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反腐败制度创新研究

时间:2021-01-07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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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政府一直十分关注反腐败问题。围绕这一课题,本文厘清了政府腐败与反腐败的概念。总结了我国反腐败工作现状,并结合现状提出了反腐败机制创新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健全反腐败监督体系和推行政务公开化。

关键词:反腐败国家治理机制政府

我国政府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推出了大批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政策,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又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但是,在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反腐败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也影响到了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本文就反腐败机制创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政府腐败及反腐败的概念

政府拥有公共权力资源,代表公民行使公共权力。但是,由于这种代理行使权力的形式存在寻租空间,因此,也就造成拥有公共权力资源的主体会实施腐败行为。这一主体既可以是某一政府公务人员,也可以是某个集体。

政府腐败就是指“政府组织体系之中,拥有公共权力资源的行为主体,即政府中国家意志的实施官员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并且这种愿望背离公共利益目标,而对政府公共角色和政府公共权力资源的滥用”。政府腐败的表现形式多样,但是,无论哪种形式都会对政府形象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并影响到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2、我国政府反腐败工作现状

2.1我国政府采取的反腐败措施与政策

腐败现象是公共权力的伴生现象,腐败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面临的难题。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腐败的破坏力更为严重,腐败会直接阻碍社会经济、政治的正常发展。我国政府也早就意识到腐败问题的存在。如邓小平早在1982年就指出:“现在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可以说,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我国政府一直采取措施来遏制腐败现象。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反腐败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等。相继颁布并实施反腐法律法规三百多件,这些措施和政策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成效的制度保证。

2.2我国政府反腐败面临的困境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腐败体系,但是政府腐败现象却是屡禁不止,每年依然还会出现大量的腐败案件。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包括:

腐败人员位高权重。之前查处了胡长清、成克杰、陈良宇等。十八大以来,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周永康、徐才厚等也被查处。可以说,涉及腐败案件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甚至开始出现中央级别的官员。这些腐败人员在案发前位高权重,会直接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开展;腐败的多发易发。我国政府公务人员出现腐败行为的数量及占全体人员的比例非常高。贪腐数额巨大。政府官员动辄数百万的贪腐数额,甚至上亿元的贪腐也屡见不鲜;群体腐败。政府官员拉帮结派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在共同利益面前,一个小群体会共同出现贪腐行为。查处一个,就可能会牵出一帮;制度执行不力。虽然也建立了一定的反腐败制度,但是制度的实施效果关键还在执行,违法制度的人往往还是制度的制定者。这也会对反腐败制度建设形成巨大的冲击。从制度上来看,我国现行的反腐败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对腐败行为的惩处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都是出自各类法律条文、党纪规定之中。缺少统一、必要的专项法律,在法律体系上就出现了漏洞。腐败人员位高权重。之前查处了胡长清、成克杰、陈良宇等,十八大以来,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周永康、徐才厚等也被查处。可以说,涉及腐败案件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甚至开始出现中央级别的官员。这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是有一定关联的。腐败分子所受到的法律惩处与其贪腐所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这就会使法律缺乏必要的威慑力。

公务员财产申报机制不完善。我国于1995年公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项《规定》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家庭进行财产申报。这项规定公布至今已有20年,但是,实行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是因为:第一,财产申报范围比较狭窄只规定申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家庭财产中的灰色收入无法得到体现;第二,申报程序较为单一只规定在统一时间申报,但是,没有规定任前申报和离任申报。更没有规定具体部门来负责申报工作。实际申报中,就是填写一张表格,并没有实际的意义;第三,缺乏必要的惩罚措施。《规定》中只是规定对违反人员进行批评、处分等,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惩罚措施。近些年,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却没有依据财产申报来追索线索的案例。

公务员激励机制不足。虽然公务员的失业风险不大,但是,公务员的工作绩效主要体现在上级领导的认同上,而这种主观性很强的方式无法产生明显的激励效果。现实中,公务员的薪资收入在同地区属于较低的。而这种薪酬较低的现象会导致公务员出现心理上的失衡,这会增大腐败行为的概率。部分公务员就会在巨大的经济诱惑面前铤而走险,利用手中的权力出现贪腐行为;另一方面,晋升的名额较少,为获得更多的机会,公务员也会选择向上级行贿。

反腐败机构职权较为分散。我国现在的反腐败机构包括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这三大机构协同配合,在反腐败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这种机构安排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包括:第一,三个部门的职责权限问题。纪检部门为党务机关,只有调查权,而没有法律赋予的调查职能。监察部门与纪检部门合署办公,行使行政监察职能,但是,也要受到政府其他部门的影响而无法做到独立办理案件。而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不仅无法独立于检察机关,也受制于同级的党委和政府。总的来看,三个部门都无法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第二是职权不对等,缺乏相互制约。三个机构都只能对下级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无法进行同级的监督,更无法向上监督,这就出现了监督的真空地带。

可见,我国政府已经开展了反腐败制度建设工作,但是,也面临一定的困境。下文将提出反腐败机制创新建议。

3、关于我国政府反腐败机制创新的建议

3.1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反腐败机制的完善首先需要有相关法律作为基础,法律需要对政府腐败行为进行明确的限定,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法律对政府腐败行为的界定越严密,越能够加强法律的权威性,实现法律本身所应有的作用。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应该尽快出台《反腐败法》,明确界定反腐败的内容,对腐败分子的处罚要做到依法而行,建立起对纵容、包庇腐败分子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公平反腐败的奖励、保护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明确社会各界的反腐败权利与义务。另外,还要规定反腐败配套制度,例如:公务人员及家属财产披露制度、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制度和公共部门的良好管理制度等。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反腐败司法体系。“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可见,独立的司法体系对反腐败机制有着重要意义,应该基本做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司法管理体制去行政化,以及排除地方党委对反腐败审查案件的干扰。

3.2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要从立法的角度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人大应该加快研究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从法律角度明确财产申报的内容、形式、主体,并设立相应的财产申报机构。申报主体要包括全体公务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及家庭主要成员。对于公务人员将本人财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的行为要进行严格监督。“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所拥有的不动产、一定价值的动产、债权、债务等等。如果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则以贪污受贿惩处。申报形式扩大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离任申报等。”还应该设立相应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管理部门。这一部门负责财产申报的具体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可以由上级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管理部门推荐,经同级人大任命之后产生。

3.3改革公务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要逐步建立起竞争上岗、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2015年2月,我国已经公布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这一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形成职级和职务两个晋升通道。可以说,这已经是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他措施也应该尽快制定完成。还应该打破公务员的“铁饭碗”制度,采取聘任制度,对于违法犯罪的公务人员要依法进行惩处。在干部晋升制度方面,也要尽快出台科学的考评体系,使公务人员的晋升有据可依,减少领导个人主观意见所占的比重。

3.4组建新的反腐败机构

整合原有的三大反腐败机构,建立起相对独立、统一的“廉政委员会”。具体来说,包括:

3.4.1提升“廉政委员会”的行政级别

按照党章规定,纪委应该与党委是同一级别的,但是实际上,纪委书记受同级党委书记的管辖,级别是相对较低的。而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应该提升新的反腐败机构的行政级别,使其领导者的行政级别与同级党委保持平行。这样,可以提升这一机构的行政级别,使其真正成为监督机构。

3.4.2规范“廉政委员会”的职权

要对廉政委员会的职权进行规范,明确其职权主要包括:处分权、扣留权、人事建议权、宣传教育权、拘捕权、审计权、侦查权和立案权等。另外,还应该对同级领导干部拥有反腐败一票否决权等。实行垂直管理,只接受上级“廉政委员会”的管理。同时针对同级领导干部,要建立起反腐败档案,以避免“带病提拔”现象的出现。

3.4.3加强对“廉政委员会”的监督

当然,对反腐败机构也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不能使其变成完全独立的机构。因此,在保证“廉政委员会”能够保持办案过程的独立性的同时,也要让其接受党和人大的监督。下级的“廉政委员会”要介绍上级的监督。同时要介绍同级的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的监督。形成定期报告制度。

总的来看,反腐败机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我国又处在不断转型的过程中,这又加大了反腐败工作的难度。所以需要不断对这一机制进行研究,提出创造性的策略与举措,才能真正推进反腐败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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