失了所有要求权利的力量,因为他早已将这些力量全部转移给了国家。最严重最危险的专制正是生于民主政体。这种专制的牺牲者不仅包括少数,而且也包括多数自己,这所谓多数,其真正的社会构成与以它的名义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代表是非常不同的。这种不同,一般被归咎于选举政治代表的方式未考虑质量,数字也太多、太杂乱;但是这种说法并非全部是真实的。

民主政体的罪恶不是数量的胜利,而是坏的质量的胜利;民众既缺乏教育,却被一道饬令推上了主权者的位置;一批政治上鸿蒙未开的选民,谁要想得到这些人的欢迎,谁就不能不表现出预期将有利于大众利益和迷惑暴民情绪的能力。国家的无限权力,使它成为那些以权谋私的家伙津津乐道的牺牲品。所有这些因素都加深了真正多数与代表多数之间的鸿沟,并且具有将民主制变成谋求少数人利益,以及对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民主的专制也直指人们的思想本身。

它必须要求赞同的意见,否则其行动将毫无结果可言;没有广泛传播的平等意识,它的平均与平等化的工作将不可完成,将堕落成最卑鄙的嫉妒。社会是一切的一切,其自身也无所不包,这是一条不仅能够通过政府的行为自上而下应用的原则,而且要求公众的普遍合作,即使通过相互仇恨、嫉妒与告发等等手段也在所不惜。民主的暴政会在所有的公民中间发现间谍,并无限地扩展。正如穆勒生动指出的,它不仅影响着行为,尤其影响着舆论,准确地说,是因为民主的威望施加于舆论,任何与众不同、标新立异,都容易被当成颠覆国家的企图。因此,这种专制被引入人类精神的领域,在国家崇拜中有一种准宗教式的约束。把国家看成某种世俗上帝的观念,认为属于个人的一切都是国家造物的观念,国家有权控制所有思想与信仰,因而拥有真理、公正与善行的原则的观念,导致对国家的崇拜,这是现代偶像崇拜的最败坏形式。偶像崇拜的这种新形式,与现代国家的情感形成最尖锐的对立。

稳定、持久、公正,都应当与现代国家的观念联系在一起。所有社会力量、舆论与能动性的自由运动,如果没有与历史生活的变动因素及其运动连续性的保证统一起来的共同渠道,就不能产生有组织的文明社会。通过这种职能,现代国家走向和平与正常状态,再通过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重要的凝聚要素,使这种状态维持下去。

国家的政治性质塑造国家行为,但并不决定国家行为。一旦国家的精英集团感受到实在的危险,那么国家所做的事情就远远超出一个独断的结构论者所能想象的范围。法国***对于所有其他欧洲的旧制度来说,都富于教益,这场革命教会了它们更审慎地行事,以避免进一步的革命。同样,大萧条在资本主义国家所引发的改革浪潮也超乎一些马克思主义者的想象。

国家是自主的。国家自主是由于它履行着一些独特的、其他组织无法担当的功能。随着时间推移,国家也从构成国家组织之性质的诸多元素中获得了自主性,比如在信息、专业知识以及资源方面,国家拥有特殊的渠道。国家的自主使得国家的精英集团能够发动以国家为核心的诸多项目工程。

然而,尽管国家拥有自主性,但它的行为未必是前后一贯的。国家行为的不一贯原因很多,包括不同国家组织各自的自主性、不同的社会压力以及国家精英集团身份的交错。但这并不是说,国家就不能做出一致的决断。国家的凝聚力取决于精英集团的一致,或者说,取决于主导性国家组织(很多情况下是指内阁)控制并协调更为边缘性的组织的能力。

即使国家能够在政策上达成一贯,它也无法保证政策本身能够有效地渗透社会。因此,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维度就是其能力。国家能力同样依托于精英集团内部的一致性上。

它也取决于所谓的国家的“基础权力”。国外学者强调道路、统一货币以及交通对于国家能力的重要性。(我将之归于基础硬件一类。)并把基础权力定义为:国家为了各种目的而渗透社会并产生收入或者动员人民的实际能力。根据如此定义的基础结构,预测现代威权政体具备高度的稳定性,因为这样的政体同时拥有高水准的专制权力和基础能力。但是,他们显然忽略了人民是否愿意同国家主动合作这一点。(我将此归为基础软件一类。)基础权力的软件这一方面尤其取决于国家所享有的合法性有多高。作为结论,国家的性质包括两个并非单纯的含义:国家的政治性质以及国家的力量。

国家力量同时取决于精英的团结和国家渗透社会的能力。两者都和国家的合法性程度息息相关。政体的性质将从政治上联系国家和社会,但是,国家和社会也通过心理、文化和经济的渠道相互联系。所谓心理和文化联系,是指普通公民和国家精英所感受到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当然,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联是多维的,这些维度也是互相交织的。可以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把文化界定为符号和意义系统以及实践的模式。不过,一旦认为文化是自主的并且会对社会实践模式产生影响,那么它对于行政权力分析就是有用的。如果已经把文化同时界定为一套意义系统和一套行为系统,那还有什么可解释的呢?在本文中,我将和吉尔兹、施内德一样,把意识形态和文化都界定为一套意义系统,而非行为系统。意识形态是一套信念系统,其内容不同程度地真假混杂,而政治文化则是传统或现代信念、价值以及符号的仓储之所。在此,我将“意识形态”限定于诸如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自由主义以及民族主义这样的宏大构想,而文化则指涉一套相对稳定的意义系统,它由社会化过程而沉淀下来。两者之间的分野同样不是清楚明白的。

为了理解国家合法性之于社会运动的意义,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合法性、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凭直觉来说,国家合法性是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的确,国家合法性的形式将会改变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并会逐渐成为这一政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政治文化和国家合法性之间也有其精微的区别:文化依托于习惯,而合法性依托于国家。文化是人类生活中相对稳定的方面。我们无法期望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在一夜之间发生改变。但是,依托于合法性的政治行为可以迅速发生变化。合法性和意识形态也有其相似之处。比如,一种形式的合法性可以通过意识形态语言而得到证实或遭到驳斥。区别在于:国家合法性本身只是一种未成文的社会契约。它是为人们所共享的对于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解,而不是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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