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体制改革后对监狱警察激励研究

时间:2021-01-07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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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狱体制改革后,新的监狱体制对监狱警察的激励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由于相关的机制不完善,使得监狱警察的激励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物质激励的作用受限,激励缺乏针对性等,因此,有必要对监狱警察的激励进行研究。

【关键词】监狱体制改革;监狱警察;激励

在监狱体制改革后,对监狱警察的激励产生了一定的有益影响,但是,由于相关措施不到位,改革后对监狱警察的激励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制约了监狱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因此,研究体制改革下对监狱警察的激励以及相对应的改进措施在当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监狱体制改革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监狱体制提出来以“监企分开”为主要内容的十六字改革方针,即“全额保障、监企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纯化监狱的职能,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监狱体制改革的总思路是:实施监社分开,强化监狱职能,分离经济职能,建立“双轨运行制”,也即监狱刑罚执行和生产经营双轨运行,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双轨运行的机制。在体制改革的推进中,监狱应逐步从过去的企业经济型回归到应有的监狱职能型,由以往的看管型转变为质量型。

监狱体制改革后,纯化了监狱的职能,更好地保障了监狱的安全稳定,提高了教育改造的质量。“监企分开”使得监狱建立起了分工明确、管理科学的监管矫正、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减轻了监狱警察的工作压力,给了监狱干警更多的时间去钻研业务,从而提高了监管改造的水平,拓宽了专业化建设道路。而“全额保障”则将管理的经费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确保了监狱警察的工资发放和监狱的运行管理费用。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偏远监狱的监狱警察的工资水平确实有所上升,这就调动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二、监狱体制改革后对监狱警察激励的现状

改革后的监狱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监狱警察的改造积极性,但由于改革刚完成,一些本应与之配套的政策还没来得及制定和实行,这就导致了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警察的激励机制还存在很多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现代犯罪类型增多,监狱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对犯罪对象的分类越来越细,对监狱警察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产生了不同类型的监狱警察。

其次,在现行体制下,监狱警察的薪酬是固定的,很少以工作的绩效来作为薪资分配的依据,而在奖金的分配上则主要都是搞平均分配,出现了吃“大锅饭”的情形,导致分配不合理和显失公平,影响了基层监狱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最后,在不少监狱,虽然制定了一些考核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运行当中,这些考核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有些监狱的考核方案和评价指标,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条款,这也就导致了考核制度在实际中根本无法实行。

三、体制改革后监狱警察激励机制存在不足的成因

首先,监狱警察作为监狱的管理者,其不仅是监狱管理的主体,也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因此具有浓厚的军事和政治色彩。由于监狱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所以要求监狱民警必须强调“服从上级”,这就容易造成忽视干警需求的情况,以人为本的意识贯彻的不够,使得激励机制难以获得比较好的效果。

其次,监狱警察长期处于监狱的封闭环境中,很容易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惰性心理,从而导致了工作效率的低下,而且,封闭的工作环境导致与社会的相对隔离,使得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激励方法的引入形成困难,这也是目前监狱激励机制普遍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最后,监狱警察目前划入了公务员的序列,因此,其要受到国家有关公务员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约。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从多个方而进行考量,对公务员的管理绝大部分是适当的,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科学管理。

四、体制改革下监狱警察激励机制的完善

首先,在完善监狱警察激励机制的过程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也是符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的。要在观念上摆脱传统人事管理思想的束缚,将以人为本作为激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针对监狱警察的不同需求,采取人性化、多样化的激励措施,满足监狱警察的内心需求,最大限度发掘人的潜力。在激励制度的设计上,既要实现民警低层次的需求,也要努力实现民警较高层次的需求,使民警获得全而的发展,最大限度的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考核在监狱警察的激励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客观公正的考核是激励机制的核心和基础。

再次,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让民警在允许的范围内拉开差距,使得监狱民警的薪酬与其贡献对应起来。实现差别化对待的绩效工资,使得民警虽然级别相同,但岗位、贡献不同的民警之间也能拉开合理的距离。

最后,在制定奖惩制度时,必须做到功过分明,奖惩得当。对民警的奖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奖不当奖,罚不当罚,奖惩必须准确无误,如果奖励与功绩不符,惩罚和过失不符,不但不能调动起积极性,反而会影响民警对组织的信赖。在实行奖罚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如果只罚不奖,会降低惩罚的作用,甚至会产生副作用;而如果只奖不罚,会变相降低奖励的作用,达不到奖励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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